必须“以法绳天下”——论改革家张居正的法律思想
发布日期:2009-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造成明代中叶以后出现的困难局面的主要原因,揭示张居正组织领导政治、社会改革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张居正组织领导改革的指导思想,即崇本尚质、务实致用以及在此指导下的“以法绳天下”的思想。第三部分是通过分析、列举和论述张居正为实现改革而要求“以法绳天下”的几个主要方面的思想和主张,着重从法律思想的角度,阐明“以法绳天下”的实际内容。最后一个部分是提示通过对张居正的改革和法律思想的全面考察,可以从中获得几点带规律性的认识。文章在对有关张居正的史料细心发掘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于第三、第四两个部分,试图通过对张居正的改革和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从中汲取于我们今天有所裨益的经验与教训。
明代前期,由于朱元璋采取一系列新的政策,曾经出现生产发展、人口增加、市场活跃、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大体安定的局面。但在嘉、隆以后,这种现象逐渐由停滞不前而走向倒退,以至每下愈况,形成了这个封建王朝在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交相煎逼的情势下的困难图景。这个时候,统治集团中某些明智的人物,每有改革的呼声,企图以或多或少的兴利除弊,为垂危的局势带来一线生机。这些改革,范围有大小之别,程度有深浅之差;有的为时短暂,有的功效全无。最值得注意的,是万历初被称为“一代权相”的张居正所领导实行的涉及各个领域的改革。它振聋发聩,影响深远,使晚期的朱明王朝在一个短时间内,重又显现出某些活力。其中涉及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思想方面的某些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造成明中叶以后困难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略加剖析,主要的约有以下各项:
(一)土地兼并日剧,阶级矛盾尖锐。
土地兼并现象远非始于中叶以后,但中叶以后兼并程度却是日益加剧,土地也空前集中,从皇帝的“官田”、“皇庄”开始,下至藩王、勋臣、贵戚、阉官和各类官僚,他们的“庄田”数量之大,日甚一日。明代的“皇庄”,始建于宪宗朱见深一代。“皇庄”的土地除极少数来自没收的罪臣庄田和部分来自士兵的屯垦之外,绝大部分为侵夺霸占的老百姓的田地。这种巧取豪夺的无休止的肆虐,迫使广大农民或者离乡背景,避移四方,或者沦为佃户,承受着沉重的地租剥削和赋税负担。单就赋税言,农民负担之奇重,即使象《实录》这样的官修史籍,有时也无法加以隐讳,如《嘉靖实录》载:当时“言征敛,则自两税外,如军饷,如岁派、造作、供应,昔无而今有”;“言差役,则自旧额外,如兵勇、如差听,昔半而今倍。”(1)而在更多的场合,则是乡里豪猾与官方勾结,采取种种手法,软硬兼施,将众多的赋役转嫁之于农民。所谓“有地无立锥而籍田逾顷亩者,有田连阡陌而版籍无担石者,有实鬻田而留虎税者,……”(2)正是这种黑暗状况的真实写照。
这种状况迫使广大人民群众无以存活,纷纷走上反抗的道路。例如因税监之为害猖獗而激起的民变,长时期内此伏彼起。万历时从辽阳到临清、苏州、福建、广东、云南、武昌、山西诸地,相继发生声势浩大的反抗斗争。这类斗争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各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是兵变。兵变早在正德年间即曾因阉官刘瑾的大量屯田而引发。到了万历时期,更是频繁发生。兵变的原因主要也是由于矿税监克扣军饷、压榨军户和凌虐军士等等。特别严重的还在于农民起义。农民起义在整个有明一代,自始至终,连绵不断。嘉靖以后,在山东、山西、河南、四川、广东、江西等地,相继发生了很有声势的农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以至王畿之地亦大受波及。张居正在答保定巡按孙立亭书中就曾说:“近来畿辅之地,盗贼横行。京师百里之内,一月而二三发。”(3)足见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宦官专权肆虐,政治一团漆黑。
明代初年,最高统治者为了避免出现前代的敝政,曾作了一系列防止宦官专权的规定。但成祖朱棣进入北京以后,由于巩固用武力夺来的政权的需要,开始培植亲信,重用宦官,使宦官获得了“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4)从此开始,不但宦官机构逐渐庞大,形成了十二监、四司、八局等二十四衙门之设,而且宦官队伍也迅速膨胀。一些宦官头子因势乘便,从英宗朱祁镇统治时期开始,逐渐由窃取中央决策大权而至于控制地方政府机构。在中央,掌司礼监、管理内外奏章和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特务等机构,直至影响和左右皇帝行使一切大权;在地方,于各省遍设镇守太监,操纵地方政事。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宦官统治网。这些阉官极力骗取皇帝的信任与欢心,怂恿、操纵和帮助皇帝干尽坏事。在很多时候,皇帝的生杀予夺大权,实际上完全由他们所把持。分别在英宗、宪宗、武宗时把持朝政的宦官头子王振、汪直、刘瑾等人,其淫威所至,比之皇帝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明一代政治之黑暗,未有甚于此时者。
宦官肆虐的突出表现,还在于它同厂卫制度的为害相结合。明代的锦衣卫,是洪武年间朱元璋为了巩固皇权、防范臣民造反而建立的“专主察听京都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5)的特务机关。它原名仪鸾司,一称“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职责是“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盗贼奸宄,街塗沟洫,密缉而时省之”。这一机构曾于洪武后期禁用;恢复使用是在成祖朱棣迁都北京之后。这时候除锦衣卫之外,另设东厂;其后于宪宗时又别设西厂,也都是“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6)的特务机关。而这些机关皆“令嬖暱者提督之”(7)。于是宦官逐步地全面地控制了厂卫的权力。他们直接秉承或者假借皇帝的旨意,拥有随意逮捕、刑讯、杀戳百姓以至官吏的特权,国家的司法机关倒是成为了他们附庸。例如成化间宦官汪直提督西厂,屡兴大狱,数月之间,为虐至于“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8)。“自诸王府边镇及南北河道,所在样尉罗列”,甚至“民间斗詈鸡狗琐事”也予以重法处置(9)。到了武宗正德时,以刘瑾为头目的宦官的权势更加膨胀。刘瑾除掌握司礼监及使厂、卫合流以便统一节制之外,另增设内行厂,比厂卫更加凶狠残酷地塗毒一般臣民。同时引进爪牙,培植死党,逐步侵夺内阁大权,朝野上下,一切均为阉宦所左右。整个明王朝的黑暗腐朽已经达到极点了。
(三)财政来源枯竭,经济濒于崩溃。
有明一代,在宣德朝以前的五、六十年中,由于政策对头,强本节用,劝务农桑,结果形成了所谓的“百姓充实,府藏衍溢”,“土无莱芜,人敦本业”,“上下交足,军民胥裕”的局面。但在此以后,情况发生了完全相反的变化。如前所述,这一时期,特别是嘉靖、隆庆、万历几期,由于剧烈的土地兼并和宦官肆虐,造成了多方面的严重情况。例如在财政方面,由于屯田被破坏,盐法被废除,太仓供不应求,而冗费既巨,边供费繁,加之土木。兴建和祭祀等活动月无虚日,开支既巨,帑藏匮竭,以至司农当局只得千百万计开辟财源,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10),以为补救。但即使如此,由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余万”,以致“入不能充岁出之半”(11)。嘉靖以后,几乎每岁均出现巨大的财政赤字。例如嘉靖七年(1528),太仓银全年收入只有130万两,支出却为241万两,亏空达111万两,几与收入之数相当;嘉靖二十八年以后,亏空数逐年增加,通常年亏空达到了二、三百两,到了三十年(1551),全年亏空总数竟达395万两之巨。此后情况虽略见好转,但到隆庆元年(1558),收支两抵,仍又亏空达395万两(12)。到了这时,民穷财尽,困窘的局面已经积重难返了。正如隆庆元年户部尚书马森所言“今日催征急矣,搜括穷矣,事例开矣,四方之民力竭矣,各处之库藏空矣,时势至此即神运鬼谕亦难为谋。”(13)
但是,这个破烂的摊子毕竟是不能不继续维持下去的。于是从上到下,进一步横征暴敛,搜求不止。当时在商税之外,复加矿税;田赋之外,更征兵饷。矿税之害,前已提到;仅就兵饷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数额巨大,以言种类:有因辽东方面蛮族内犯,连年用兵而增征的“辽饷”;有因农民起义爆发,为“戡乱”出兵而增征的“剿饷”;还有因内外交逼、不断用兵,原有正规军不敷调派,为加练民兵而增征的“练饷”(14);等等。以言数额;每有增征,动辄达数百万两之巨。崇祯初御史郝晋曾指出:“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余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15)所言虽系明代末年情况,但这种情况的出现,远非始于崇祯年间,而是早在嘉、隆之世便已露出端倪了。
以上所举,只不过是荦荦大端。除此之外,如吏治的腐败、边防的松驰、法制的陵夷、朝廷大权的旁落等等,一切都在动摇着王朝统治的基础。这时有识之士所共见的严峻事实是:这个封建王朝几乎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如果不有伟大的经世之才,出来担当大任,突破因循陈腐的空气,扫除常规,实行有效的改革,是决不足以挽救危局的。正是在这种时势之下,身居首辅的张居正毅然“以天下为己任”,起而担当了领导改革的重任。
张居正是以怎样的思想为指导来组织领导他的改革的呢?
张居正(1525—1582)于世宗嘉靖二十六年二十二岁时举进士,由庶吉士进充翰林院编修,旋迁右谕德兼侍讲学士,总领翰林院事。嘉靖四十五年(1566),穆宗朱载垕即位来,经由首辅徐阶引荐入内阁。随后连续晋升,在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内,即由一般的学士五品官一跃而为《世宗实录》总裁,进礼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加少保兼太子太保。隆庆六年(1572)六月,受遗诏铺佐神宗朱翊钧,同时升任首铺。从这时起到万历十年(1582)为止,边疆担任内阁首铺达十年之久,长时期掌握着朱明王朝的全部实际统治权力。万历十年六月,病殁于北京。
在学术思想上,张居正服膺于姚江学派,曾深受阳明之学特别是其中的“知行合一”学说的影响。阳明学派融合儒、释,以“发明本心”为主旨,以见诸事功为标的。张居正即据此确立了他的“信心任真,求本元一念”(16)的思想。但是,同宋、明以来一般迂腐的道学家相反,张居正反对空谈,讲求实际,虽受阳明之学的影响,而始终没有为之所拘囿。他认为当时政治的腐败,经济的疲敝,士气的虚妄,民风的浇薄,都和学术上的虚谈心性、不务实际的风尚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在一份关于请求整饬学政、慎选提学的奏疏中曾经指出:当时的提学官“既无卓世实学以压服多士之心,则务为虚谭贾誉,卖法养交,甚者公开幸门,明招请托,又惮于巡历,苦于校阅,高座会城,计日待转。以故土习日敝,民伪日滋,以驰骛奔趋为良图,以剽窃渔猎为捷径;居常则德业无称,从仕则功能鲜效;祖宗专官造士之意,骎以沦失几具员耳。(17)”这些看法显然都是切中时敝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张居正只是强调事功而视心性之学为完全无用呢?是又并不尽然。关于这一点,他在一封书信里作了明确的解释。他说:“今人妄谓孤不喜讲学者,实为大诬。孤今所以上佐明主者,何有一语一言背于尧、舜、周、孔之道?但孤所为,皆欲身体力行,以是虚谈者无容耳。(18)”很清楚,他所反对的,只不过是道学家们的空谈不切实际;而他所主张的,则无非是要兼性命与经济二者而用之。所以他说,“学不究性命,不可以言学;道不兼科经济,不可以利用。”(19)在他看来,这样二者兼用,不仅是为了救学术之做,而且也是为了救政治之弊;不仅是出于时势的需要,而且从根本上说也是遵循往古圣贤的模式。他把孔夫子当日聚徒讲学及其一切行事归结到“宪章文武,志服东周”这一点上,认为是一切以服务于当时的实际政治为依归,就正好说明了他的这种观点。此外,他在学与用的关系问题上,也反复阐明了这种观点。例如他说,“记曰:凡学,官先事,士先志。士君子未遇时则相与讲明所以修己治人者,以需他日这用;及其服官有事,即以其事为学,兢兢然求所以称职免咎者,以共上之命,未有舍其本事而别开一门以为学者也。”(20)总之,作为张居正学术思想的根本,归结到一点,就是崇本尚质,务实致用。
崇本尚质,务实致用,不仅是张居正学术思想的要旨,而且也是他政治思想的要旨。执政期间,张居正基于他对明室中衰以后实际情况的了解,认为只有毅然变法,厉行改革,才足以挽救日益加剧的政治社会危机。那么,怎样变和改呢?一种办法是按照孟子的主张:法先王;另一种办法是按照荀子的主张:法后王。而他是力主法后王的。他说:“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孟与荀“两者互异,而荀为近焉”。为什么呢?“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后王之法,其民之耳而目之也久矣,久则有司之籍详,而众人之智熟,道之而易从,令之而易喻,故曰法后王便也”(21)。法后王,是不是象当时守旧派所攻击的会坏了“祖宗之法”呢?相反,他认为他所主张的改革,恰恰是以遵循“圣贤经术”和本朝“成宪”作为旗帜的。他说:“仆愿今之学者,以足踏实地为功,以崇尚本质为行,以遵守成宪为准,以诚心顺上为忠。”“毋以前辈为不足学而轻事诋毁,毋相与造为虚谭而逞其胸臆以挠上之法也。”说得很清楚:他所反对的,只是虚妄的空谈,而绝不是先圣先贤、列祖列宗的成规;他所主和的,只是适应当时实际需要的实干,而绝不是离经叛道、“生今反古”的胡乱兴革;他所强调的是要“以生今反古为戒,以为下不倍为准”(22),一切都不脱离“皇祖”的擘划和规定,而绝不是与引相反。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张居正改革的鲜明的时代特点:他是不欲使他的改革平添阻力的。
唯其如此,所以张居正改革的要求并不在于改弦更张,而在于切实贯彻执行行之有效的成规,“决其壅,疏其窒”(23)去除阻碍行法的阻力和积弊。这也就是他所说的:“法积习以作颓靡,振纲纪以正风俗,省议论以行国是,核名实以行赏罚”,以达到“法行如流而事功辐辏”(24)的目的。在改革的具体作法上,则是围绕着“尊主权,课吏治,信赏罚,一号令”(25)这一中心,要求做到加强封建法制,“以法绳天下”(26):在政治上是加强中央集权,整顿吏治,实行以“省议论、振纲纪、重诏令、核名实”为内容的一整套改革;在经济上是以“固邦本”为最高原则,强调“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要求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并着眼于有利发展生产而采取清丈田亩和实行一条鞭法的政策;在军事上是“伤武备,谨边防,慎选将帅,抵抗侵侮”;在思想文化上是整饬学政,加强对生员及其言论的控制,以至由反对空谈心性而禁止讲学,直至毁弃全国书院;等等。总之,一切的一切,都要求在中央的统一擘划和组织领导下,严格执法。所以,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考察,张居正虽然始终以正统的代表者自居,但在许多方面却提出了敢于突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框框的主张。下面,我们试从几个主要的方面略加探讨:
(一)法制必须改革,原则是“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要改革,要扫除积敝,就必须变法。怎么变呢?如前所述,他是坚持以“法后王”“为便”的。他认为,法不可以“轻变”,也不可以“苟因”。“苟因”,苟且因循,“则承敝袭舛,有颓靡不振之虞”;“轻变”呢,“则厌故喜新,有更张无序之患”(27)。这二者都是为治者所禁忌的。然而,从古至今,绝没有经久不变的法制,那么,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方针来变呢?他认为,关镜所在,是要从时势和民情出发来考虑。根本原则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切合人民的需要。法制,不论是旧有的或现行的,都应当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时宜之,民安之,虽庸众之所建立,不可废也;戾于时,拂于民,虽圣哲之所创造,可无从也”(28)。如果合乎时宜,人民满意,即使是平凡的人所建立,也不应当废弃;否则即使是往古圣哲所建立,也不应当遵循。这种思想,明确地反映了他的“极则必变,变则反始”(29)的社会进化理论和“天之立君以为民”的“民贵君轻”观点(30)。就前者而言,他是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得出自己的结论的。他极力推崇秦始皇、明太祖以至明世宗的任法为治。其中有些观点虽然不足为训,但他据此批判当时的“腐儒”“动称三代”是“不达时变”的观点,对于推行他的改革,却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就后者而言,他强调所谓“人主保身以保民”,说穿了,其最终目的虽然只不过是保君和保封建的天下,但他也尖锐地指出,“以天下之大,奉一人之身”,将造成天下深重的苦难,危害至大,所以他要求君王“不以天下奉其身,而以其身为天下使”(31)。这种观点,实际上贯彻在他推行改革的始终;这在封建时代的改革家中,也是极为突出的。正因为如此,所以他在法制方面虽然力主改革,却并不认为必须作“戾于时,拂于民”的、即不合时宜和违背民意的改弦更张,更不是企图用严刑峻法来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齐严肃,悬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32)。
(二)权力必须高度集中于中央,君主应有绝对权威,能用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明代自嘉、隆以来,政治腐败,国力衰弱,他认为基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纲纪坠落,法度陵夷”(33)。而“纲如网之有绳,纪如丝之有总”(34),是人主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太阿之柄”,不可一日“倒持”的。而当时的情况却恰好相反,宗藩勋戚等豪门势力骄恣不法,仗势横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以模棱两可谓之调停,以委曲迁就谓之善处。法之所加,惟在于微贱,而强梗者虽坏法干纪而莫之谁何;礼这所制,反在于朝廷,而为下者或越礼犯分而恬不知畏”(35)。于是中央政令只能行之于百姓而不能达到豪门;上下地位颠倒,朝廷不可能有效地统一管理国家。他认为,这种“陵替之风渐成,独臂之势难使”(36)的情况,是极可忧虑的,那么,怎样加以匡救呢?他认为,救之之法,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强其根本,振其纪纲”(37)。也就是说,朝廷必须把权力高度集中起来,由君主“总揽乾纲,独运威福”(38),用法律、法令来规范天下,果断地推行各项政策法令,使之即使远在万里以外,也能做到早晨下达而晚上实行,从而达到加强君主专制的权威和国家统一管理的目的。从这些思想出发,他不但要求皇帝“张法纪以肃群王,揽权纲而贞百度”,以严厉的精神执法,而且要求皇帝“刑赏予夺一归之公道而不必曲循乎私情,政教号令必断于宸衷而毋致纷更于浮议;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期以达到“体统正、朝廷尊而下有法守”(39)的目的。在这样作了之后,如果还有无视法律、政令,沉溺故常,坚守旧辙,“以朝廷为必可背,以法纪为必可干”(40)的,一定严惩不贷。基于这些指导思想,在具体作法上,为了加强内阁对六部的控制,解决六部之间彼此争权、互相推诿、经常发生掣肘或冲突的问题,张居正当政后,采取从六部到州、县长官,实行一层一层控制的办法:大权集中于内阁,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中枢。同时为了做到“法之必行”和“言之必效”,严格实行了“考成法”,对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抚的违制行为,加强考核和纠察 ,特别是大力纠正宦官专擅的积弊,禁止宦官参与国家的军、政事务。他甚至曾正面要求当时炙手可热的宦官头子冯保“裁抑其党,毋与六部事,”,罢斥和汰黜了一批为非作歹的宦官。这些措施,对于重振纲纪,显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必须综核名实,重视人才的用舍与赏罚
在人才的拔擢与使用上,当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选拔与使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如何考察与赏罚的问题。张居正对此都提出了改革的主张。
就前一方面而言,当时无论朝廷或地方,对于人才的需求,原都十分迫切,但当事者们却因发现不到人才而“辄有乏才之叹”。张居正认为,“古今人才,不甚相远;人主操用舍予夺之权以奔走天下之士,何求而不得?”怎么能说世上“乏才”呢?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乏才”,而在于没有重视综核名实,善于去发现和拔擢人才。如果“名实之不核,拣择之不精”,那当然就出现“所用非其所急,所取非其所求”的现象了。因为在很多的情况下,“椎鲁少文者以无用见讥,而大言无当者以虚声窃誉;倜傥伉直者以忤时难舍,而脂伟逢迎者以巧宦易容”(41),怎么能拔擢出真正的人才呢?特别值得注意的还有这种情况:“其才虽可用也,或以卑微而轻忽之;其才本无取也,或以名高而尊礼之。或因一事之善而终身借之以为资,或以一动之差而众口皆之以为病。”再加上士大夫当中的一些不好的风尚,例如:“舍其职业而出位是思,建白条陈,连编累牍;至核其本等职业,反属茫味:主钱谷者不对出纳之数,司刑名者未谙律例之文。”(42)于是百官有司的职务,便不可能得到合适的人选来担任了。总而言之,这些现象,都是由“名与实爽”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所造成的。因此,张居正认为,作为这一方面的主管部门的吏部,必须“严考谭之法,审名实之归”,所有职官的用舍进退,一律要以“功实”为准:“毋徒眩于声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以毁誉,毋杂之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平生,毋以一眚掩其大节”(43)。能够做到这一切,那就无虞人才之不当其选了。显而易见,所有这些,都是具有真知灼见的、切中时弊的主张。它所包含的,不仅是一种高度的法治精神,而且是封建统治人物中在人才问题上少有的一种远大的眼光和明智的政策。它的实际意义,远不只是大大有利于当时人事行政方面的改革。
就后一方面而言,张居正强调的主要是在加强对官吏考察的基础上执行切实的爵赏与刑罚。他认为,对于官吏,除了授任必求其当这外,还要做到用人必其终。而这种考察,又必须同爵赏与刑罚紧密结合起来。关于如何授任的问题,除上面已经提到的之外,他主要是认为必须首先对被授任者有所了解。因为“器必试而后知其利钝,马必驾而后知其驽良”。不知底细,贸然授以重任,终必要铸成失误。至于授任之后,也还有许多做法必须改革,特别是象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速等等,都不利于对官吏的考察。此外是执行切实的赏罚问题。他认为,对一个人任事之后,经过一个时期的、严格的考察,必须论定功过,分别作出“称职、平常、不称职”的结论,以凭给予恰当的赏罚和黜陟(44)。赏罚黜陟,务须慎重:“其功过未太显著,未可遽行黜陟”,至于赏罚,总的原则必须是:“有功于国家,即千金之赏,通候之印,亦不宜吝;无功于国家,虽频笑之微,敝袴之贱,亦勿轻予”(45)。如果触犯了刑律,则必须明正其罪,执法不贷。
以上两上方面关于人事行政的主张和措施,充分说明张居正在改革过程中,在在都要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体现他的“以法绳天下”的思想。
(四)吏治必须整伤,法纪必须申张,坚决实行“清隐占”与“惩贪墨”以肃官风
执政期间,在张居正思想中始终占居重要地位的一项事情,就是加强吏治,整肃官风。他在致殷石汀针对广东情况论及吏治的重性时曾经指出:“为国之法似理身:元气欲固、神气欲扬。广中患不在盗贼,而患吏治之不清,纪纲之不振。故元气日耗,神气日索,数年之前,论者谓朝廷已无广东矣。自公一振之,而倾者安,黠者戮,炎州以宁,岂易地易民哉?元气渐固,神气始畅耳。今主上天纵英明,仆日斤斤焉以振钢纪、察吏治、安民生为事。愿公持而行之,毋渝其初心,毋畏于群议,则元元之幸也”(46)。这里虽然说得有些玄虚,但正确地阐明了吏治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正因为这样,所以他不仅极力支持和鼓励他的同僚们坚定地以整饬吏治为务,他自己更是对此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贯彻他一向的主张。他说:“明兴二百余年矣,人乐于因循,事趋于苦窳,又近年以来,习尚尤靡,纷纷无所归究;牛骥以并驾而俱疲,工拙以混吹而莫辩。议论蠭兴,实绩罔效,……国威款振,人有侮心。苦不稍加淬励,举祖宗故事以觉悟迷蒙,针砭沉痼,则庶事日隳,奸宄窥间,后欲振之,不可得矣”(47)。有鉴于此,所以他执政以后,“一切付之于大公,虚心鉴物,正己肃下,法所宜加,贵近不宥;才有可用,孤远不遗。务在强公室,杜私门,省议论,核名实,以尊主庇民,率作兴事。亦知绳墨不便于曲木,明镜见憎于丑妇,然审时度势,政固宜尔”(48)。那么,头绪纷繁,应当从何着手呢?他认为,造成当时“私家日富,公室日贫”,以至“国匮民穷”的原因,一是豪强的兼并,一是官吏的贪污。这即他所指出的:“自嘉靖以来,当国者政以贿成,吏朘(jūan 音娟)民膏以媚权门;而继秉国者,又务一切姑息之政,为逋负淵薮,以成兼并之私”(49)。据此,他坚决认为必须相应地运用法律的威力:一是清理隐瞒侵占的田地,即所谓“查刷宿弊,清理逋欠,严治侵渔揽纳之奸”;一是惩处贪赃枉法的官吏,即所谓“杜绝贿站,痛惩贪墨”(50)。他强调指出:后者是为了“救贿政之弊”,而前者是为了“砭姑息之政”。因为,“上损则下益,私门闭则公室强。故惩贪吏者,所以足民也;理逋欠者,所以足国也。官民两足,上下俱益,所以壮根本之图,建安壤之策,倡节俭之风,兴礼义之教,明天子垂拱而御之。假令仲尼为相,由求佐之,恐亦无以逾此矣。”(51)然而,对于这样一些思想和具体措施,不理解者有之。起而反对者有之。特别是有人散布流言蜚语,认为这些作法是所谓“吹求太急”,其结果将会引起百姓的“逃亡为乱”,云云。张居正认为,“凡此,皆奸人鼓说以摇上;可以惑愚闇之人,不可以欺明达之士也。”(52)因此他坚决地予以驳斥:“夫民之亡且乱者,咸以贪吏剥下而上不加恤;豪强兼并而民贫失所故也。今为侵欺隐占者,权豪也,非细民也;而吾法之所施者,奸人也,非良民也。清隐占,则小民免包赔之类而得守其本业;惩贪墨,则闾阎无剥削之扰而得以安其田里。如是,民且将尸而祝之,何以逃亡为?”(53)老百姓的“逃亡为乱”,完全是贪官污吏的压榨、盘剥和豪门富户的侵占、兼并所造成。现在清理了隐占,惩办了贪官,可以使百姓安居乐业,免受侵扰,他们额手称颂还来不及,怎么会逃亡作乱呢?这些思想,在当时同样是十分明智的。这在他所实行的“京察”(京官考核)、清丈田亩和推行“一条鞭法”等重大政策措施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五)“法在必行,奸无所赦”,必须以“严刑明法”“制欲禁邪”
在德与刑的关系问题上,张居正并不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反对者。他曾说:“夫教化不行,礼义不立,至于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将无所措其手足。当此之时,虽有严令繁刑,只益乱耳,能捄(同救)斯败乎?”(54)显然,这仍旧是在宣扬德主刑辅的正统观念。然而,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上,他是明确地主张严肃而反对宽缓的。他指出,宽缓的政治似乎是仁爱,其实是祸害;严肃的政治似乎是苛刻,其实是福音。他所说的“盖闻圣王杀以止杀,刑期无刑,不闻纵释有罪以为仁也”,(55)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他在一篇《杂著》中,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极力颂秦始皇与明代的几位明主,认为他们“创制立法,至今守之以为利”。“其治主于威强;前代繁文、苟礼、敌政、敝习、划削殆尽。”特别是成祖“刚明英断,总揽乾纲,独运威福,兢兢守高皇帝之法不敢失坠。故人心大定而势有常尊。”至于世宗皇帝,“承正德群奸乱政之后,又用威以振之,恢皇纲,饬法纪,而国家神气为之再扬。”(56)这些往圣先贤,莫不是运用君主的威势和严厉的法制治理国家而获得辉煌的功绩的。因而都应当是当时朝廷效法的榜样。所以,就张居正而言,他之所以提出“以法绳天下”,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张居正是一个封建时代的政治家。他的上述尚法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弭盗”,即镇压起义的农民群众的需要。这一点不应有所忽视。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他的这种思想的形成,同时也是他对于当时存在的敷衍因循、贪污腐化、延宕虚伪等腐败的政治社会风气感到深恶痛绝,要求用综核名实、信明赏罚的办法加以矫正的思想,密切联系着的。
惟其如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上,他对于各种要求对罪犯加以宽纵的主张,包括来自皇上的“圣旨”,他全部加以反对。隆庆二年九月,慈圣皇太后以皇帝的婚期即届,为了示宽仁,图吉利,下达了一个暂免秋季行刑的命令。张居正大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样作只是体现了一种“姑息之爱”,是“独见犯罪者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被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不忍于有罪之凶恶,而反忍于无辜之良善”。因而毅然疏请改变成命,照往例执行刑罚(57)。这不仅表现了他坚持“法在必行,奸无所赦”的态度,而且反映了他秉公执法,无所阿谀的勇气。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他的这种法治精神,却并不说明他是在要求以严刑峻法虐使其民。相反,他恰恰是在强调“情(指人情或民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可严而不可猛”(58)的观点。因为他所主张的,不仅在于“严刑”,而且在于“明法”。在他的许多著作里,都是“严刑明法”和“禁欲制邪”相并提的。他认为,要作到“明”,关键在于秉公执法,处断持平,对于僚属,他是这样要求;对于作为首辅的自己,更是这样要求。他在一个奏疏里就说过:他自己是“凡所措画,惟施一概之平;法所当加,亲故不宥;才有可用,疏远不遗;又务综核名实,搜剔隐奸,推毂善良,摧抑浮竟。”又说:后上不用他则已,只要用他,他就“必不能枉己以徇人,必不能违道以干誉;台省纲纪,必欲振肃;朝廷法令,必欲奉行。奸宄之人,必不敢姑息,以挠三尺之法;险躁之士,必不敢引进,以坏国家之事。”(59)这个奏疏,虽然是他就户部浙江司员外郎王用汲对他的参奏提出的一个自辩性质的材料,但结合他执政期间的全部行事加以考察,这些申明很难认为完全是自我标榜。他的这种“明法”思想是和他的“严刑”思想互为表里、互为补充的,因而当然也是值得重视的。
通过对张居正的改革的法律思想的全面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什么认识呢?
第一,张居正是明代后期封建最高统治集团中的重要一员。他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都只能归属于封建正统的范畴。就他的实际活动而言,也只能把他归之于封建正统的忠实鼓吹者和卫护者之一类。但在另一方面,他的比较清醒的认识,却又使他的思想言论和立身行事,能洞察并敢于正视当的政治社会积弊,进而立足于改革,并且固执到底,作出杰出的建树。这样,就使他大有别于当时一般的理学腐儒和政治庸才,特别是那些守旧的顽固派,从而为晚明社会。赢得了一个短时期的宽裕的安定。所以,无论从整个明代的历史,或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来看,作为改革家的张居正,都应当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在有明一代,以至整个封建社会后期的历史上,特别是在改革的过程中间和其以后的一个时期,关于张居正的评价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毁誉纷纭,莫衷一是。症结何在呢?万历后期的礼部尚书沈鲤有一段话说得很中肯。他认为,张居正改革的功绩是巨大的。“惟是人情惮俭束而乐因循,积玩既久,一旦以法绳之,若见以为苛。而公持之益坚,争之益力,以是遂与世咀唔;而又一、二非常之事,有众人未易测识者,其迹不无似愎似少容,似专权,似纯任霸术”(60)。这样,不仅与世不能尽合,而且即使在和和他亲密无间的皇帝那里,也“不能无疑”,那么,又怎会不遭致谤议,甚至在死后招来横祸呢?由此可见,在封建统治的时代,要改革,即使如张居正这种根本谈不到彻底的改革,也是冒着极大的风险的。虽然在张生前,“举朝争颂其功而不敢言其过”(61),但在他死后仅几个月,万历十一年三月,便被诏夺上枉国、太师、再诏夺文忠公谥,斥其子锦衣卫指挥简修为民,次年更被诏令查抄家产;等等。改革的代价之惨重,有如此者!然而,社会总要进步,公道自在人间。不管逆时代潮流而动的顽固势力,如何猖獗于一时,真理谁属,终究要由社会实践来检验。正因为这样,所以作为这次改革的主持者,张居正即使死后遭到了无端的诬蔑和陷害,但没过多久,无论是他的改革的重大功绩,或者是他的立身行事在当时的影响,终于都重新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在黑云压顶的时候,曾经加之于他的一切不公正的对待,随之也得到了彻底的纠正。直到今天,他也不能不是我们应当肯定的人物,研究历史上的改革的改革家,了解这样一条规律,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张居正立志为改革而以身许国,对于来自顽固保守方面的阻力以至对于他个人和种种不利,是不是完全无所察觉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请看,他在研究他改革的总方针的时候所强调的一个指导思想,乃是“法后王”,即反对“改弦更张”,要求“一以遵守成宪为准”。这除了是由他所主张的改革的根本性质所决定之外,可不可以认为也是由于他为了减少和削弱可能出现的改革的阻力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呢?那么,拿北宋王安石强调“祖宗不足法”的那次改革和张居正的这种改革两相对照,如果可用一种较高标的准来衡量,不难看出,二者之间是有着格调上的明显差别的;即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坚决、彻底的精神。当然,这样一种推断,并无损于张居正作为改革家的伟大形象。特别是当我们读到他的“苟利社稷,生死以之”的誓言的时候,不能不为这位封建官吏为推行改革而毅然拚死的决心所触动;改革,肯定是要冒风险的;但只要有利于国,有利于民,即使赴汤蹈火,他也是在所不惜的,从《太岳集》所收书牍中,可以看到他反复阐明的这种思想。例如说:“天下事非一手一足之力。仆不难破家沉族以徇公家之务,而一时“士大夫乃不为分谤任怨,以图共济,亦将奈之何哉?计独有力竭而死已矣”(62)。又说“既已忘家殉国,遑恤其他?虽机穽满前,众镞攒体,不之畏也。(63)”一个封建时代的官吏,不管他因为阶级的局限而有着多么严重的私心,不管他所说的为国为民的含义是多么狭隘,他这样不顾一切地为改革事业而奋斗的精神和勇气,毕竟不是一般人所能具有的。
第四,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张居正自始自终都以极大的注意力倾注在“人才”的问题上;从人才的选拔、任用、考察直到实行黜陟赏罚,提出一整套具体的措施:既是为了革除积弊,也是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主要有两点:
其一是选拔、任用的条件
选拔、任用官吏,究竟是要求被选拔、任用者具有真才实学呢,还是要求具备别的什么条件呢?究竟是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呢?对这个自古以来每个时代都存在的问题,张居正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以“名副其实”作为唯一的标准,即坚持选拔、任用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凡属“名与实爽”者,一律不予选用。因此他除了坚决反对任用靠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和各种关系“幸进”的人员之外,更要求选用者做到“毋徒眩于声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以毁誉,毋杂之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生平,毋以一眚掩其大节”(64)。稍加审察便不难发现,这之间实在包含着许多至理。我们想,这些作法即使拿到现在来贯彻实行,也不会减少或泯灭重要价值的吧!?
其二是任用以后加强考核与奖惩的措施
人员被任用以后,是放手不管,任其浮沉,还是随时考察,以分别优劣、确定黜陟和赏罚呢?张居正坚持的是后一种作法:官吏既经任用以后,紧接着是实行严格的考课法,如实行“京察”之类。为此,他要求坚决改变过去“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速”的制度,以利于考课的进行。最后是根据考课的结果,果断地实行黜陟,信赏必罚。这一整套办法和上述选拔、任用的办法结合起来,构成了张居正的人事行政思想体系,既以扫除这一方面的许多积弊,也为推行改革提供重要的保证。
第五,张居正发动和领导的这次改革,触及了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分门别类,各有重点;而总的纲领,则在于加强法制,要求上下严格执法,真正作到“以法绳天下”。特别是要求在各项政策法令颁布之后,即使远在万里之外,也必须做到早晨下达而晚上实行,坚决纠正那种有法不依或执行不力,使法律法令变成具文的现象。这是这次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他基于当时国家衰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纲纪坠落,法度陵夷”的认识而作出的明智的决断。事实证明,当时各个方面存在的许多严重问题,特别是有关官风和民风的问题的解决,无不有待于从加强法制着手。所以,在改革过程中,他自始至终都在狠抓法制,而这也正是他在各方面的改革获得显著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对我们现在来说,不也是值得深省的么!?
【注释】
注释:
(1)《明嘉靖实录》卷五百四十五。
(2)《明书·土田制》。
(3)《张太岳集·答保定巡抚孙立亭》。
(4)《明史·宦官传》。
(5)《明史·职官志五》
(6)《明史·刑法三》。
(7)《明史·刑法三》。
(8)《明史·商辂传》。
(9)《明史·宦官传·汪直传》。
(10)《明史·食货志二》。
(11)《明史·食货志二》。
(12)《明嘉靖实录》卷第351页。
(13)《明隆庆实录》卷15页。
(14)赵冀:《二十二史答记》第515页。
(15)《明史·食货志二》。
(16)《张太岳集·答藩伯周友出论学》。
(17)《张太岳集·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18)《张太岳集·答宪长周友山明讲学》。
(19)《张太岳集·翰林院读书记》。
(20)《张太岳集·答南司成屠平石论为学》。
(21)《张太岳集·辛未会试程策二》。
(22)均见《张太岳集·答南司成屠平石论为学》。
(23)(24)《张太岳集·辛未会试程策二》。
(25)《明史·张居正传》。
(26)朱东润:《张居正大传》引《在谕德于镇行致邱橓书》
(27)《张太岳集·辛未会试程策二》。
(28)《张太岳集·辛未会试策二》。
(29)《张太岳集·杂著》。
(30)《张太岳集·人主保身以保民论》。
(31)《张太岳集·人主保身以保民论》。
(32)《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33)《张太岳集·答司空雷古和叙知己》。
(34)《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35)(36)《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37)《张太岳集·辛未会试程策二》。
(38)《张太岳集·杂著》。
(39)均见《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40)《张太岳集·请戒谕群臣疏》。
(41)以上均见《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42)以上均见《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43)以上均见《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44)以上均见《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45)《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46)《张太岳集·与殷石汀论吏治》。
(47)(48)(49)《张太岳集·与李太仆渐菴论治体》。
(50)(51)《张太岳集·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52)(53)《张太岳集·答应天巡抚宋阳山论均粮足民》。
(54)《张太岳集·宜都县重修儒学记》。
(55)《张太岳集·答宪长周友山言弭盗非全在不欲》。
(56)以上均见《张太岳集·杂著》。
(57)《张太岳集·论决重囚疏》。
(58)《张太岳集·陈六事疏》。
(59)《张太岳集·乞鉴别忠邪以定国是疏》。
(60)《张太岳集·张太岳集序》。
(61)据朱东润《张居正大传》引《左谕德于慎地致邱橓书》
(62)《张太岳集·答总宪李渐菴言驿递条编任怨》。
(63)《张太岳集·答河道林按院》。
(64)见前注。
饶鑫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