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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市场诚信制度必须以法律为保障
发布日期:2010-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健词〕诚信制度 法律保津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如何在全社会建立新的市场诚信制度是我们面临的祈形势,更是一个迫切的任务。诚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来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要想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仅仅依靠道德支撑和产权墓础是不够的,孺要引人法律作为制度保障,从外界给所有当事者施压,保护那些主动实施诚信的当事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阻止失信者对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冲击,规范诚信市场,最终保障诚信制度的顺利建立。

  一、中国法仲中关于城伯的规范

  法理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古代的罗马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普遗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原则。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原则和行为基本准则。

  1.古代中国法中关于诚信的规范

  中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古代中国有声富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有关于诚信的规范。《唐律疏议·杂律》卷26中规定:“若生产假,伪劣产品,则杖六十,产品没收”。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12月诏曰:“自今宜禁民,不得辄以疵疏布帛工于市及涂粉人药。吏察捕之重t其罪。 (《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16)。从这两段引述中足可以以管窥豹,看出中国传统古代法中对诚信的要求。在晚清的《民律草案》总则编第二条中就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这样的极类似当代法的法律规范。

  2.当代中国法中关于诚信的规范

  现代法理论中,根据法律调整的方法,将法律规范分为事前调整型和事后调整型两大类。

  (1)事前调整型的诚信规范

  1)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诚信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享有“帝王条款”的美誉。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保持主观心理状态的诚信,努力作到客观行为结果的诚信。其次,用于衡平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程序法中的诚信的基本内容是:任何诉讼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究诚信,信守诺言,兼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要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

  (2)事后调整性的诚信规范

  1)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在民法领域内,以对当事人的不诚信的行为课以贵任,或设置保证为主要手段,即赔偿贵任和提供担保。在商事领域,则主要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运用,而作为法律中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基于其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其适用具有广泛性:对于不诚信的诸如伪证罪、合同欺诈罪等等,均可适用。

  2)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在程序法中,保障诚信的方法有对不合法的行为结论的无效认定以及对证据的保障。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有以下情行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解决,判定的……

  3.未来中国关于诚信的立法趋势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推测,未来中国关于诚信的立法,首先,仍然会坚持事前调整型的立法,要求人们在行为中努力做到诚信。其次,寻求保障诚信的方法。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的“私产人宪”,新出台的《物权法》以及将来的《民法典》都通过保障财产权来保障诚信。再次,相应地完善贪任方面的立法,迫使人们诚信行为。

  二、当代中曰诚伯的缺失

  1.诚信缺失现象严重

  市场化取向改革进程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制度的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却广泛存在着与市场经济要求严重不适应的诚信缺失或不足,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商品交换领域,假冒伪劣屡禁不绝,缺斤短两展见不鲜,以次充好司空见惯,欺行猫市并不罕见。

  第二,在金融领域,银行中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呆帐、坏帐与日俱增,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银行利益受损。

  第三,在资本市场,“包装”上市成为时堪,“基金黑幕”反耳欲聋。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不要说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就是接受小股东的监督也十分有限。更为严重的是,制造虚假利润,编取上市资格,申通庄家作市,已经是上市公司心照不宜的“秘密”。

  第四,在信息市场,盛假业绩报告充斥市场,违规审计报告推波助栩。在财政部的清查中发现,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编制盛假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些会计师的家常便饭。[

2.诚信缺失的危害

  诚信严重缺失,不仅会造成普遍的诚信危机,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深刻的。诚信缺失的危害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信缺失放大了市场机制的缺陷。

  在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信用制度条件下,市场也会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当整个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当市场经济活动处于缺乏诚信制度基础的时候,社会经济秩序就会严覃混乱。不仅表现为人们承诺的随意性,而且还会由于经济契约的不严密而使其丧失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二,诚信缺失增大了金融风险。

  诚信的缺失特别是企业诚信的缺失,不仅为企业长期交易设t了障碍,导致规范有序的商业信用发展迟缓,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货币市场的发育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缺乏信用的企业进人金融市场,通过间接融资渠道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银行资产成为不良资产的概率加大。同时银行贷款难,也已经成为诚信危机的强烈信号。

  第三,诚信缺失加剧了交易难度,增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徽观组织效率。

  诚信的严重缺失,增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履约变得极为困难。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履约,具有一定信用的交易主体,不得不以增大投人的方式获取尽可能详尽的信息,从而使得额外交易费用大幅增长,企业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微观经济组织的活动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规则”、“制度”的执行。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同时又是诚信经济。法律的贯彻和执行离不开诚信基础。在一个道德沦丧、诚信缺失的杜会里,法律就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势必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违反他人利益、违背公众利益、损人利己而谋求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现象就会成风。

  三、新的市场城信翻度必须以法律为保陈

  欲重塑中国社会的诚信,首先必须仰赖于法律,因为人“是靠不住的”,只有制度才“是靠”得“住的”。在构建市场诚信制度的过程中,法律保障的作用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中体现出来,一个是对于破坏诚信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另一个是通过法律的威橄防止失信的发生。

  1.对破坏诚信者给予严厉的惩罚

  其实,市场中的每个当事者都知道诚信的重要性,也都希望在一个充满诚信的市场中进行交易。但为什么还会有些当事者去违背诚信呢?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法律不健全导致失信的收益远远高于失信的成本。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迅速,但诚信制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当事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违背诚信就可以有暴利可图的机会,而且这样做的成本很小,最多就是失去当前的顾客而已,有了钱以后还可以继续同其他人进行交易。而且相关的法律也不健全,即使违背了诚信也只需要承担很轻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当事者衡量一下失信的成本和收益,就会做出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坏诚信的选择。而失信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又带来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市场中的很多当事者也开始寻找法律的空子,通过失信来获取利益。

  要想改变我国的这种现状,就必须重新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而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将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保证。接下来,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种诚信法规,尽快建立诚信的监督制度和失信的惩戒制度。通过诚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所有违背诚信的当事者。然后,再根据相应的法规以及失信惩罚机制对其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中绝大多数的当事者可以主动地坚持正确的道德观念、以产权为基础实施诚信。

  2.通过法律的威恨防止失信

  法律保障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发生失信的时候,起到严厉惩罚的作用,让失信者自食其果,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失信行为产生阻吓作用,防止失信的发生,而对于市场中的当事者而言,通过法律威慑防止失信的意义可能更大。因为,失信的事情一旦发生,对于当事者双方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即使对失信一方进行严厉的惩罚,甚至把他赶出市场,其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而且,市场中当事者的数童是巨大的,如果法律失去了事前阻吓的作用,仅仅依、靠失信后法律的事后惩罚作用,将会带来巨大的法律实施成本,而一旦这个成本超过了法院的承受能力,将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失信的情况将难以控制。因此,在谈到法律的保障作用时,一定要突出其事前的阻吓作用。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很多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导致现有的法律存在明显的阻吓失效。很多当事者在作决策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或者是不在乎可能产生的法律制裁,使得市场中失信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就给我国法院实施事后处罚带来了困难,导致很多失信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甚至是没有得到处理,从而带来了诚信市场的恶性循环。

  要想改变我国的这种现状,就必须加大法律对于失信者的事前阻吓作用,让市场中所有的当事者都意识到只要违背了诚信,就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何才可以做到这一点呢?首先就是有法可依。政府要进一步完普法规,使其尽可能的涉及到所有的失信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体现出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的原则。其次就是执法必严。对于失信的当事者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在法院承担能力以内,尽可能及时准确的处罚市场中所有的失信者。如果可以做到这两点,就会使诚信市场进人良性循环。从而促使人们诚信行事,使法律能够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信用就是金钱〔N〕.2002一06一17(4).

〔2〕郭红玉.信用概念的制度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6).

〔3〕刘国光.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三联书店,2001.

〔5〕陈华亭.市场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口〕.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

作者:朱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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