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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利益集团理论告诉我们什么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利益集团研究: 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 国际学术界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跨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三个学科。美国政治学家麦迪逊认为,利益集团作为局部利益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利益集团来自于部分人对共同利益的维护,不可能自动消失,也不能强制消除,应进行“遏制与平衡”。 美国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认为,在复杂的多元主义社会中,大量社会组织如种族集团、工会组织和教会组织等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为中介而形成,集团是个人和大范围的国家政体之间的中介。集团的存在有利于政治制度,社会利益通过组织的游说,通过集团和政府间的讨价还价,达成妥协一致,最终使决策反映公众利益。 政治过程中存在相互作用、相互抵消的力量,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利益集团之间制约;第二,政策网状系统。如烟草政策问题,不仅涉及种植者、生产者,还涉及科学家、公共健康专家、律师、政治家、媒体人士等等。第三,赞助人的作用。包括政府,咨询机构,基金会、富有者等。第四,社会运动是对抗精英的重要力量。如环境利益集团、非裔美国人利益集团、妇女集团、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集团等,都是政治过程中的重要行为者。 强势特殊利益集团: 从“分利联盟”到“压力集团” 经济学家把利益集团看成是“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亚当•斯密意识到,市场可能会因商人追求本集团的利益而失灵。 20世纪60年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证明,由于搭便车,对大家有好处的集体行动不会自然产生。其产生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其一,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激励机制,即所谓“选择性刺激”。人数少,意味着单人影响力相对提高,个人行动问集体行动过渡成本降低。奥尔森关于利益集团存在的条件说明,政治过程受少数精英组成的强势集团的影响或控制。 我们很少看到由为数众多的低收入者组成的、为其共同利益奋斗的弱势群体利益集团。 奥尔森指出,特殊利益集团即“分利联盟”,指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政治的、部门或行业的、地区的以及“阶级”的群体,都可组成分利联盟。“分利联盟”负面影响第一是: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经济学家喜欢用“分蛋糕”比喻社会分配,其含义是:你多占的就是我损失的。奥尔森认为更恰当的比喻应该是:许多人一齐冲进瓷器商店争抢瓷器,一部分人各争—些,也打碎了一些。第二,加剧政治分歧。特殊利益集团目的在于重新分配国民收入,而不是创造总收入。一部分人收益增加必然伴随另一部分人收益减少,甚至减少的比增加的还多,因此人民之间产生怨恨。当特殊利益集团地位愈来愈重要,分配问题格外突出时,政治分歧愈演愈烈,引发政治选择的反复无常,政局多变和社会失控。第三,造成“制度僵化”。一旦从某种制度安排中得利,就不愿推动制度创新,对威胁既得利益的创新一概排斥,为特殊利益不惜牺牲社会利益。 斯蒂格勒1971年提出国家俘获理论,指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殊利益集团“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 以后又有利益集团委托—代理理论。 新制度学派有集团博弈理论。从静态上看,制度演进的方向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主要通过一定方式获取国家政权的支持:或赎买或强制。诺斯举例说,十六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地发生矛盾,前者用金钱赎买封建特权,获得英国王室支持。同期西班牙政府却因支持羊毛出口商和养羊地主的利益集团而失败。 有的学者将诺斯等所说的利益集团称为“压力集团”。压力集团是强势利益集团,有力量对政府形成压力,甚至扶持自己的代理人上台。压力集团形成,往往是社会利益集团失衡的表现。 转轨国家利益集团 “俘获政府” 学者们用“政府俘获”框架,对转轨国家中政府被利益集团俘获现象的调查与研究最为引人注目。在欧洲复兴银行和世界银行的赞助下,他们分别进行了两轮(1999和2002年)关于商业环境和企业表现的调查。调查覆盖了27个国家的1万多家公司,重点关注影响企业和政府关系的腐败现象。腐败的指数包括各种腐败发生的频率、行贿所占年度收入的份额(“行贿税”)、经理们对腐败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对业务构成威胁的看法,以及国家俘获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发展等。调查结果表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腐败和政府俘获现象在转轨中国家特别是在独联体和东南欧国家较为普遍,这其中,国家俘获对商业法庭的影响最为显著,而对中央银行的影响略小,对国会、政党和刑事法庭的影响则居于以上两者之间。1999~2002年,直接参与捕获的公司数量在许多国家有所增长,在某些国家增长非常明显。而且,国家捕获的战略正在发生变化,从由少数几个公司施加政治影响发展到更加广泛的范围。 转轨国家中国家俘获现象造成的后果是:由于利益集团向政府以“点菜”的方式购买个性化服务,使得政府对普通百姓提供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产品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由于向政府提供“租金”就可以轻易获得市场优势,利益集团扼杀了企业家与市场的创新性;由于俘获者利益集团可以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如设置行业进入壁垒,限制或阻碍中小企业的进入,因而阻碍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国家俘获比较普遍的国家,由于某些类型的外国投资者拥有强大的资金与影响力,在参与政府俘获的可能性上,要比内资企业高出近两倍,因而会出现外资对某些行业垄断的现象。 法学家们意识到组织起来的个人即利益集团介入法律过程,侵蚀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必须在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建立平衡,尤其防止对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妨害。 各学科的基本共识: 必须限制利益集团 第一,从一般意义上看,利益集团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过程中是一支负面力量。只有当不同利益集团发育成熟并且形成相互平衡的关系时,利益集团才不会有害于全社会福利,反而可能是代议制民主发展的必有条件。 第二,单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往往与全社会利益是相悖的。但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群归属于不同利益集团,且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时,政府决策有可能能平衡并反映全社会的利益。 第三,如果社会中不同利益阶层发育不平衡,强势集团主导政治,庞大的弱势群体因为交易成本太高以及无法采取选择性激励而组成不了实际的“利益集团”时,如果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利益追求在分配中的强势时,强势集团就可称之为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联盟”。而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对于经济、政治与社会过程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第四,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对立法及政治过程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但却是可以控制的。控制的方法总括起来就是麦迪逊所说的“遏制与平衡”。即一是靠政府的遏制。二是靠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当然其具体内容与手段则十分复杂。 第五,转型国家由于原有政治与法律秩序的缺失下官员主导转型过程,最容易产生权贵资本利益集团,且这种利益集团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衡力量而单方面影响社会经济政治过程,对此,必须引起转型国家执政者的高度警惕,同时在必要时必须毫不犹豫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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