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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中国人按美国标准赔 遇车祸法院认可误工费
发布日期:2009-08-27    作者:110网律师
【龙虎网报道】>>>新闻核心   美国的劳动合同
  亲爱的张红:
  我高兴地为你在“ULtraBLUE”公司位于洛杉矶的办公地点提供了一个永久工作职务,具体条件如下:
  职务:支持工程师年薪:$79,500(七万九千五百美元)
  起始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带薪休假:你每工作一个月得到1.25天休假(相当于工作4个月休5天)
  每年病假天:6天每年的个人日:2天公司为您支付的核心福利包括为您支付80%的医疗/住院保险计划费用(相当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及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相当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公司将根据法律要求做适当的州和联邦税扣款和付税。
  你将被要求与公司签署多份协议作为雇佣条件,这些协议包括就业利益冲突的承认,雇员的知识产权协议,与雇员的保密协议。
  我们希望你与我们公司的雇佣将是一个有益的经验。然而,我们认识到任何一方都是可以提前30天终止我们之间的雇佣关系。最后,请注意我们是一个无烟的工作环境,我们将不会容忍雇员在工作中使用非法毒品或酗酒。
  您诚挚的Simonchung总裁
  美国的辞退信
  亲爱的张红:
  此信确认你与“ULtraBLUE”公司的工作合同将于12月31日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你的健康原因。从2007年7月以来,你长期缺席。作为一个小企业,我们必须依靠每个雇员,特别是在目前困难的市场情况下(金融危机)。
  此信还确认你最后的带薪日是7月14日,并且从7月15日至12月31日的缺席时间,公司没有支付你工资。
  我相信在身体康复后,你很快会找到另外的工作,如你需要,我非常乐意为你提供推荐信。
  真挚的Simonchung总裁
  想知道世界第一强国美利坚合众国的劳动合同什么样吗?想知道美国扣税多“苛刻”吗?想知道在南京主张美国误工费能否成功吗?请看大屏幕(本篇报道就是您的大屏幕)。
到美国打工   都是打工,张红打工的地点不在中国,而是美国。2006年10月底,她与美国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之后为张红代理维权的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告诉记者,张红这个职务的收入在美国属于中等偏下,由这份美式合同不难看出,张红所在的美国单位非常守法,替张红交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而且带薪休假的天数也比国内多,如果正常干一年,可以休15天。按照我国的劳动法规,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到15天的带薪休假期,而美国的用人单位第一年就给员工这样的待遇。还有,美国人很重视环保。
  美中不足的是,美式合同的病假期很短,每年只有6天。
  “恐怖”的扣税
  以张红2007年1月前两周(美国人发工资按星期发)的收入为例。从1月1日至1月13日,张红总共的收入是3057.6美元。看似很高,但扣完税张红就笑不出来了:联邦税507.75美元、社会保险189.57美元、联邦医疗保险44.34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税176.29美元、加利福尼亚州伤残保险18.25美元,合计936.30美元。也就是说,张红落袋为安的美元只有两千出头。联邦税、加州收入税,税率在22%以上。与之相比,中国的税率就比较低了。
  探亲遇车祸
  2007年6月17日晚9时许,一辆私家车在北京西路撞上了推行自行车的张红,张红被立即送到鼓楼医院救治:左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周围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内侧半月板后角挫伤、右股骨内外踝及右胫骨平台内侧骨挫伤、右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不难看出,张红被撞得很惨。两天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私家车车主刘大强负全责。拿着刘大强先期支付的医疗费,张红只能先养病了。2007年9月,张红出院了,但她无法立即回美国工作,因为医院的医嘱是:全休3个月。车祸发生时,距离张红返回美国工作只剩下三天,为了回国看望父母和朋友,她已经几乎用完了自己的所有带薪假日。
  美国的辞退信
  果然,美国的用人单位等不及了。2007年12月19日,工作合同终止信寄到了张红手中。
  杨律师表示,美国公司绝对按照法律办事,辞退信看起来十二分客气和亲热,但该不给员工的,一个子都不会给,不管是出于什么事由。换了在中国,用人单位的领导还要打电话或上门慰问,再加两句“好好养病,病好了再回单位”,病假期间工资一分不少,等员工回来,那岗位还留着等他呢。
  美国工资单没公章
  因为车祸,张红在美国的工作丢了,她认为,除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常规损失,此次车祸的肇事者刘大强还应给她美国的误工费。由于数额较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在鼓楼区法院对簿公堂。
  对于其他费用的认定,双方没多大争议,毕竟医院的费用明细都摆在那里,而在认定美国的误工费问题上,双方费了不少周折。首先是误工期限,张红认为,自己的误工期限是22周零3天(从带薪休假日结束开始起的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12月19日),也就是158天。被告律师则认为,张红的误工期限应该就是其住院的93天。
  为了证明自己在美国的收入,张红提供了自己从2007年1月至7月在美国的工资单及经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的其在美国工作的各项基本情况。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律师统统认为不算数,因为工资单上没有公章,所有证据都是那个Simonchung总裁的签名。被告律师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这些不能证明张红在美国有稳定的收入和劳动关系。
  杨律师则在法庭上指出,美国的用人单位没有什么公章,其总裁的签名就是该企业对该份文书的认可,签名就是信用的象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可误工费
  无单位证明,无公章,和国内主张误工费的案件都不一样,法院会支持张红的诉求吗?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红主张的误工损失按照每两周2121.3元美元计算,已提供工资单和终止信函等证据相印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认定误工费2万3千余美元。按照判决当日外汇牌价中人民币兑美元的价格6.7711元计算,认定误工费16万余元人民币。
  2009年2月,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支付的5万元,其余10多万元由被告刘大强支付。撞了个中国人,却要按照美国人的标准支付误工费,还好仅仅是5个月的,刘大强只能自认倒霉。本案目前处于上诉期。(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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