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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审查不严应担责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市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管理局车辆管理中心工人。

  1997年10月26日,李×在中国××银行××市分行所属的机关驻地储蓄所办理活期储蓄存折一份,并设置了密码。同年11月,李×办理了与该存折通用的储蓄卡一份,并设置了与存折相同的密码。

  2001年9月17日,他人持李×及其父亲共同的户口簿和李×的储蓄存折在中国××银行××市分行所属的机关驻地储蓄所申请办理密码挂失。该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持证件进行审查后,为申请人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2001年9月25日,他人持李×父子二人共同的户口簿和密码挂失申请书办理了解除密码业务,之后,该人持李×的储蓄存折从被告的机关驻地储蓄所取走存款本金10093.59元、税后利息14.34元,合计人民币10107.93元。

  2001年10月8日,李×持龙卡在中国××银行××市分行营业部柜员机取款时未取出现金,后到开户所查询时得知存款已被取走。

李×于2001年1月丢失其户口簿,后于同年1月12日补办了户口簿,但对其所丢失的  户口簿未进行挂失或声明。其储蓄存折丢失后也未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原审原告李×以银行没有严格核实挂失人和取款人的身份,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取走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中国××银行××市分行支付其存款本金10093.59元。

  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市分行辩称,1、我方在办理李×的存折密码挂失及销户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的业务操作,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或过失。2、李×丢失存折及户口簿,没有及时挂失与公告是造成其存款被他人冒名挂失密码及冒领的最直接原因。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到被告所属的机关驻地储蓄所办理储蓄存款,储蓄所将活期储蓄存折交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活期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被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办理支取存款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10093.5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当,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银行××市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存款本金10093.59元。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负担。

中国××银行××市分行在上诉中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4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市分行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活期储蓄存折挂失支付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活期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主要原因是银行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所致,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储户在存折和户口簿丢失后未予挂失和公告,也存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未对挂失人和取款人的身份严格审查,是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直接原因。储户存折和户口簿丢失并不能直接导致其存款被他人领取的结果。银行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以下事实的认定:1、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储户办理存折挂失业务时,是否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履行了其应尽的谨慎核查的义务;2、李×未及时申请存单挂失的行为与其存款被冒领的结果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储蓄法规的相关规定,储蓄人员在办理挂失申请业务时,除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外,还应承担谨慎核查的义务。“谨慎核查”是指,储蓄机构在受理挂失申请业务时,为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按照该行业法定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合格的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在对申请人的代理行为、真实身份等应当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的查实和确认行为。如果储蓄人员未能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储蓄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储蓄行业操作规程的要求,储蓄机构在办理他人代为申请密码挂失业务时,代理人应同时出示储户的身份证明、存折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案中,他人持李×的户口簿和存折,自称是李×的父亲,来上诉人处申请办理密码挂失和取款业务,虽然该户口簿上记载有李×和其父亲的名字,但仅是作为储户的李×的身份证明,并不能证实挂失人是李×的父亲。在挂失人未能出示任何证件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和取款业务。显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挂失人和取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确认,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核查义务,是造成李×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直接原因。李×在其存折和户口簿丢失后未办理申请挂失和公告的行为,与其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后果,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银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储蓄法规规定的工作规程操作,尽到法定的谨慎核查的义务,就不会出现李×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结果。因此,对于李×的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梅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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