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第一,职务罪犯案发前的地位形成的社会关系或案件潜在的裙带关系给法官办案带来的压力;第二,法律对职务犯罪的财产刑适用规定不均衡,如挪用公款罪财产刑的缺失,贪污、受贿不满5万元等犯罪的财产刑“得处”而非“并处”的适用规定等;第三,追缴赃款与赔款的管辖规定过泛,执行程序不规范,加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或部门的利益考核规定,导致推诿或争抢追缴的两极发展。
由此,笔者建议从三方面对此加以完善:一是从公正出发并兼顾合理化修改立法,加强对职务犯罪者财产上的打击力度,明确追缴机关,完善相关的执行程序;二是坚持审判独立的原则,争取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尊重,减少不正当干预;三是重视财产刑与追缴赃款的执行问题,将该项内容纳入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考核范围。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黄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