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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现象及其防控对策透析
发布日期:2010-05-12    作者:110网律师
职务犯罪现象及其防控对策透析
李春华[]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江西南昌 330077)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明智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从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征及表现、防控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防控措施等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 职务犯罪;产生原因;主要特征;预防控制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通过职务行为进行违法活动,以致触犯刑法规定,从而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颗毒瘤,严重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职务犯罪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大案要案仍时有发生,在一些部门和地方甚至出现领导班子一窝烂、前赴后继搞腐败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一、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1.
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欲念占据上风。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
 2.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缺乏,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从而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锒铛入狱。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其次,以往的贪官污吏给继任者们树立了“腐败的榜样”,漏洞依旧,犯罪手段如出一辙。再者,社会分配不公,监督制约机制在许多地方或部门形同虚设,“不捞白不捞” 的思想因此形成。此外,对贪官惩治不力,受贿数百万也不会被处死,更是助长了贪官们的贪欲。
2.教育的失之于虚。江泽民曾在总结改革开放教训时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误在于教育。一段时间以来,在“一切向钱看”观念的误导下,有些人把搞活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误解为不必讲学习、讲政治,认为政治教育是虚无的。有的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有的靠行政命令代替政治工作,有的以低层次文化需要来拢聚人心,把教育本本化,形式化,从而大大削弱了政治教育的功能,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疏于教育,思想不断霉变,一遇诱惑就把持不住,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
3.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失去制约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大部分监督机关不善于甚至不敢于去监督,尤其对 “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正如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被捕后所说的:“官当到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贪官李乘龙在案发后曾经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权力是把双刃剑,用的好是造福社会的手段,用之不好则是腐败的根源,既贻害社会,又祸及家庭。
此外,有些单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内部管理极其混乱,财务账目隐讳不清,许多单位甚至私设小金库,账目不公开,搞“一支笔”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客观上也给经济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从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仅行政、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就连不起眼的村级自治组织也是如此,守业贤之类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即为明证。
    4.
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惩处失之于轻,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 当前,我国的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例如,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我国的相关法律却形同虚设。既有的法律,往往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近年来,尽管我国查处了大批经济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人情关系网的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甚至包庇袒护,打击不力,具体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同时,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避免受到不公正待遇,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但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并且,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中,不少职务犯罪者都有从轻从宽处罚的现象,该判刑的却予以行政处理,该坐牢的却给予缓刑处置,这对腐败分子来说是隔靴搔痒,不足为惧,从而导致一部分未被揪出来的职务犯罪者产生继续犯罪心理,认为搞腐败成本低、风险小,甚至出现了一些部门“前腐后继”的怪圈。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其表现
(一)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具体而言,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1.
大案要案急剧增多。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犯罪金额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如成克杰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在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的也不乏其案。

2.从“高干”到“村官”一样犯案,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其中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极为惊人。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案,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专项资金案55件。另外,犯罪年龄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59岁现象“39岁现象,不满25岁犯罪的人群也呈强劲增长之势。
    3.
犯罪手段更趋隐蔽性,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或收受贿赂,幕后交易等。在一些大案要案中,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案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令人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4.
犯罪行业分布日益广泛,涉及每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人,连教育、医疗等部门也成了高发区。如今,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从200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南京经济学院基建办方慕钰受贿案(涉案金额155.9万元,美金2000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涉案金额161.7万元,美金3000元及实物字画)等几起重大案件,便可一窥端倪。
    5.
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目前我国的国企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现象日益突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发现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元,占涉案总额的91.8%。据统计,20032004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犯罪造成的损失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了4.7亿元。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不同的社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职务犯罪现象,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我们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首先必须认清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归纳起来,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据《中国经营报》报导,广东省梅州市大兴“8·7”特大透水事故中,煤炭公司董事长曾云高是当地“人大代表”。公司股东成员中有多人为政府机构要员,其中有一名党政要员年分红高达“200多万元”。正是因为有“当官的”入股,该矿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非法”组织生产。“8·7特大矿难的发生并非偶然,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地方利益联结而造成的人祸。从当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情况看,这种官商勾结的权钱交易型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
2.公权私租、中饱私囊而形成的贪污受贿型。该类型突出表现在利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寻租,以国有财产向当事人索贿或受贿。这种职务犯罪轻重有异,涉及面大,往往治而复出,花样翻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其势头有增无减。公权私租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三是赃款“漂白”。这些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不择手段,中饱私囊,有的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的由暗贪或暗送暗要,发展到公开、半公开,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这种现象,在党政干部中虽是极少数,但其绝对数并不少。
3.公权私用、私欲膨胀而形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改造,丧失立场,道德沦丧;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讲排场,比阔气,或从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寻求精神寄托;有的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思想空虚,骄奢淫逸,沉湎于花天酒地。从近年来披露的许多腐败案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就是从接受他人提供的色情服务开始的,比如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就是被“美色大餐”击倒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我们不能低估“性贿赂”这一颗颗“原子弹”的威力,其“冲击波”和“光辐射”在新时期对一些党政干部仍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4.衙门作风、失职渎职而形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不为群众办实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作风漂浮,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及其防控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甚,腐败问题已给世界各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后果。联合国2001年发表的报告称:全世界每年因官员腐败造成的损失约达6000亿美元。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1322—168%,其严重程度恰如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首先,在政治上,它破坏了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容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政治稳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整合的进程,它要求有统一的法制实践和稳定的政治局面,而官员的腐败行为使统一的权力体系陷入了被各种私欲分割隔离的境地,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刺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爆发,破坏政治稳定。
  其次,在经济上,它制造了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催发经济利益的恶性冲突。腐败分子以权创收,以权获利,直接破坏了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以及整个社会健康的经济肌体的毁损。
  第三,在精神文化方面,它助长了腐朽没落思想,会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二)防控职务犯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犯罪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职务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类型,同样也不例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越演越烈,而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上,可谓重拳出击、战果辉煌。然而,大量的事实却证明,案件越查越多,其危害程度越来越大,官员越抓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折射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车轮”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在发展中面临的新的历史课题。如何才能控制职务犯罪的蔓延呢?回答只有两个,一个是打击,另一个是预防。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即防范于前,又惩戒于后,而且防范应重于惩处。
  在现阶段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消灭犯罪现象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则具有可行性,也实属必要。我国正处于而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客观上给腐败产生了机会,职务犯罪的发生不可避免,但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说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可预防的,但由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可供犯罪分子利用的条件不同,各种犯罪的预防性在强弱上表现出明显差异。一般地说,职务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更具有可预防性。任何犯罪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普通刑事犯罪的产生具有突发性,而职务犯罪则具有渐进性,更具有规律性;从犯罪的主体来看,普通刑事犯罪人大都是非理性的社会人,具有暴力性的特点,而职务犯罪人系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智力性的特点。
  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具有现实必然性,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效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在继续下大力气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因此,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可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职务犯罪和其他一般的犯罪一样,它的发生有其社会原因。这种原因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水平、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是任何阶级社会所无法回避的。特别是现阶段,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与社会管理水平不相一致,一些发达国家个别社会管理职能存在权利制约的真空,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处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公共权力参与经济运行甚至参与再分配,在监督、制约体系上缺乏科学体系,必然产生职务犯罪。同时具体的职务犯罪也存在着偶然性的一面,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人的犯罪都是在后天的社会不良环境和主观的个人经历和心理调整不利等诸多因素,是可以通过预防的手段、措施加以影响和抑制,阻止犯罪的产生。
   
腐败,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清朝顺治帝说过:“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贪官不惩,民生不安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康熙帝则提出治国莫要如惩贪。他们为什么有这样的认识呢?这是因为廉则兴邦,贪则亡国,已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民群众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政治意识增强,只要有一些腐败出现,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当腐败问题积重难返时,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就是很好的例证。全球性的廉政和反腐败监督组织透明度国际2005年宣布了它称之为世界最腐败的前国家领导人名单,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名列前茅。透明度国际在一份全球腐败报告2004”中说,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在职的1967年至1998年期间,共挪用公款150亿至350亿美元,而印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95美元。在这样的政府治理下,社会动乱,政府垮台,势所必然。
   
国家如此,一个地方也是同样。如果那个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廉洁问题上过不了关,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愚弄百姓,必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反抗,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因此,只有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高发态势,才会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创造良好经济秩
   从当前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看,不但犯罪数量上升,而且已经开始出现一种向大金额发展的趋势。80年代,职务犯罪1000元、2000元就可以立案,犯罪金额10000元就是大案。进入90年代,特别是97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就立案标准而言,贪污受贿罪已经提到500010000元,挪用公款罪则提高到1000030000元。每年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触目惊心,特别是发生在亏损国企的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使企业陷入困境,职工下岗,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职务犯罪集中体现为一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式的犯罪现象,其中的“权”是对社会的管理权,特别是对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计划、调控、价格、招投标等项管理的权力,成为职务犯罪追逐的焦点。只要在这些领域中职务犯罪泛滥,那么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计划、调控方案就无法实施,市场“杠杆”就无法按经济规律发挥自然调节作用,就不能给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无法维持。
  通过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的犯罪率,可直接减少职务犯罪给社会和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促进国家加强对参与经济的公共权力的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市场经济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
     
 3.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打造廉洁、高效政府
   
廉洁、高效的政府,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要建设这样的政府,就必须将职务犯罪降到最低限度。新加坡是一个国土面积不到700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余万,“除了阳光和空气,几乎没有任何资源”的岛国。为了生存和发展,新加坡政府始终怀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创始人,前总理、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国家兴旺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廉洁的政府,政府官员保持廉洁和献身精神,是政府牢固的基础。因此,新加坡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治国理念,就是把预防腐败作为政府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对公共服务人员(国家公务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严肃的制度管理、严密的考核奖惩。新加坡政府经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法规和严格执法机构,使公务人员“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从而有效地保持了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洁和高效。在这样的政府领导下,新加坡在一代人的时间内从一个第三世界国家转变为一个富裕的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前茅。
     
反之,如果政府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则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时,大权在握,在人事问题上独断专行,在经济发展上虚报浮夸,并大肆收受贿赂,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涣散了民心,给阜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在王怀忠主持工作的几年中,阜阳错失了多年以来少有的发展良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只有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才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4.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
     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从本质意义上讲,就是处理利益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他还指出: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如果我们的公务人员都能够按照胡锦涛同志所说的那样去要求自己,爱人民、尽职责、讲奉献,就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就能恢复到战争年代那样的血肉关系、鱼水关系。遗憾的是,不少干部,甚至是一些高级干部,却利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去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样的人,在我们的队伍中虽然是少部分,但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干部队伍的形象,如果任其发展开来,最终必将引起政治、经济和民族三个危机并发症合流,导致党、国家和社会制度三个灭亡。
     
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样的话,就一定能建立起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使民心凝聚,齐心协力建设好我们的国家。
    
 5.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职务犯罪是党风政风存在严重问题的直接体现,而党风政风在我国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战斗力和凝聚力,关系到政府各项行政职能的正常运作,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危、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并且,党风对社会风气起着主导作用,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代社会新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风的端正带动了政风,也使社会风气呈现蒸蒸日上的良好氛围。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转型、各种物质利益纷繁复杂、错误思想泛滥的影响,一些具有管理一定公共事务权力的人员经不起考验,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有所抬头,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向社会各个领域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对社会风气具有极坏的负面影响。人们的善良、朴素、守法的思想和观念动摇了,社会的丑恶现象死灰复燃,违法犯罪必然上升。
  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从端正党风、政风入手,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使他们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两个务必”,实实在在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重塑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这样,既能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又能带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法治的关键所在,不在于依法治民,而在于依法从严治吏。我国法学家张文显认为,“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在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较为狭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应受法律的治理,遵从法律”。“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卓泽渊则认为,“法治所治对象是什么?权也。人民依法治权的具体化,也就是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这里当然没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思,但治官无疑是首要的,它关乎治民治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不求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从守法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求普通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率先垂范。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守法,无视甚至亵渎法律,就很难要求普通公民去守法。
     
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不仅要求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模范地遵守各项法律,还应当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自觉地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来约束自己的职务行为。而积极主动地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能够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广大干部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从而确保依法治国能够顺利推进。
   
  四、职务犯罪的防控措施
    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且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的多手段和多途径进行综合治理。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根据职务犯罪复杂多样的特点,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我们应根据其具体特征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一)思想反腐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首先是从思想变质开始的,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加大思想教育力度,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和教育方法的多样性,既要讲实效,又要有声势,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道德观。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我们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每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少应酬活到老、学到老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为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不断提高道德素质,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并且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2)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3)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预防减少职务犯罪,使领导干部不想犯也不敢犯罪。(4)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形成网络。
3.加大教育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要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头脑,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以增强国家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利用多种形式,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促进公务员自重、自省、自励、自警;通过组织公职人员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进行职务犯罪危害性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二)法律反腐
1.因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加强防控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
1)立法态度需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据新华通讯社2005年《内参选编》第27期报到,芬兰一向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度之一,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少见,芬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在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各国腐败指数排名中,芬兰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我们要重新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监督法》,只有使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2)立法技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刑法虽然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处罚也比旧刑法严厉,并且也更加系统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采用多元立法方式。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经济与行政等方面的相关立法,尽快研究制定《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法》、《公民举报法》;其次,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再者,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此外,要尽快研究制定出《预防职务犯罪法》或统一的预防法规或条例,将预防权用法律来加以确认和规范,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成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义务以及预防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立法内容应体现时代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对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内容也应该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应在严谨缜密上下功夫。比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另一方面,要在与时俱进上下功夫。例如,应因情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进一步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以确保刑法的精确打击;应完善处罚机制,“宽严相济”,该从轻的从轻,该从重的从重,既要多适用“社区矫正”,又要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达到源头治腐,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预期效果。
2.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既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打击经济职务犯罪,又要明确职责。纪检等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就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归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只有实现了刑罚的威慑性、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才能确保及时打击犯罪分子。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既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对于职务犯罪问题,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只有违法的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够震慑犯罪分子。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

5)加大对重点部门的打击力度。当前必须严肃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建设、司法等热点部门的经济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等经济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权参与、包庇、纵容、破坏经济秩序并从中收受贿赂犯罪的案件。通过打击犯罪,可以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经济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3.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在党中央对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国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通过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但是,职务犯罪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在一定时期有所反弹甚至给人以前仆后继之势,关键原因在于虽然我们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还没有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由于“准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稳定大局等诸方面考虑,对发现的“准腐败”现象采取只要退出赃物即放一码的态度,更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在查办权力腐败中,要淡化政治因素,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坚决清查,只要达到犯罪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刑罚处罚,对“准腐败”现象也应一抓到底,给予组织处理,决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三)制度反腐
经济职务犯罪的许多方面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思想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改革现行管理体制
在预防职务犯罪中,不少人一谈到体制原因就望而却步,认为遥不可及,根本没有要通过体制创新来解决问题的动力。显然,如果仅仅针对已发生的问题本身入手,顶多能够修复一下缺陷的体制和机制,治标而不治本。只有针对现行体制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体制和机制的重新设计,才有可能实现标本兼治。笔者认为,深化现行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关键是精简机构、转换政府职能、改革人事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践证明: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容易产生职务犯罪。但是,如果权力过于分散,某项或某类权力由多个人或多个部门行使,必然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并且,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又很可能导致牵涉的面比较宽,窝案、串案、群体性职务犯罪相对增加,引起的社会震动和综合的危害结果相对加大。所以,我们既不能一味地分解权力,以求得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也不能一味地集中权力,而形成极高的职务犯罪发生率。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在正确合理分解权力的情况下,使党和政府真正处于服务经济的地位,认真处理好党政官员管企业、管人财物、管市场的问题,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
1)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加大考试力度,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营造学习型机关,培育专家型领导。让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出任要职。福建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考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共有4000多个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社会反响良好。大家希望今后加大考试力度,减少考核干部的数量。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堵住审批腐败,让权力寻租没有市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收费、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等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灰色地带而带来腐败。
    (3)
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4)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人民陪审、审判公开等相关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治理犯罪。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完善相应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通过体制制度改革和创新,推进从源头上治理经济职务犯罪。同时建立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个案联系制度,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做到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互相配合,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惩治经济职务犯罪。

2.完善现行监督体制
近年来,我们为了有效地制约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共权力,建立健全了如政务公开制度、权力分解制度,离任审计制、会计委派制、行风评议制及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监督制度,但是腐败和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有效地遏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创新监督制度的设计中,要改变职务犯罪者以为“职务犯罪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的认知判断。我们要从新的形势对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着眼,确立国家公务人员监督工作新思路;要从强化公务人员监督效能着眼,着力构建与多元化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机制相适用的公务人员监督管理新机制;要从提高公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着眼,积极探索建立公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制度。因此,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中,要充分地考虑到人性的自利性或易错性弱点,使职务犯罪者犯罪目的的达成越来越困难。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一些重要的制度假定,要设法使国家部门中,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都难以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者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富裕起来。这也就意味着在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到在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每一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使其主观上“不想为”,客观上“不敢为”,制度设置上“不能为”,尽量从源头上堵塞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漏洞。
我们对公务人员的监督除要搞好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经济监督、民主监督外,还应体现在政府监督、传媒监督和公众监督三个方面:
 (1)政府监督。结合芬兰政府监督的经验(芬兰政府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监察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司法总监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并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司法总监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官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提出起诉),我们要推动《行政监察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强化监察职能,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制度,督察员有权出席政府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监督“党政一把手”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检察员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特派督察员和检察员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出起诉。
 (2)传媒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影响力超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传媒监督是最快捷、最有效、影响面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它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我们只有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传媒监督,通过媒体把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3)公众监督。据对职务犯罪的一项专题调查统计警示:95%以上的国企领导腐败案件既不是年度审计暴露出来的,也不是由同级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发现的,大多是群众举报或其他案件审理中带出的,特别是企业“一把手”有问题,同级监督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要全面实施“政务公众全程监督” 制度,把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使公务人员的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与此同时,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政府也应为公众提供各种机会,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公众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3.强化干部制度建设
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尽可能实行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用车、出差食宿标准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和公款接待,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公车变私车、屡屡更换新车以及公款大吃大喝现象。四是要绝对保证国家机器吃皇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必须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从事经商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五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根治暗箱操作。
4.加强经费管理制度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坚决杜绝收支挂钩的运行机制;要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收付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将各级财会核算中心和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互动运行模式,努力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堵塞容易滋生腐败的各种漏洞。与此同时,对司法机关来说,改革现行经费体制的理想模式则是实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经费独立。也就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经费单列体制,全国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或者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体制,并由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或最高检察院统一掌握,摆脱司法屈从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干预,从物质上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检察院和法院“部门化”。另外,对司法机关实行收费多少与财政拨款分离,从而使司法执法活动与本部门经济利益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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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者简介:李春华(1973—),男,江西新干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律本科。联系邮箱:chunhuasuccess@163.com;QQ625627986;网址: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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