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酒店业、消费者协会与烹饪协会之间,为酒店业收取消费者自代酒水开瓶费是否合理之争越演越烈。有的物价部门出规“不许收”,有的人大立法“可以收”〔1〕。消费者与酒店为此诉争打起的官司,人民法院的裁判胜败俱在。法学界主张合理与不合理的论说不一〔2〕。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从法学理论上对此进行研究,弄清该不该收取,怎样收取?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酒店业及消费者双方权利都十分有利。笔者经过走访酒店业及消费群体代表,认真研究后得此一见,此于坦言。
一、“不合理”主张
开瓶费收取不合理,其主张有三。一是认为消费者酒水自带,不损害酒店利益,没有造成酒店损失。酒水是消费者自己的,也就不存在给酒店承担给付义务,有的饮酒者开瓶也是自己开,没要服务员开瓶,怎谈得上要收取开瓶费。二是有的酒店立有“谢绝自带酒水”之告示,但其属于酒店业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一方行为的“霸王条款”,涵有“强加”于消费者之意,应视为无效。三是收取标准不一,有的一瓶白酒收取开瓶费达数十至百元,有的按酒水价格比例收费,标淮不一。纯属乱收、滥收费。应予抵制和制止。
二、“合理性”主张
开瓶费收取合理,理由有三。一是饮酒者与不饮酒者比较,占用酒店包间设施,餐桌器皿时间相对要长一些。这对以获取最高菅利利益为目标的企业来说,不得不考虑酒店设施的利用频率。有的饮酒者一餐酒饭要占二至三小时,而不饮酒消费者一般只占用一个小时左右。饮酒者用餐显然降低了酒店资源的利用率。二是不饮酒者与饮酒者受到的服务时间大不相同,服务人员对饮酒消费者的服务时间相对要长,不饮酒者所受服务时间要短。这样,对饮酒者而言,酒店服务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就要多一些。三是自带酒水,仍然要使用酒杯,延长餐厅、包间空调用电、用水及加大设施损耗,增添空瓶垃圾,加大清扫工作量等。缘此三点,酒店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目的在于消费者若需饮酒,应饮用酒店的酒水,酒店可以从销售的酒水中获得利润,补偿所付出的成本。反之,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又不收取“开瓶费”的话,酒店增添的成本就无法补偿,明显存在不公平的客观事实。因此,收取开瓶费是合理的。
三、法理性分析
笔者以为,去酒店就餐自带酒水而酒店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一种酒店与消费者之间商业服务的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调整的范畴。
1、酒店消费,是一种商业服务性的契约〔也叫合同〕行为。作为酒店业,“笑迎八方客,喜接四海宾”,热情接待消费者,向顾客介绍菜名价位,招览顾客就餐。就是希望通过自己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获取消费者支付的等价报酬。作为消费者,落座酒店,翻谱点菜,就是希望得到酒店的服务及就餐消费商品,愿意向酒店支付享受服务及消费品的合理费用。这种酒店接待客人就餐与客人去酒店消费的行为,是一种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及义务的行为。属于不要式口头协议合同范畴。
2、合同的成立,必须受法律原则的规范与调整。商业合同的签订,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及意识表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还须遵守合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等原则。就酒店提供酒水供消费者消费而言,如果前来消费的顾客需要饮酒的话,当然存在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问题。即酒店提供顾客需要饮用的酒水,消费者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易成功,互获利益。
酒店告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显然属于单方面的意识表示,没有与消费者合意而形成协议。合同没有成立,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3、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加收“开瓶费”,必须形成双方意识一致的合同形式,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酒店服务人员在开瓶前己与消费者商议清楚,消费者愿意按酒店要求支付价款及报酬,双方不存在意见分歧。那么酒店收取开瓶费就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酒店在开瓶前未告知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本店需收取开瓶费,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而是在买单付费时强调要收取开瓶费,这当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做法还必须抵制和制止。
四、笔者的建议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只能运用市场调节的杠杆与法律调节的杠杆来调整。“开瓶费”的收取是否合理?能不能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怎样履行及保护?只能由市场去调节,用法律制度去规范。
1、收或不收,绝不可一概的肯定或否定。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特别是事物在发展运动过程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转化或变化。合理性有可能转化为不合理性;不合理性有可能转化为合理性。开瓶费如果硬性规定不许收,那么消费者自带酒水以后,自己感到确实增大了酒店的成本,自己愿意给付一定的补偿,又有何不可?反之,如果硬性规定可以收,那么酒店在收取时不经消费者同意而乱收、滥收,消费者权利又怎能有效保护。因而,制定的制度须科学,规定了的该完善。
2、酒店业应规范收取方法。酒店业收取或不收取开瓶费,完全取决于酒店的自主决策。酒店可根据自己酒店的服务质量,经营状况来考虑。如果收取的话,就应该遵守合同法的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公平的协商方法。应该事先告知收取范围与标准,不搞事后强取,买单时乱要滥取。
3、纠纷应力争协商解决。收取“开瓶费”闹矛盾,打官司。大千世界,不足为奇。各自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无不当。但要看到,这样做只会加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也会增添双当事人的精神及经济负担。因而,出现了这类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和解解决,力争不打官司。
注:
〔1〕、参见人民日报2007年1月8日10版《自带酒水该不该》一文。
〔2〕、参见人民日报2007年1月8日10版《三问“开瓶费”之争》一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新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