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的女儿是初三学生,今年16岁,未经她的许可,从家中拿走现金2000元,到手机店买了一台手机,刘女士发现后非常气愤,批评了女儿,但同时认为自己的孩子小,作为学生没有能力购买这么贵重的饰品,并诉请法院要求商店退货。
分析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刘女士的女儿今年16岁,尚在校就读,显然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购买2000元的手机超出了她女儿的购买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购买手机的行为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可以拒绝认可,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因此刘女士的要求应获得支持。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汪青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