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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行为中止但索要他物是抢劫还是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10月,被告人饶某等人因缺钱花,便商量到东乡县占圩镇去抢老虎机,其中以被告人饶某为首,后五人携带两把刀和两根铁管租乘他人的昌河面包车来到占圩镇一南货店门口,被告人饶某留在车上,被告人黄某等人下车到店里看到老虎机就准备抬走,店主李某的父亲李看到抬老虎机便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店主李某等人赶到,便对被告人饶某、黄某等人说算了,大家都认识,后被告人黄某等人便上车,被告人饶某叫店主李某拿包烟来抽,李某便给了一包大红鹰香烟给他们,接过烟后,被告人饶某等人便离开现场。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此案件中有两个犯罪行为:一是对老虎机的抢劫行为,被告人积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具,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老虎机,应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店主的出现及劝说,被告人积极主动地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香烟的抢劫行为,被告人虽然放弃了对老虎机的抢劫,但是却向店主索要香烟,虽然香烟价值人民币13元,但取得的途径是通过多人携带刀具来到店里,店主基于心理恐惧而交付财物,因而应构成抢劫罪。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一个犯罪行为,即抢劫老虎机的行为,对取得香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对老虎机的行为同意第一种意见应构成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而对香烟的取得,不能仅凭索要的行为就认定为是造成了店主的心理恐惧,因为此案中被告人在发现店主是相识的人后才放弃犯罪,和店主的交情阻止了犯罪行为的完成,事后给香烟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因此对被告人只追究抢老虎机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因主动放弃犯罪行为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张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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