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因此本案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因如下:(一)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与前案相同,但原、被告的身份发生了转换,前案中的原告成了本案的被告,前案中的被告成了本案的原告。(二)前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而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作者:德兴市法院 祝文锋 王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