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抢劫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或者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本案中,虽然李某是趁被害人酒醉昏迷时窃走财物,但是被害人的这种昏迷状态是行为人李某故意行为所致,即李某故意“购来酒菜邀方某共餐,并频频敬酒,使方某不胜酒力而醉倒睡”,从而达到使用权被害人丧失抗拒能力的状态。从表面上看,李某是在方某醉酒时,秘密窃取了方某的手提电脑,是盗窃。但方某因醉酒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是李某故意造成的,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灌醉方某是为抢劫创造条件,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方法”的特征,因而应以抢劫罪对李某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已熟睡、烂醉、昏迷时窃走财物,窃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自已原因即方某自已因饮酒过量而不知反抗或反抗能力受到抑制,李某并没有对被害人方某的身体施加某种影响,此时李某利用方某酒醉昏迷时窃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只能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 甘为华、祝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