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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骗取公司货物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国志是商贸公司业务员,专门负责向商贸公司的客户一家超市办理送货、退货(包括调剂货物)、货款结算等业务。2006年1至4月,张国志为筹措赌博费用,谎称公司需要调剂奶粉,先后从该超市骗回40多箱某名牌奶粉并按规定办理了调剂退货手续,但未将退货凭证交回公司。张国志将骗回的奶粉低价出售,共获利2万余元,赃款全部被用于赌博。案发后张国志无法归还货款。经鉴定,这些奶粉总价值3.3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张国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国志虚构公司要调剂奶粉的事实,使超市产生错误认识主动将货物退给他,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国志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张国志利用职务便利,骗回自己配送的货物再低价销售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因并未采取虚假手段平账,可见其犯罪目的只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的目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国志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张国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国志虚构公司要调剂奶粉的事实,使超市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货物退给他,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不正确,张国志已经送给超市40箱奶粉,依据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交付主义,此时奶粉的占有使用权归属于超市。张国志的犯罪对象指向的是他人的财物,既非资金,又非本单位的财物,依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张国志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第三种意见不正确。职务侵占行为虽然包括骗取行为,但是因为40多箱名牌奶粉所有权已经属于超市,张国志不可能对他人财物行使职务便利的骗取行为。从社会危险性上量刑角度分析,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骗奶粉总价值3.3万余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高于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对张国志定诈骗罪比定职务侵占罪更好地体现罪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作者: 官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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