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毛毛是否享有继承权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毛出生后仅成活了26小时,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不能享有继承权。理由是,胎儿出生不久就死亡的,其存在时间的长短法律没有界定;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可否享有继承权,继承法亦无明确规定。况且毛毛死亡在先,遗产分割在后,并没有实际取得遗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毛生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应当继承父亲饶某的遗产。理由为,毛毛是活着出生的,不论其存在的时间长短,就享有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毛毛当然享有继承权。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不久又死亡的是否享有继承权,权利能力从何开始。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以胎儿活体出生后存在时间的长短来取决于继承权有无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现就胎儿活着出生是否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的取得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公民即是自然人。可见,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继承人。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受孕,死后出生的亲生子女。胎儿尚未成为自然人,只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不享有权利能力,当然就没有继承权。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国家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继承开始后,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当为毛毛保留遗产份额,只要她出生时是活体,作为一个自然人存在,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此时已转为其所有。
二、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法条对权利能力的取得时间作了清晰的界定,我国采用的是“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只有活着出生的,其权利能力即可实现,才能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反之,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也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本案中的毛毛虽然只活了26小时,但从她离开母体之时起便成为一个自然人,不论其存在的时间长短,就享有一个自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继承权。毛毛死后,权利能力终止,继承再次发生,其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即其母李某继承。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将毛毛继承份额遗产判归李某所有。
丰城市法院:裴自红、丁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