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张东生因结婚急于买房,遂提出向其高中同学袁宏远(某对外投资公司总经理)借钱,袁出于同学情面当即答应借其30万,但袁自己没有,只能向公司借,并要求张东生向该公司出具了借条。后袁宏远东窗事发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逮捕,涉案金额达265万,其中就包括张东生借的30万。为争取从轻处罚,袁宏远家属四处借债,将265万的赃款全部退还。
现袁宏远及其家属因当初退赔款全是向他人所借,生活十分困难无法还债,以张东生借款时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归还借款30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东生的借款已经出具了借条,应属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袁宏远挪用公款借给个人使用触犯了刑法,挪用公款,理应退赔。当事人双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本案如果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原告是该公司而不是袁宏远及其家属。然而赃款已由检察院追缴归还,该公司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再次起诉民事案件。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熊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