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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法院能否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发布日期:200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7月12日,高考后的张甲与同村张乙去县城上网,在网吧因争抢一座位与一社会青年李丙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撕打中将李打伤,后住院治疗65天,诊断为膝盖外伤,眼角外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伤情。案发后张甲以打工为由外出躲藏不归。

    同年10月27日,李丙以被告人张甲、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法院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理由是,张甲、张乙故意将李丙打伤,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尽管被告人张甲在逃,但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应依法受理。被告人张甲另案处理。此案系有明确被告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理由是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尽管被告人明确,但同案犯在逃,需要经过侦查手段,自诉人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不都由人民法院管辖,只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才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明确,同案人在逃,举证不充分,不采用侦查手段案件就无法查清。人民法院不能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明确的案件作自诉案件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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