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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10月17日10时,熊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Gxx货车在返家途中发生翻车,熊某本人死亡,搭乘人张某、林某亦当场死亡。经武宁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林某不负责任。”经查明,赣Gxx货车车主为熊某,其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该货车挂靠于武宁县某货运公司,每年度交挂靠管理费3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林某的家属因与陈某、某货运公司就赔偿未达成协议,故诉诸法院。

    【分歧】

    本案在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但应予减轻,某货运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赣Gxx号事故货车是熊某所有,陈某作为车辆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熊某搭乘张某、林某并未收费,属好意搭乘,故应予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对于某货运公司,因其只是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不参与车辆营运及收入分配,对车辆未有实际的管理和支配权,故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某之夫熊某作为肇事者在本案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在事故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熊某已在事故中死亡,陈某作为车辆共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对张某、林某虽系好意同乘未收取费用,但作为该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熊某同样负有安全驾驶保障同乘人安全的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可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但本案中,张某、林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并无过错,所以不应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对于某货运公司,在肇事车赣Gxx挂靠时每年收取了300元的管理费,此时,某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艾丽娜 邱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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