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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5月25日,年届七旬的老太太黎某在张某新建住房前捡拾了地板砖纸盒计十余只。张某家中正在装修房屋,发现纸盒有遗失,便在附近寻找,在离家不远的快餐店旁边,看见黎某正在捆折与家中地板砖包装类似的包装纸盒。张某向黎某表明,这些纸盒还有用,如果地板砖有问题,退货时要用于包装。黎某不予认可。张某称附近其他人家没有这种地板砖包装,坚持要求从黎某处取回纸盒,黎某坚持不同意。张某在取回纸盒时,遭到黎某的阻止,张某用手带了黎某一下。之后黎某坐在地上哭叫,张某取回纸盒径自回家。第二天,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21595.02元。同年9月,黎某经(2007)萍司鉴字第267号鉴定书鉴定为七级伤残。黎某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没有抛弃纸盒的意思表示,他要拿回属于自己的财物,采取适当措施,属合理范围,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损害是由于黎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张某不构成侵权,应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按照常理虽不会发生伤害的后果,但本案受害人年届七旬,年迈体弱,张某应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伤害的后果,而其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即使张某的行为有合法原因,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支持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纠纷案件。张某的行为按照常理虽然不会发生伤害的结果,但黎某年届七旬,年老体弱,张某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伤害的后果,而其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的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自身年老体弱的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张某虽然是要取回自己所有的纸盒,但也应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而导致伤害后果发生。当然,鉴于黎某自身年老体弱的结合因素,张某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张某有取回自己所有纸盒的正当理由以及黎某在张某一再要求索回的情况下仍拒绝返还纸盒的过错因素,依法还可以在张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其责任。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华 袁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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