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抚养纠纷有以子女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也有以父母中的一方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目前法院在这类纠纷的主体审查上比较随意,或者说是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也难以操作。那么,抚养纠纷应当以谁为原告呢?
笔者认为,应当列被抚养的子女为原告,而不应列父或母为原告,理由如下:
一、抚养是父母依法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应承担的抚育和教育的义务。当父或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抚育和教育的义务时,受侵害的是作为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父或母的权益。根据民诉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离异了的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了夫妻关系,他们只分别与他们共同的子女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二、未成年的子女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进行抚养纠纷的诉讼时,一般由父或母一方作为他(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他们行使诉讼权利时,争取的亦是被监护人即子女的权益。如果列父或母为这类案件的原告,就是颠倒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使权利的落实产生了偏差。当然,在行使抚养权利、履行抚养义务时,不可避免地会参杂进很多人为的感情因素,个案当中甚至会出现以子女利益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不当行为,侵害子女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明察秋毫。有人会认为,法定监护人代理诉讼时,有时体现的是监护人的意志,在子女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不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诉讼、甚至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这和监护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是一样的结果。笔者认为,这涉及到监护人是否正确行使监护权的问题,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提起监护权诉讼。
三、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规定,父或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还需征得子女的同意。当子女的意志与监护人的意志产生矛盾时,应当尊重子女个人的意志。这更充分体现了子女作为被抚养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胡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