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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类比递推与民事案件的定性定量分析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类比推理不只是英美法系法官的专利,大陆法系同仁也可以充分借鉴。本文以逻辑类比递推为分析工具,以案例解说为分析方法,在解答疑案、纠正错案方面作了一次定性定量分析。

    [关键词]民事案件类型 差等关系 司法递推

    民事案件的类型确定是司法实务中最需要斟酌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关系到判案质量的重大问题。存在合理怀疑的判决往往考虑了不相关的(或者说非紧密相关的)因素,以至于在案件类型归属上发生错误,适用了不正确的法律规则。发现了上述错误还远远不够,需要回到正面的话题上来:确定案件的类型,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这是定性分析。另一方面,确定案件类型,确定适用规则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定性的步骤,接着而来的是具体裁量。规则要适合于个案,必须以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为指引,不断地向抽象的规则中添加拟处理案件的个性特征,进而将法律规则具体化、个案化。这是定量分析。本文以案说“法”,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展开讨论。

    一、疑案导入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9年卷二第3 题)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2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2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公鸡飞墙而过,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负担?

    A.应完全由乙家负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D。

    本题的答案不是没有合理怀疑。

    二、分析工具

    逻辑类比递推是类比推理与逻辑递推结合在一起的逻辑推理。

类比推理由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的相同点或相似点推知在另一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是一类特殊的逻辑推理。类比推理离不开联想,推理所得的结论往往不具有必然性。但是,正如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每当理智缺乏可靠论证的思考时,类比这个方法往往能指引我们前进。”[2]

    逻辑递推是根据两个对象的不同点在程度上的递进关系而进行的推理。比如,民事侵权法中规定了无过失责任,那么,如果加害人有过错,能让他负担侵权责任吗?逻辑递进关系的解释是,既然加害人在无过失时都应当负担责任,那么在有过错时当然不能例外。这是法律逻辑上的“举轻以明重”。这种在程度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逻辑关系,就是递进关系。逻辑递推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所得的结论是可靠的、理性的。

    从理性和联想两个特征来说,类比递推将类比推理与逻辑递推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是取二者之长,去二者之短。具体说来,逻辑类比递推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首先,确定案例争点。确定了争点才可以进入下面的步骤。其次,找出类比案例。这案例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假设的;但作为参照物,它与预决案例(或者疑点案例)应当紧密关联。第三,考查案例异同。也就是分析类比案例和预决案例(或疑点案例),发现二者在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权衡异同比重。在前一个步骤的基础上,着重比较两个案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一步确定哪个方面更加重要。相同点更加重要的逻辑关联是正关联,不同点更加重要的逻辑关联是负关联。正关联和负关联都是紧密型的逻辑关联。第五,决定是否适用。正关联思维方式要求法官适用类比案例中蕴含的法律规则。也就是说,同样的案件,同样地判决。负关联思维方式禁止法官适用类比案例的中蕴含的法律规则。换句话说,案件不同,区别对待。

    本文中的逻辑类比递推,通过替换疑点案例中紧密关联的情节(争点情节),使转化为类比案例,然后集中考查这两个案例的不同点(争点)。在进行不同点考查时,往往采用归谬论证的方法(反证法),先假设疑点案例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然后与类比案例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推翻假设。

    三、疑案解答

    (一)定性分析

    关于前引案例,试卷分析给出的理由是:此题表面上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际上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院墙高2米”和“公鸡飞过墙”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减轻。“将2周岁的儿子”“锁在自家院里玩”,是作为监护人的甲家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后者是主要的。[2]

    上述分析认为,监护关系是本案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我们认为这种分析在法理和法律逻辑上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1.争点:监护关系与本案的类型。

    2.类比案例:其他情节保持不变,只是用“丙的父亲在自家院子里休息”(A情形)替换“将2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B情形)。

    3.异点考查。A情形:显而易见,这时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都在乙家。B情形:疑点案例主张由甲家负主要责任。

    4.权衡比重。A情形:从逻辑递进关系的角度看,侵权法对弱者(丙)的保护力度无论如何应当不低于对待强者(丙父);再说,监护权既然是一项权利,当然不能成为被监护人的不利和负担。B情形:从(前一步骤的)结果反推原因可知,两个案例的区别很大,替换与被替换情节(监护关系)是负关联逻辑关系;而负关联逻辑关系不允许法官适用类比案例中的法律规则。 

    5.逻辑结论。A情形:不该重点考虑监护关系,应当递推适用。B情形:应当重点考虑监护关系,不能类比适用。

    上述推理两两对应,环环相扣,遵循了逻辑规则,然而所得出的两个结论却彼此冲突、互不相容。因为逻辑递推所得的结论具有必然性,所以,由B结论冲突A结论的事实足够认定:疑点案例的逻辑前提值得怀疑;换言之,监护关系不是疑点案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该案不属于监护的类型。

    我们知道,监护关系的有无是疑点案例与类比案例的唯一区别,既然监护关系不是本案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那么当然的结论是,应当从类比案例的角度来确定疑点案例的类型,而类比案例的类型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因此,疑点案例也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小结:疑点案例认为“甲家孩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后者是主要的”,是因为考虑了非紧密关联的因素:监护关系(矛盾的次要方面);却没有考虑紧密相关的因素:饲养动物侵权(矛盾的主要方面)。依唯物辩证法,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不是次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可见,疑点案例的处理确实存在合理怀疑。

    (二)定量分析

    监护关系的存在虽然不成为类比案例和疑点案例的重大区别(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毕竟是二者的区别所在(矛盾的次要方面)。据唯物辩证法,矛盾的次要方面虽然不决定事物的质,但却能够影响事物的量,文章接下来要分析监护关系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这是定量分析。[3]

    我们认为,甲家不应当负担责任,原因如下:

    首先,从监护人责任的适用条件分析。一方面,从监护人对外责任的适用条件上看。监护人对外责任只发生在被监护人侵害第三人的场合,而本案恰恰是被监护人受到侵害的情形。所以本案不适用被监护人侵权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从监护人对内责任的适用条件上看。监护人因监护不周而侵害被监护人的责任不是特殊侵权责任,而是一般侵权责任,而甲家父母并不存在一般过失,所以本案不适用监护人侵权的法律规则。显而易见,甲家所要负的责任,要么是对外责任,要么是对内责任,而这两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都不存在,所以,从监护关系上考虑,甲家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亲权监护人对内责任的性质和目的上分析。一方面,从性质上看,监护人的对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责任(关于这一点,在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侵权时更看得更明白),因此,如果同时存在第三人的损害原因,民法慎重对待监护人的对内赔偿责任。[4]另一方面,从目的上分析,既然监护人对内赔偿责任是一种自我责任,那么在本案中如果让监护人负担赔偿,实质上恶化了被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利于监护目的实现。所以,从亲权监护人对内责任的性质和目的上看,甲家也不应当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注意义务的对比分析。一方面,不难理解,一个成年人(丙父)的自我保护能力不会弱于一个两岁的孩子,而保护能力与注意义务成正比,注意义务与获得赔偿的数量成反比。两相比较,作为弱势主体的孩子理应得到更周全的保护,获得更充分的赔偿。这逻辑递进关系所要求的。另一方面,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是无过失责任,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责任是过失责任,前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高于后者。注意义务决定过错机制的适用方式,因此,即使认为疑点案例中的监护人和第三人都存在管理、监督过失,却也不是一样的性质,不足以过失相抵。所以,甲家的管理、监督过失即使存在,也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甲家还是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小结:综合以上原因,我们认为——(1)疑点案例应当递推适用类比案例的法律规则;(2)监护关系的存在反而有利于甲家获得赔偿;(3)甲家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4)本题选A项更合适。

    四、几点心得

    1、在本案中,类比递推的结论是,疑点案例中受害人的受偿比例应当低于类比案例。虽然这一结论在本案中不起作用,但是在过失相抵而非完全赔偿的其他场合,却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可见,从学理上看,疑案错案并非毫无价值;从实务上分析,研究疑案错案有助于司法实践。

    2、司法推理采取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类比推理,另一种是演绎推理。因为前者常用于英美法系,后者常用于大陆法系,所以法律学人似乎多关注二者的区别和专有,少关心二者的联系与沟通。其实,两大法系在司法上的差别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二者完全可以互相借鉴,融会贯通。

3、逻辑类比递推是解答疑案、纠正错案的强有效分析工具,不只适合于定性分析,也适用于定量分析。

 

    参考书目:

1.雍奇:法律逻辑学.[M].法律出版社.2004版. 

2.[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3.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北京大学社.2003版.

作者:刘华平 冯家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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