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被告黄某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用于做生意,贷款期限一年,黄某的哥哥黄某某为其提供了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黄某没有还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起诉黄某及其哥哥,黄某在收到起诉书后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哥哥黄某某为其诉讼代理人,之后就外出打工。
分歧:
对于黄某能否委托其哥哥黄某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其不能同时代理另一被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告可以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而作为同一案件的被告,受委托的被告很可能损害损害委托方的利益。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可以委托其哥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是黄某的亲哥哥,即黄某的近亲属,按法律规定,黄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其诉讼代理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诉讼,当事人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诉讼代理人只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他本人并不承担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诉讼代理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是诉讼中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代理人与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的目的在于协助被代理的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由当事人赋予的,其代表的是当事人,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如果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则视为越权,其行为将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四)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利害冲突在地位。因此,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内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中设立代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更好的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虽然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在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者没有时间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中,黄某委托其哥哥为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其哥哥作为其近亲属,依法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此外,本案中黄某和其哥哥之间相互负连带责任,一般不存在利害冲突。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允许黄某委托其哥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除非黄某的哥哥存在损害黄某利益的可能。
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中被告都可以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在一些案件中存在责任划分等情况,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此时,如果允许部分被告委托其他被告为其诉讼代理人,则被委托的被告很可能会损害委托方的利益。
作者:全南法院 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