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盗栏。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用剪刀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
判决及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对于该案件如何判决,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所谓的"危险",是其内心的一种感觉,是主观感受。而主观感受是因人而异的,不能作为认定李某侵害其相邻权的依据。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赔偿侵害李某财产造成的法律后果,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8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安装的防盗栏的确构成侵害相邻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王某擅自剪断防盗栏的护绳也应当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庭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王某赔偿李某600元损失,其余200元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相邻权现已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时下窃贼沿着防盗栏进入楼上邻居家行窃的事情时常发生,按照一般公众的认识,安装防盗栏的确可能危及楼上住户的安全。一般在防盗栏较窄且不便于攀附时不会对相邻住户的安全造成威胁。但在该案中被告李某在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且顶部为水平面,足以让正常人进行攀登,已对原告王某住宅的安全造成威胁。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所以,本案中李某安装宽40公分的防盗栏是有过错的。但是,王某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没有采取合法的处理方式。在冲动之下,毁坏了他人的财物。因此,对于防盗栏的摔坏,王某负有全部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庭的判决并没有让王某全部承担防盗栏的损失是正确、合理的。
作者:崇义法院 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