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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7年5月1日长假,王某到一家大酒店与谢某等人赌博。在赌博中王某输给谢某人民币7000元。王某怀疑谢某等人在赌博中作弊,便说要回家拿钱来还赌债。谁知,王某没有回家,而是找到李某、苏某、徐某等几个朋友,请他们帮忙去抢回赌资。四人拿着砍刀、匕首等凶器乘坐出租车返回酒店,要求谢某退回输掉的7000元赌资。面对王某等人的威胁,谢某说什么也不愿意把赌赢的钱再退回去。王某一帮人看到这情况,就一拥而上,将谢某砍伤,并从谢某身上抢走了7000元。看看输掉的钱又拿了回来,王某就打算马上离开,他让其他三人在屋里等着,自己出门去叫出租车。这时候,随同王某来酒店要赌资的另外三个人,看见赌桌上还放着不少的现金,就一哄而上、把剩余的2700元钱给瓜分了。后来经鉴定,谢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争议焦点】

    1、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赌博罪,还是数罪并罚?

    2、李某、苏某、徐某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还是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认为对王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赌博本身是违法行为,赌资是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但是,在赌博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查处之前,赌资尚未被依法扣押、占有、保管、控制,还不能视为国家财产。王某从被害人手中抢回的仅是其所输的赌资,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故不构成抢劫罪。2、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但该案例并未交待王某有聚众、开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等情形,所以不能认定他构成赌博罪。3、王某等人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了谢某的轻伤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认为李某、苏某、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这个案例中,对李某、苏某、徐某的行为应分两个阶段衡量。在前一阶段,四人主观上存在着同一个犯罪故意,就是抢回王某所输的赌资,客观上协同实施了抢回赌资的行为,四人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都应以故意伤害罪论。而后一阶段,是李某、苏某、徐某三人超出了事先预谋的犯意之外,临时起意、单独实施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作片面共犯,对于片面共犯,应当按照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对行为人单独论处。因而,应由李某、苏某、徐某单独对后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再从犯罪的不同阶段分析,前一阶段四人抢回赌资的行为从预备到实施到既遂,整个犯罪过程已经完成。而后一阶段的抢劫行为,是一个新的完整的犯罪,王某既没有参与这起犯罪的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和分赃,因而不构成后一犯罪。李某、苏某、徐某三人对后一行为应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且对该三人应数罪并罚。

作者:龙南法院 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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