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法院审理此案以后,对刘某、李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既遂犯均没有异议,但对张某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强奸罪的中止犯,理由是:张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能够主动的放弃实施奸淫行为。张某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使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在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因此认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刘某、李某一样,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的既遂犯。理由是:虽然张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能够主动的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看似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但是张某在放弃实施奸淫行为以后,并没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刘某和李某已经实施了奸淫行为。要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张某必须是阻止了刘某、李某实施奸淫行为,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要具有中止的有效性。所谓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了犯罪,但是却发生了犯罪的结果,此时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并指出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就是没有考虑到张某的行为不具有中止的有效性。
评析:对张某的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只有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才成立中止罪;第二,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自动停止犯罪的正犯是中止犯;第三,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由于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该成立既遂犯。这是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即使有些正犯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他们中止了“犯罪”。对共同犯罪应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张某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刘某、李某的行为及结果负责。既然刘某、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张某理所当然要对刘某、李某的犯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张某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当然,张某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其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