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江西省定南法院因为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进行了审理。事由:2003年1月15日,个体司机赖建平驾驶无证自卸车将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温志萍追尾撞伤,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赖建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约40分,温志萍入住定南县人民医院就诊,当日做了手术。但是此后不但不见好,右小腿的伤情反而变坏。11月25日温志萍转入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因温志萍右小腿的生理机能坏死, 11月28日,医院对温志萍的右大腿中下1/3进行截肢。12月11日温志萍痊愈出院。经定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原告的损伤伤残可评为五级伤残。200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温志萍右下肢粉碎性骨折,在原发损伤的基础上,右下肢截肢与医院诊疗措施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温志萍的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256426.38元,由赖建平承担40%,由定南县人民医院承担60%。
[法理评析]
法院判决两被告按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没有判决两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的处理方法对处理此类案件有比较典型的启发意义。
赖建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证驾驶,导致原告右腿骨折,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赖建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过错是明显的。温志萍入住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定南县人民医院接诊后实施了诊疗行为,双方因此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对温志萍的伤情,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未尽快采取措施致使原告右小腿截肢。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也是明显的。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赖建平和定南县人民医院如何对温志萍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并没有共同的过错,但是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截肢的后果。从本案来说,两被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为也是相互独立的,唯有损害结果是一致的,说构成共同侵权也是肯定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是否就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两被告的行为其实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在我国的制定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生。
所谓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就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没有共同的过错,而导致了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就是说没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他们不会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也不会预见到这种结合还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从行为的形态来看,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是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或者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外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就本案而言,单是两被告的其中一个行为都不会或者不可能导致原告截肢的后果,但就是他们行为的间接结合就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他们的行为符合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原告最终截肢这一损害后果,实际是首先由赖建平发生交通事故过错造成原告骨折损伤后,又因定南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间接结合所致,被告赖建平应当承担原发损伤原因力上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定南县人民医院则应承担其医疗过错原因力上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所以既不能够判决两被告承担按份责任,也不应该判决他们在承担各自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定南法院 李舒文 刘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