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3日上午,刘某怀疑其丈夫与隔壁女邻居钟某有染,醋意大发,遂对钟某破口大骂,且语言比较恶毒。钟某当即瘫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了解,钟某原来就患有心脏病,受不得大的刺激,以前因为受刺激也曾经休克过,但刘某对此一直不知。
分歧:
本案中,就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为:刘某出于气愤毒骂钟某,当时没有想到会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刘某对钟某会发生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是一种过失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意外事件。理由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刘某对于钟某的死亡完全不能预见,钟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患有心脏病,受不得刺激,与刘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对意外事件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刘某出于一时气愤痛骂钟某,她从不知晓钟某患有心脏病,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预见到一声痛骂会致人死亡,且钟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不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其次,中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钟某的死亡,但从主观上看,刘某既没有伤害钟某的故意,更无致钟某死亡的故意,刘某对于钟某的死亡在主观上是无法预见的。
最后,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刘某在客观上造成了钟某死亡的损害结果;第二,行为人刘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第三,钟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故应以意外事件论处。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