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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单位送礼也构成行贿罪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公司能在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竞标中中标,李某通过关系找到了负责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的朱某帮忙,并承诺如能中标将支付给朱某一笔可观的手续费。在朱某的努力下,公司成为中标单位,李某如约付给了朱某31万元。

    有同志认为李某为公司的利益、自己分文未收取好处,其行为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

    所谓单位受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李某违反国家竞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给予负责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的朱某手续费的方式,使用的是不当手段;获取中标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其行贿是以单位的名义、用的也是单位的钱、行贿数额巨大;且李某是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虽然李某是为了给公司谋取200万元的利益、自己个人未获取任何好处,但这些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即与该罪的构成无关。《刑法》第39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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