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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专家意见书”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从专家意见书的性质来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专家意见书既不是书证和人证,也非鉴定结论,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它不能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而只是一种学理解释。

    其次,从专家意见书的影响来看,对当事人而言其之所以热衷于专家意见书是对其自身诉讼利益的追求和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形式左右法官的意见,改变自己的不利局面;对法官而言专家意见书是对法官自身素质的考验,对法官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危机,因为专家意见书一旦通过媒体的话,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舆论的压力很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专家意见书的采纳与否,其结果直接影响到裁判的结果。

    再次,从专家意见书与司法独立来看。所谓司法独立虽然学术界解释颇多,但其至少包括司法权威、法院独立、法官独立等部分。通俗的说,也就是司法权在行驶过程中完全自主不受外界的的干扰。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是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受外界的影响。专家意见书是经过学术权威论证,同时学术权威本身有广阔的人际关系网或担任领导职务,因此在其出来后,不仅会影响法官的思维,如果法官自身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害怕承担责任话,专家意见书就会影响到案件的裁判,进而影响到司法独立。

    最后,从专家意见书与司法公正来看。司法公正首先要求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的。专家意见书作为一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进行评论的结果,不管其权威性和正确与否,首先其具有单方性。其次,社会地位、经济承受能力一般的当事人,是没有能力去聘请的专家而获得专家意见书的,这样就更加凸显差距和矛盾,使得诉讼双方力量不对等,而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是在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一个问题没有法律进行规定或存在一定的瑕疵的话,由法院聘请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的话,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总之,专家意见书本质上是一种学理解释,其不能直接用做评判案件的依据,其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容易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要少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慎重对待专家意见书。

 

 作者:崇义法院 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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