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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鉴定机构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0-05-06    作者:110网律师
 
 
辽宁省xxx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下达的《参加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今日收悉,因客观原因我公司难以于通知确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选择鉴定机构,现将选定意见再次书面说明如下,希望贵院能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选择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表示我公司对涉案种子产品质量的任何评价,如果因原告方的鉴定申请行为引起的损失原告方应自行承担。
二、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有效性,我们建议选择专业的、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三、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希望能够选择辽宁省的省级鉴定机构或异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关于鉴定机构选择的范围,我们希望贵院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我方。既然是“选择”,我们就希望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辽宁省xxx人民法院
 
提交人:xxxx发展有限公司
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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