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正确、公正地处理,应作如下完善措施:
首先,应当建立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时都应向当事人告知在案财物的清单及处理情况。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向被告人告知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应包括扣押、冻结的案外人财物,也应当允许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归还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次,应当建立及时处理程序。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往往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律关系已明确,因此,在作出实体判决同时,应当对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同时作出处理意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判决书中写明立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扣押机关;所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所有人经审判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立即将被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给原物的所有人;对于确系被告人犯罪所得的扣押、冻结的财物,被害人明确,应及时返还被害人;对于应没收的财物,同样应在判决中一并体现。
再次,应当建立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对无论是依法返还的财物还是上交国库的财物,在刑事案件结束后,人民法院都应当形成详细的书面文字材料,包括案件受理时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结案时关于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决定以及执行后有关被执行人出具的回执等。这些文字材料应当定期公告,并规定在某一具体时间内允许相关人员尤其是对扣押、冻结财产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查询。
最后,建立专门机构管理制度。对于应当随案移送的财物不移送或移送滞后,移送丢失的现象是现实执法中难于解决的顽疾。而解决这一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一个超然于三机关之外的专门保管机构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都由其保管,并依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结果,由该机构对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作出处理,对处理情况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以备其定期向当事人公开。
作者:赣县法院 罗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