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农民建房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施工安全意识淡薄。房主、承包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承包人普遍没有从业资格,施工人员普遍没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如原告之夫谢某无建房资格证书,却与被告吴某口头约定,由谢某包工不包料给被告承建住宅,由于当时被告没有采取搭架等安全措施,导致谢某脚踩的码口红砖断裂,从五层摔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是监管机制缺失。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农村住宅安全隐患的致命因素。三是因缺少规划,导致设计不合理。这往往是引发通行出入、通光、采光等相邻权权纠纷的主要原因。如原告罗某诉被告赖某房屋相邻纠纷一案,由于房屋设计不合理,被告赖某的住宅影响了原告罗某家的采光,法院判决:"由被告赖某拆除与原告罗某相邻房屋的三层砼楼板2公分,设置伸缩缝 2公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因质量不达标,增加危险因素。如有的施工不按程序,该先砌墙不砌;该一次性浇注却分成几次;该同时砌筑没有同时砌筑;有的偷工减料,墙体厚度变薄、水泥沙石比例不当等,这些都是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此,建议:一是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安居才能乐业,为了建房,农民可能要花上数年的积蓄,甚至是一代或两代人的心血。因此,我们要帮助农民构筑"安心房",要经常向农民群众宣传建房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忌疏忽大意。二是加强农村建房规划设计。在宅基地审批权方面,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让农民选址方面接受政府主导;在房屋的设计方面,要加强服务,同时,用执法手段对不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的房屋坚决予以取缔或停建,以免造成更大的危害。三是严格农村建筑市场管理。对农村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发给上岗证,坚决制止无证上岗。同时加强安全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已经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农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权纠纷要及时审理,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严格划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界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
作者:南康法院 涂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