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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他方式对他方式进行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可见,定义把“言辞”突出了出来,并强调是一种“违法行为”。冷暴力又称精神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些家务等等。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作法。而社会上近些年对家庭暴力的调查也表明了家庭暴力出现的急剧性与广泛性,一项名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2.3%到29.6%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3.8%到28.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可见,家庭冷暴力已成为当今社会很多家庭普遍存在的现象,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但是,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武力暴力才算是暴力,而对于深层次的精神、心理上或间接的体现出来的暴力问题仍然认识不足。有关调查表明,50%的受访者认为,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不算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才是家庭暴力。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冷暴力现象确实存在,对妇女精神上的伤害也确实大于肢体上的伤害且程度更深。因为身体上的创伤可以痊愈,但心理上的创伤却是很难愈合的,饱受精神冷暴力的妇女往往存在心理阴影,严重影响她们的正常生活。由于社会发展速度过快带来的如妇女失业率上升、家庭成员生活压力增大等原因,导致婚姻质量下降,再加上很多婚龄长的夫妻在维持夫妻关系上失去了往日足够的耐性,所以,冷暴力的发生率也就逐年上升了。人们由夕日的大打出手、频繁争吵变得“文明”了、“静”了,取而代之的是沉默、冷落与漠不关心。由于夫妻双方彼此交流的减少,使得很多家庭对这种惯称为“中年现象”的冷暴力没有被积极的尝试着去解读,致使很多已存在冷暴力的家庭选择继续维持,没有发生冷暴力的家庭任凭这种恶劣的现象发生。这种“没意识到冷暴力”的观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就会使冷暴力现象无限期的恶性循环下去,必定给社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后果

    (一). 特点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各家庭成员之间,具体主要包括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父母对子女和子女对父母的家庭暴力,当然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虽然实施暴力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实施的方式都是大致相同的:有“莽夫伤妻”也有“悍妻虐夫”有“亲母杀儿”还有“亲儿弑亲”等,这些暴力性质均属于肢体暴力,施暴手段表露无疑;还有如夫妻间寡言少语、父母不关心孩子、新婚夫妇不让老人接近孙子孙女等,这些看似很平常的现象属于易被人忽视的家庭冷暴力。其中,属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最为普遍,但无论哪一种暴力都具有家庭暴力所共有的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①如本文上溯所示,一项名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显示,65.3%到65.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2.3%到29.6%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3.8%到28.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19%到21.7%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②广州市妇联进行的一次调查统计显示:15.7%的被访者坦然承认自己的家庭存在暴力情况,超过20%的人认为夫妻暴力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白领家庭暴力逐渐上升。另外,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之一,③美国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个女人遭丈夫打,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虐待。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秘鲁警察局70%的报案记录为丈夫打妻子,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有暴力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社会的毒瘤,普遍存在于相当一部分家庭之中,如果不加以遏制而使其无限期的滋生蔓延下去,社会危害性将会更加严重。          

    2.反复性和持续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的周期性,暴力发生前后共经历三个阶段:紧张、暴力和平复。紧张阶段是思想的激化阶段,会成为发生暴力事件的导火索。暴力阶段就是暴力的实施阶段,施暴者可以从肢体和精神等方面对受害者施暴。平复阶段是硝烟散去后,一切恢复往日的常态。当暴力阶段持续时间过长,或婚姻一直保持在这样的阶段时,常常是冷暴力的发生阶段,因为肢体暴力有间歇性的特点。正因为家庭暴力具有反复的性质,使得受暴妇女无法及时避免受到伤害而选择隐忍退让,由于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又使得受暴妇女长期处于暴力的压制之下,生活痛苦不堪,这都会对妇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3.形式多样性和合并性。家庭暴力具有多样性且手段越来越残忍,如辱骂、殴打(包括用拳、脚、重物甚至武器)、砍手、剜眼、割鼻、割耳、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关禁闭、捆绑、跪地、饿饭、赶出家门、扔进水塘等等,残忍地伤害妇女的身体器官、人格尊严甚至生命等等。也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承受着双重家庭暴力,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最新统计表明,在100个拨打红枫妇女热线求助的妇女中,经常遭受语言暴力的就有19人次,占总人次的16.67%;36人次同时遭受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的双重伤害,还有一些人忍受着不许进屋、不许吃饭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折磨。可见,生活在肢体和精神的双重暴力下的妇女受到的伤害更深,因为,痛也是双倍的。

    4. 隐蔽性和不易查证性。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家庭成员,遭受暴力的场合大多处于共同生活的场所,暴力的发生通常也不为人所知。又由于中国“家丑不可外扬”和“三从四德”的传统思想禁锢着妇女的思想,使得更多的妇女选择忍气吞声。如“冷暴力”对妇女实施的是精神折磨,无明显的伤痕,因此,这种隐秘性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取得是十分不利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这个特点,我国还有待于出台具体的立法加以限制,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在家庭暴力这场战争中,受害最重的对象当属妻子,丈夫所实施的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给妻子带来的伤害应引起社会的充分关注。

    (二). 直接后果

    经常遭受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伤痕,在心灵上更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而且给社会也会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经常的暴力会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据贵阳市医院附属医院急救中心统计,30%-54%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因受伤和各种症状看急诊。仅2003年从5月1日到6月31日,该中心抢救的服毒患者35例,占外伤总数的10%,绝大多数系家庭暴力引起的。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经常的暴力可能扭曲她们的性格,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其他人的正常交往,引发心理隐疾。典型的心理隐疾如“受虐妇女综合症”,“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在北美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这种症状常表现为惶恐不安、性格敏感、脆弱孤僻、忧郁自闭,进而对施加在身上的暴行逐渐被动接受,变得麻木不仁。还有“癔病型失语失忆症”和精神病等精神疾病都是家庭暴力所致的严重后果。

    其次,家庭暴力导致婚姻不稳定,使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率上升。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5)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夫妻间矛盾长期蓄积在心里,随时有可能引起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影响夫妻感情,动摇夫妻关系,必然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率上升。

    再次,由于家庭暴力使妇女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关怀,在长时间的压抑、悲伤、心灰意冷过后,受虐妇女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逃离、自杀、杀人等方式寻求解脱,产生过激行为。但无论哪种情况发生,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对妇女的伤害都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最后,家庭暴力迫使妇女选择触犯法律来保护自己,从而导致妇女犯罪率上升。贵州省妇联权益部曾对省内一监狱作过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女犯中,近一半的家庭存在暴力,暴力家庭中的妇女,52%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面对家庭暴力,妇女们大都选择默默忍受,当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将侵害程度超过妇女的承受程度时,妇女就会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加以不计后果的“反抗”。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保障法等法律中对反家庭暴力都有所涉及,但是近年来还是有许多受害妇女将其作为家务事未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选择用犯罪来对加害者报复,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三).间接后果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有极深的伤害性,对孩子、社会及整个婚姻体制都会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

    首先,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隐性的受害群体。家庭暴力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精神长期紧张,甚至形成畸形的心理品质。在孩子眼中,生活中到处充斥着暴力,从而对生活失去安全感、缺乏信心,身心健康受到不良的影响导致畸形成长,间接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这些都是笔者所不希望看到的。

    其次,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长期遭受暴力而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妇女。由于激愤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她们的报复行为有的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的进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实施犯罪行为的妇女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对丈夫暴行的极限反抗,如果这些妇女得不到妥善的救助和安置,那些失去父母照料和关怀的孩子很有可能成为问题少年,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家庭暴力必须从根本上遏制,以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最后,家庭暴力使正常的婚姻、家庭的价值取向受到威胁。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利益型和维持型婚姻也随之增多,使人们觉得想维持一个温馨稳定的家庭太难,对对方和家庭产生不信任感。家庭暴力让正在承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向往摆脱暴力折磨的生活,诸如“丁克家庭”就是西方社会向我国传来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倡导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格观念。家庭暴力让很多女性对婚姻产生恐惧感,对家庭产生不安全感,间接的影响了她们对婚姻和家庭的价值取向,可以说这已不仅仅是个人观点问题,而成为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得到社会的重视。

    (四).不能忽视传统暴力的变种——冷暴力

    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意识到肢体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而大多数有暴力倾向的丈夫也都意识到,对妻子实施的肢体暴力一旦案发,对自己会很不利。于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暴力形式也随之变得“文明”和“高级”了,没有伤痕的、不见鲜血的“冷暴力”就因此产生、膨胀了。冷暴力是传统暴力的变种,但又有其不同之处,因为它的杀伤力要远远大于其他暴力形式,所以,非但不能忽视,甚至还应该得到人们更大的关注。

    新型暴力——冷暴力在法律上难以界定,法律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条款。虽然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种类已界定了肉体和精神两个大方面,但在刑法中对精神上的这种“冷”暴力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这就是我国法律中对“冷暴力”界定的不足之处。虽然新修正的《婚姻法》已直接写进了“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还仅限于笼统的原则性范畴,具体可操作性差。应该把“冷暴力”强化突出,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起来,制定专项的条款,以便于司法部门在处理各种家庭暴力问题时真正作到“有法可依”。当然,还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冷暴力”做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可以解决法律介入过细的尴尬了。

    冷暴力在现实生活中更具隐蔽性且取证困难。冷暴力针对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世界,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是没有伤痕、不见鲜血的暴力,又由于暴力发生的场所是在家中,所以精神暴力给妇女带来的痛苦只有妇女自己心里知道,很少为外人所知。可见冷暴力隐蔽性极强。正因为冷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所以司法机关在调取证据时常会遇到困难。与肢体上的肉体伤害不同,冷暴力在表面上没有明显的伤痕,外加不能做伤情鉴定,只要夫妻双方不说,无法证明冷暴力的存在。即使妻子表示了家庭存在冷暴力现象,法院也很难界定丈夫是性格孤僻还是故意实施精神虐待。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受害妇女本身在冷暴力的举证上都显得力不从心,这也是解决家庭“冷暴力”过程中最难的问题。

    冷暴力的现实危害性更具杀伤力。肢体暴力伤及肉体,可以躲闪且创伤可以愈合;精神暴力伤及精神,无从躲闪且创伤不容易愈合。存在冷暴力的家庭,暴力时刻发生,妇女也就时刻处于精神折磨之中,她们大多无法排解心中的压抑感,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如果长此以往,任其发展下去导致妇女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等心理隐疾甚至精神疾病。由于现代社会,妇女的素质有了的普遍提高,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就相对的更高更细了。当精神暴力发生时,说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生活在此种家庭中的妇女遭受的精神折磨将远远大于肢体上的折磨,更具杀伤力。

    三.遏制家庭暴力行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家庭暴力虽然表现在家庭中,但却滋生于社会的土壤中

    家庭暴力不是某个家庭偶然出现的现象,而是社会的产物,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还不是很完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妇联主席高鹏认为,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立法技术缺陷、法律规定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尤其对家庭暴力问题没有明确条款,而且举证艰难,使得司法介入无法可依,因此修改和完善法律迫在眉睫。我国虽然已经具备了一些家庭暴力立法,但是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正处在改革转型阶段,经济体制的变革、妇女下岗和失业人数增多、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使家庭成员的收人来源呈现多样化,收入差距明显拉大,导致妇女的经济实力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引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作为女性,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期,一定要不断完善、充实、提高自己,摒弃对家庭的过度依赖感,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

    我国法制环境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还有待改善,这就使遏制家庭暴力的行为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是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第三个原因。首先,就“冷暴力”而言,虽然此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但由于“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且无法做伤情鉴定,使得在法庭上执法人员无证可取、无法可依。另外,即使基层妇联遇到此种情况,也只能是采取开导、协调与教育等解决方法,而这种解决方法也只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现实意义不强。因此,全社会应该行动起来营造人人学法、人人懂法,如遇家庭暴力有人愿管、有人能管的并且管好的良好法律氛围,只有这样,才标志着我国法制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二).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细胞,连着整个社会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如果家庭的小舟遭受暴力的打击,则会动摇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所以,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全社会应当动员起来,共同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遏制家庭暴力,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已经成为每个人乃至全社会共同责任。

    当夫妻双方遇到如缺乏文化、失业下岗、生活处于社会底层等能引起家庭暴力的隐性因素时,可以向彼此的工作单位寻求救助或者与居住地的街道妇联联系寻求帮助,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夫妻双方应当尽量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不要伤及孩子,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因为孩子是没有错的。最主要的还是注意言传身教,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宁静的家的氛围,教育子女互敬互爱。同时,学校也应该从学习和生活两方面多关心学生,教育学生正确如何看待家庭暴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健康的成长。总之,生活上遇到问题了一定要想办法解决,而不能将不满一味的发泄在其他家人身上,这样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还伤害了家人之间的感情,很不理智、得不偿失。一个家庭的好与坏、喜与悲都会引起朋友邻居的共鸣,亲密的家庭关系应该加以褒奖、鼓励、宣传,关系不融洽的家庭则会听到很多意见。可见,家庭成员之间的融洽程度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了,它已经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影响全社会的社会性问题。因此,全社会应当提倡健康、和睦、温馨的家庭氛围。小家连着社会,社会安定,家家有责,人人有责。

    (三).从体制上、制度上净化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贯彻落实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的条款,但非得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虐待等严重伤害程度才可能受到制裁。所以,有些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健全、完善。广州市妇联副主席林琦称,近年来在《刑法》、《婚姻家庭法》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解释,并做出了禁止性的条款;确立了家庭暴力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家庭暴力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另据了解,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已起草了相关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建议稿件也已经提交有关部门,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有望出台。因此,在专门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出台之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利用一切新闻媒体实现、弘扬互敬互爱的中华民族美德,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播放一些诸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女人不再沉默》之类具有针对性的电视剧,重在突出家庭暴力的各个侧面,如肢体暴力、冷暴力。首都各类媒体活动频繁,以多种形式宣传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在1999年到2003年的五年中,播发新闻稿件110余篇,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电视专访65次,人物专访17次,典型报道43次,电视咨询5次,播放电台妇女热线节目500多次。开展三次大型的以《妇女法》、《婚姻法》、《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北京市妇女儿童规划》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这些媒体的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氛围,也提高了人们的道德水平,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派出所、街道、社区、妇联设立专门制止家庭暴力的科室,由专人从事制止家庭暴力的事业,力争做到社区无家庭暴力,一旦发生,有人过问,有人制止。现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山东省整合社区资源,启动了"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安徽省阜阳市人大、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等单位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并向社会公开了救助电话号码。广西还出现了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各种各样的"妇女庇护所"、"保护中心"纷纷涌现。另外,本溪市建立了家庭暴力110预警制度,做到有报警立即出警,对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以上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对妇女的救助措施已初见成效,从基层抓起,从根源上剔除了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真正构建了受虐妇女有地方投诉、有人管、管到底的救助体系。

    政府建立对弱势妇女的救助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帮助她们提高个人素质,从自身做起,彻底摆脱被动受害的地位。政府可以举办一些大型的宣传咨询、知识竞赛、座谈会、专题讲座等普法活动活动,不同程度地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她们的个人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阳市妇联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每年32万元的妇女维权解困专项基金。

    政府应出台在就业上、扶贫上、提拔上贯彻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政策,确保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规定:“政府对妇女的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在某些岗位的任用制度上明确规定女性所占的比例,这样才能使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此外,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在考核、提拔及任用国有企事业干部过程中,可以征求妻子意见,提高妇女的实际地位。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普遍存在的严重的社会现象,对妇女侵害尤为严重,如不从体制上、制度上加以遏制,会对国家、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家庭暴力不容忽视,我们不仅要健全法制、完善法律条款,而且要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使整个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性、紧迫性,为人类进步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罗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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