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中的受害人何女士在婚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最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非常正确和明智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43条规定: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请。
建议:妇女在社会上特别是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应当得到有效保障。笔者建议,妇女在婚后遭遇家庭暴力行为时千万不能一味忍让,应该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在丈夫施暴时,可以采取以下五种途径保护自己:1、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即拨打"110"请求出警;2、请求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劝阻;3、请求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予以调解;4、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实施的暴力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如致人重伤,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5、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的妇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安康中院 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