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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倒塌,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09-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海房屋倒塌事件的发生,引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众多思考,其中之一,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的灭失,那些购房人(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一、明确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确立权益的保护方式,必须首先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权益的保护总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寻求的,结合房屋倒塌的情况,是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房屋开发商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而购房人最主要的义务则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所购房屋的价款,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性,从订立合同之后,所购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就已特定,明显具有不可替代性,况且房屋开发的周期相对较长,不可能在短的时间内重复的快速建成,也就意味着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况下的灭失,使特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已经成为不可能。

    二、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由于房屋倒塌事件极少发生,在《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没有相关的规定,似乎相关的权益保护缺乏直接的法律规范。但房屋倒塌的实例属典型的合同纠纷,在没有其他具体的直接的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解除的事实看,房屋倒塌的事件发生一般情况下都有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原因,不具备不可抗力的情形,且房屋倒塌的情形一般都在开发商履行义务之前,履行义务的期限还未到达,因而也不符合(三)、(四)项的规定,同时又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为准业主行使解除权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房屋倒塌,开发商总是有自己的责任的,其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尽到相关的义务,正因为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的义务,才出现房屋倒塌的情形,可以这么认为,开发商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具体的权益保护方法。《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准业主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要求房屋开发商退回已付购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格式的违约金条款,准业主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房屋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李建设 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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