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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以国际奥委会与美国为例
发布日期:2009-07-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滥用兴奋剂是奥林匹克运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各体育组织都有兴奋剂处罚程序,但不尽相同。本文以国际奥委会(IOC)和美国为例对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问题加以说明。 

 

  1前悉尼时代兴奋剂处罚 

  1.1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组织结构 

  国际体育围绕奥运会在历史上形成了以IOC为顶端的金字塔状结构。IOC从制定国际体育规则开始,通过掌控哪些项目可以进入奥运会、哪些人有资格参加奥运会,来控制国际体育的奥林匹克运动。IOC建立全球反兴奋剂机构,它决定检测程序和违禁物质,为兴奋剂检测划出一条基线。 

  IOC金字塔的第二层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IFs管理着一个单独的体育项目,需要得到IOC的承认,如果没有IOC的承认,该项目就不能进入奥运会。它们都建立本项目的规则,组织奥运会以外的竞赛,为奥运会建立资格标准。每个IFs都有权产生自己的禁药名单和药检程序,包括何时检测。 

  每个IFs在不同的国家都建有与自己类似的组织作为国家管理机构(NGB),NGB位于金字塔的底端。在金字塔的中间还有国家奥委会(NOC)。在这样的系统中,NGB要听命于IFs、IOC和NOC。NGB和NOC站在检测和实施IOC和IFs规则的第一线。当反兴奋剂运动由国际移到国内的时候,一国内部法律往往会影响反兴奋剂的强制性,常常会产生IOC和IFs站在一边而NGB和NOC站在另外一边的情况。 

  世界体育反兴奋剂史就是一部IOC、IFs和NGB之间管理权斗争的历史。多数时候IOC取得胜利,IFs压倒NGB。但IOC位于金字塔顶端权力已经被削弱,如当IOC要求每个IFs都适用新的IOC《反兴奋剂条例》,国际足联对其中一些条款提出异议,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办,FIFA因有广受欢迎的世界杯,所以并不需要奥运会解决生存问题。 

  1.2IFs的兴奋剂处罚与纠纷解决 

  运动员与IFs之间的纠纷一般只能发生在运动员与其相关NGB的纠纷发生之后。但是,当药检由IFs主持的时候,IFs的程序可能在运动员与NGB程序发生前发生。IFs的程序通常和NGB的程序很相似,但IFs和美国NGB程序显著性不同的一点就是IFs可以在听证程序之前禁赛运动员,而美国的NGB在《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限制下不能在听证之前禁赛运动员。 

  以两个较有影响力、兴奋剂多发的国际田联(IAAF)和国际泳联(FINA)为例。因为NGB被非正式地要求追随IFs的规则,IFs就有权力按照自己的规定审查成员NGB的决定。IFs的权力使其能够更正NGB对IFs规则的滥用。由于IFs可以在听证前对运动员进行禁赛,整个程序变得紧急起来,运动员必定在第一时间要求听证,这种规定可能会加重对运动员的伤害,因此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来说,程序的速度变得至关重要。 

  IAAF和FINA的纠纷解决都是其组织内部的裁决机构。组成仲裁小组的3人是由6人仲裁员名单中产生的,该名单由IFs产生。听证的细节各个IFs有所不同,例如,IAAF的规则对证据提交等细节问题涉及得较为详细,FINA的规则对听证规定得比较模糊,这种模糊很容易产生任意性。IAAF的规则允许仲裁员对他们的裁决不给出理由。一些IFs允许运动员如果对它们的裁决不满可以到CAS仲裁。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IFs的仲裁缺乏正当程序,被认为是IFs先期决定的橡皮图章,主要的缺陷在于:仲裁员由IFs任命,常常需要运动员来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辜的。雷诺兹在IAAF仲裁小组的听证常常被引用说明这样的听证多么缺乏公正性,在IAAF两天的听证程序之后,仲裁员只用2小时就达成了对雷诺兹不利的决定。因此,运动员和他们的律师常常寻求其他方式来颠覆IFs的禁赛,在一些案例中,矛盾激化到顶点,因为NGB或国内仲裁机构常常认定运动员无罪,而IFs拒绝接受NGB或国内的仲裁裁决。 

  雷诺兹(Butch Reynolds)案是这些争议的典型。在药检阳性后,雷诺兹先后从AAA(美国仲裁协会)和TAC(后来的USA T.F)取得了认定其无辜的裁定,但IAAF拒绝承认这些裁定,举行了自己的听证,继续对其的处罚。同样,在杰西卡.福奇(Jessica Foschi)案中,AAA认为其无辜,而FINA拒绝接受此结果,继续对其进行处罚,并未对其进行听证。跨栏运动员史第芬.福兰理(Stephon Flenoy)也被AAA撤销了对他的兴奋剂违禁处罚,但IAAF拒绝接受,继续对其进行处罚。 

  1.3国际体育仲裁院 

  为了更好地解决体育领域日益增长的纠纷,IOC在1983年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CAS最初的结构和运作规则使它看起来是体育管理机构的延伸,因此它很少被使用。当时它的60名仲裁员中,IOC任命15名,国家奥委会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s)任命15名,IFs任命15名,其余15名由IOC主席在IOC、NOC和IFs之外任命。CAS还从IOC处得到全部资金。对于运动员来说,以上的人员构成看起来是用来声讨他们的罪行的。 

  1993年,IOC改组了CAS,使其更具独立性。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ICAS),ICAS成为体育组织与仲裁程序之间的缓冲器,由20名成员组成,负责适用和修改CAS的运作规则——《体育仲裁章程》(th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任命仲裁员、决定对仲裁员的置疑、处理经费预算问题。ICAS的组成仍然与IOC、IFs和NOC密切相关,他们任命20名成员中的12名,此12名成员再选出其余的8名。 

  《体育仲裁章程》特别赋予CAS听证来自IFs的兴奋剂纠纷的权力。听证在上诉仲裁庭(the 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进行,上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组织(即被上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则适用IFs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仲裁小组应由三人组成,双方当事人任命各自的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上诉仲裁庭主席任命。在三人仲裁小组的情况下,裁决应以多数同意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不能得到多数同意,首席仲裁员有权单独做出决定。 

  在1983-1996年间,CAS裁决的兴奋剂案件相对较少,但即使这样,也可以从中理解CAS的程序问题的趋势。 

  一,CAS在上诉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虽然CAS的规则中指明上诉裁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有关体育组织(即被上诉人)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所一致选定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则适用IFs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CAS在一些情况下借助法的一般原则和自然正义的要求,之所以借助这样的概念和原则而不是上述那些约定和IFs所在地国家法是因为CAS并没有得到这样的权威,而CAS自由使用一般性的、不特定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原则,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独立的法律流派。这是明智的做法,因为IFs的规则都是对IFs有利而对运动员不利的。如果CAS适用该规则,则永远对运动员都是不利的,而适用法的一般性原则才会帮助纠正这种不平衡。 

  二,仲裁小组只认定现有的事实与对法律的争议。 

  三,CAS在兴奋剂违禁中严格适用严格责任,而不管其原因如何,即使阳性结果是由意外事故或第三人导致的。唯一能够避免此结果的就是证明药检结果是不可信的,通常是通过找出药检程序的瑕疵来证明。在处罚分析时,运动员的过错或过失会被考虑,CAS推定运动员具有使用兴奋剂提高运动表现的意图,如果兴奋剂是在不知情或治疗需要的情况下服用的,处罚通常会减轻。 

  1.4美国的兴奋剂控制 

  1978年的《美国业余体育法》(The Ted Stevens Olymi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ASA)赋予美国NGB和USOC管理的权力:USOC处于最高位置,负责协调美国参加奥运会和泛美运动会等国际比赛事务;NGB负责单项体育的管理,如田径、游泳等。在该法案下产生了一个兴奋剂控制和宣告程序,该程序始于NGB,转而至USOC处理,最后止于上诉到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这个程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保护每个运动员……参与体育竞赛。” 

  当运动员被指控兴奋剂违禁时,运动员必须穷尽NGB的内部程序,巴赫.雷诺兹是最早使用法院系统来解决他与IAAF和美国田径联合会(The Athletic Congress, TAC)的纠纷的运动员之一,但他的案子被法院解散了,原因是他没有穷尽TAC内部的上诉程序。一个NGB内部可能存在几个听证和仲裁步骤,在USA T.F下,一个3人的仲裁小组首先听证运动员的反驳,然后,如果发现运动员有罪,则运动员可以上诉到兴奋剂上诉委员会(the Doping Appeals Board)。 

  如果运动员对NGB的最终决定不服,《美国业余体育法》和USOC为其提供了向USOC上诉的机会。运动员要向USOC提出书面申请,USOC有13天时间来判断运动员是否穷尽了NGB所有内部救济机制。如果穷尽了所有内部救济机制,则运动员要被给予听证的机会,来审查NGB的程序是否符合USOC章程的要求。双方都可以提交书面或口头证据,可以在听证中交叉质证,举证责任在运动员,运动员要负责举出NGB的程序违反了USOC的章程。NGB也可以提交自己的证据。 

  如果运动员对USOC的决定不服,则其可以在13日内向AAA提出上诉,按照AAA程序的规定,运动员可以向3人仲裁小组指出程序的不合法问题。该仲裁适用商业仲裁规则,《美国业余体育法》要求该听证要向公众公开。但仲裁程序是非正式性的,证据规则不适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通过48小时快速程序解决。AAA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USA T.F的听证程序 

  USA T.F规则10规定对被检测出兴奋剂超标的运动员的纪律处罚程序。规则10的程序与美国刑事程序相似,都要求证据在合理怀疑之上,可以交叉质证,同时,规则10又与美国行政法的程序相似,都适用严格责任和保密性。 

  规则10程序始于运动员A瓶检测违禁物质阳性,运动员被通知并给予其要求检测B瓶的机会,如果B瓶也呈阳性,则运动员可能会要求在兴奋剂听证委员会(the Doping Hearing Board, DHB)听证。 

  B瓶呈阳性的运动员可以在A瓶检测阳性和听证结束的期间内继续比赛。这是《美国业余体育法》中产生的保护性条款,在规则10中得以体现。在被通知B瓶阳性结果后,运动员有28天时间来要求听证,听证往往在DHB每月的例会上进行,这样运动员往往要等待6-8周进行听证。需要强调的是,在此听证期间运动员不能被禁赛。 

  DHB从名单中随机抽取3名成员,该名单是USA T.F委员会产生的,其中总是包括1名现役运动员。被控运动员和USA T.F的代表(作为检举人和证据提供者出庭),他们都可以以偏私为理由对仲裁小组的成员提出异议。听证不向公众公开,可以电话进行,必须记录在案。 

  在听证中,运动员可以由律师代理,可以举证,召集证人和交叉质证。USA T.F的代表必须举出在合理怀疑之上的证据证明在运动员体液中发现了违禁物质。运动员不能以下列理由作为肯定式的辩护:(1)该物质是不知情摄取的;(2)该物质是别人给的;(3)该物质是医生处方;(4)该物质不提高运动水平。 

  DHB必须在听证后48小时内做出决定,在15内出具包括发现与结论的书面意见。如果运动员被认定兴奋剂违禁,则该运动员要被宣布违规,并开始对其进行处罚。在接到DHB书面意见12天内,运动员可以向兴奋剂上诉委员会(the Drug Appeals Board, DAB)上诉,DAB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现役运动员。 

  在DAB,运动员要负责证明DHB的决定是明显错误的。听证电话进行,虽然双方可以递交书面文件,但不再接受新的证据,除非该证据在DHB听证时无法得到。 

  1.6存在的问题 

  1.6.1玛丽.斯兰尼(Mary Slaney)案 

  在1996年美国田径选拔赛中,36岁的老将玛丽.斯兰尼从无数伤病中惊人地复出,夺得了亚特兰大奥运会5000米入场券,她同时也被药检睾丸激素(testosterone)阳性,该物质是被禁的用于提高成绩的药物。她的尿样显示睾丸激素与表睾酮(epitestosterone)的比率达到6:1,美国田联(the U nited States of Americ Track and Field, USA T.F)、国际田联和IOC都认为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其服食合成睾丸激素的证据,根据USA T.F规则,应该为其举行听证来决定是否兴奋剂违规,如果成立,则可能导致被美国奥运代表队除名的处罚。按照IAAF的规定,她应该被禁赛并被给予听证的机会。但这些都没有发生,6周以后,她参加了亚特兰大运动会。 

  奥运会后,她继续享受复出的荣耀,在1997年世界室内运动会上,她夺得了银牌和2万元奖金,公众对她药检违禁的情况一无所知。直到1997年5月,她药检违禁的情况才被披露,IAAF对她进行了禁赛,USA T.F遵循IAAF的领导也在6月10日禁赛了她,禁止她参加美国冠军赛和世界田径锦标赛的资格赛。虽然USA T.F6月就对其进行了禁赛,但直到当年9月,才对其进行听证。 

  在听证中,她的律师指出,睾丸激素与表睾酮的6:1比率是正常的,尤其对女性来说更是如此,因此不能作为服用禁药的证据。斯兰尼认为服用口服避孕药、月经期和酒精,这些原因之一或共同作用导致了比率达到6:1。9月16日,USA T.F称6:1的比率对女性是不可信的,因此解除了她的禁赛。 

  1998年1月,IAAF宣布USA T.F的决定不能接受,将此案送入自己的仲裁程序。在此期间,斯兰尼还在进行比赛,但如果IAAF的仲裁机构认为其有罪的话,则其禁赛是有追溯力的。听证1999年4月在摩纳哥举行。但在最后听证中,IAAF是唯一出席来证明6:1的比例有说服力的一方,斯兰尼的律师拒绝出庭,认为IAAF裁决机构要求运动员来举证证明自己无辜,而不是要求IAAF提供在合理怀疑之上的证据来证明运动员有罪是不公平的。USA T.F支持斯兰尼不出庭的决定。IAAF裁决机构认为,斯兰尼没有能够提供清晰证据证明其不正常的检测结果能够归于生理的或病理的原因,IAAF因此追溯性禁赛其2年,并要求其返还所有奖金。IAAF裁决做出不久,斯兰尼就向印第安纳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对IAAF的起诉,11月,法院解散了此案;上诉以后,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的决定。 

  1.6.2诺龙(Nandrolone)案 

  1999年,4名英国运动员在赛外被检测出阳性,当年共有343名运动员被检测出该物质违禁。该4名运动员均被禁赛。2000年7月,在悉尼奥运会之前,英国田联给每个运动员举行了听证,每个运动员都声称检测结果是合法购买的食物补充引起的。英国田联取消了对他们所有人的处罚,认为关于他们如何摄取该物质存在疑问。 

  IAAF恢复了对他们的禁赛并使其进入自己的仲裁程序。在听证中,英国田联指出,英国阿伯丁大学的研究结果显示,食物补充和剧烈运动相结合会产生药检阳性的结果。裁决机构认为该研究是不完善的,不同意英国田联关于运动员缺乏违规意图的说法,因此这4名运动员统统被排除在奥运会之外。 

  英国田联对IAAF的决定十分失望,英国田联主席指责IAAF不能诚实地对待自己规则中的有理由的怀疑标准。6个月以后,IOC在德国科隆的实验室发现,100份食物补充会有16份呈阳性反应。但是,IAAF还是坚持着严格责任原则。 

  以上案例是2000年以前反兴奋剂的不成功例子,从运动员的角度看,这些案例是该体系缺乏基本的正当程序的体现,如不适当的举证责任、在听证前进行处罚、使用有偏见的仲裁者;而从管理机构的角度看,该体系运作太慢而且满是漏洞。 

  1.7兴奋剂控制与正当程序 

  1.7.1正当程序 

  在上文介绍了兴奋剂控制的一些基本程序后,可以来分析一下该程序是否正当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有效率,之所以考察这2个问题是因为程序的正当可以看出运动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而是否效率则符合体育运动的最大利益。 

  在什么是正当程序的问题上,各国均有不同的标准。由于美国的正当程序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大的保护,这里就以美国正当程序标准进行比较,但不是与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进行比较,而是与《美国业余体育法》中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比较。 

  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是否必须遵循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需要分析这样的管理是否剥夺了运动员的自由和财产权利。虽然还没有定论,但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在这里假设它们全部适用于兴奋剂控制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在某一特殊情况下判断正当程序时建立了三原则的标准:(1)认定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2)确定现有程序的不正确的剥夺的风险;(3)确定政府的利益,包括管理的和财政的负担 。在这里,“政府的利益”可以被“奥林匹克的利益”所取代。 

  1.7.2运动员的利益 

  第七上诉巡回法院认为在《美国业余体育法》下,并没有比赛权这样的权利。但德国的法院却认可了比赛作为工作权的权利。 

  对于国家级和国际级水平的运动员来说,他们已经选择了体育作为其职业,奥运选手需要全职工作,认为运动员不是像律师、会计师一样的职业是无视运动员为了备战奥运会而进行的多年投入。 

  所以运动员的利益是工作及其相关方面。它是财产利益,但也包括自由的利益,运动员被控服食提高运动水平的兴奋剂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是犯罪,运动员的声誉会受到影响——因此,运动员的利益是其职业及其声誉。 

  1.7.3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对于奥林匹克运动来说,可能有三方面的利益受到影响:(1)管理的负担和费用。(2)公众形象和商业损失。使用兴奋剂会破坏奥林匹克运动的公众形象和商业利益,这些利益与正当程序密切相关,因为教育和一个公平的兴奋剂检测体系是扭转公众形象的好办法。(3)其他运动员的利益是免受兴奋剂影响公平参赛的利益。一个有限的程序能够迅速处罚违规的运动员而保护无辜者的利益,更加频繁和更多的赛外检测是更好的办法。 

  1.8《美国业余体育法》关于程序公正的规定 

  该法案规定着美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有关问题。220522(a)(8)条要求每个NGB都要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的通知和听证的机会”,USOC将正当程序的要求诠释为以下要素: 

  (1) 书面通知,包括指控和可能的结果。 

  (2) 合理的准备答辩的时间。 

  (3) 提前通知对方证人的身份。 

  (4) 法律代理的权利。 

  (5) 对被控人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 

  (6) 无利益关系、公平的听证者。 

  (7) 召集证人、提供口头和书面证据、答辩的权利。 

  (8) 交叉质证。 

  (9) 听证笔录。 

  (10) 在NGB优势证据之上的最小证据责任。 

  (11) 仅基于有据可查的证据及时、合理地做出书面决定。 

  (12) 上诉权。 

  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系统的某些规定与《美国业余体育法》的正当程序规定冲突。美国NGB兴奋剂控制系统的程序可能在某些方面违反《美国业余体育法》的规定,首先听证裁决小组通常包括NGB成员,甚至现役运动员,因此不能说是无利益相关和公正的;其次,如玛丽.斯兰尼案所争议的,举证责任在运动员身上,而不在NGB。 

  如果按照《美国业余体育法》的标准,IFs的兴奋剂控制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程序缺陷:在听证前禁赛运动员;听证裁决小组中包括IFs官员;举证责任常常加于运动员,运动员要证明自己的无辜;听证结束后,IFs不需要以书面形式对裁决给出理由。 

  在上诉到CAS以后,也有侵犯正当程序的问题:CAS仲裁小组适用IFs的规则;CAS的听证通常在洛桑举行,不易到达;仲裁员中很多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系,可能存在偏私。 

  1.9系统的效率 

  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有效率吗?它比法院优越吗?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费用;(2)速度;(3)可预见性;(4)裁决的质量和补救机制。如果该系统是一个真正的仲裁系统则还要考察它的弹性,真正的仲裁中双方可以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员,选择适用的规则。在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的纠纷解决系统中,仲裁员和适用的规则都是强加于当事人的。 

  (1)费用。从理论上说,对当事人来说,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程序应该比司法系统价格低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NGB、IFs和IOC来说更昂贵了,因为当奥林匹克运动建立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必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培训的费用、仲裁员工资、硬件、办公管理费用。除了这些费用以外,奥林匹克运动还必须作为指控方的费用。对于被控运动员来说,从理论上说该系统要比司法系统花费的时间更短费用更低,但实际上运动员还要雇佣律师、支付调查费用、长途旅行的费用。因此,不能说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程序比法院的费用更低廉。 

  (2)速度。但该程序比司法程序更快,很多NGB和IF规则中对此都有时间限制,悉尼奥运会的CAS快速程序(Ad Hoc Tribunal)在快速裁决方面做出了出色的工作。 

  (3)可预见性。对于一个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说,结果的可预见性十分重要。纠纷解决系统的裁决结果必须是可预见并且是一致的才能使该系统有先例或原则可依。只有当各方都能够从先例或原则中预见到案件的结果,从而在最初就能够决定进行或者放弃案件,该系统才是有效率的。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在此方面存在着问题。由于缺乏先例、缺乏详细的程序法,由于IFs和NGB之间的在兴奋剂问题上的紧张关系,裁决结果缺乏预见性。几乎不可能从过去IFs和NGB的案例中学到经验,一些IFs并不要求它们的裁决小组在决定中给出理由。最后,NGB的决定屡屡被IF推翻更使该体系的处罚缺乏预见性。 

  (4)裁决的质量和补救机制。裁决的质量并不能用谁赢了案子来判断,而必须用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来判断。高效率的程序产生高效率的裁决,其标准是:基于证据的有理由的裁决,给予充分的答辩的机会,无偏私的裁决者。奥林匹克兴奋剂控制程序并不能满足以上几点。裁决人员通常与管理机构有联系或者看起来与管理机构有联系,这样就可能产生偏私或给人以偏私的印象。还有裁决不给出理由,因此不能说该程序是高质量的。即使奥林匹克运动本身,也正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由此可见,该系统并不是有效的替代机制,但为何只在近年来才做出重大改革?主要原因是使管理机构保持对兴奋剂纠纷解决的控制权,将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阻挡于成员国司法系统之外,对奥林匹克运动有利。 

  2后悉尼时代的进步 

  在2000年奥运会前,公众与媒体认为奥运会被兴奋剂充斥,药物丑闻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步入新的千年。随着悉尼奥运会的临近,奥林匹克运动兴奋剂控制的缺陷不仅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公众形象,而且动摇着其经济基础,赞助商和体育迷开始反思将钱投在奥运会上是否明智。 

  在这种情况下,IOC出台了《反兴奋剂条例》,并且成立WADA来保证新的《条例》的实施。美国由于被自己国内的兴奋剂丑闻所困扰,也建立了美国ADA,赋予其控制全美NGB反兴奋剂事务的权力。 

  2.1IOC兴奋剂处罚的改革 

  《条例》的目的在于产生全球统一的反兴奋剂斗争联盟。这种统一意味着奥林匹克大家庭的所有会员国、所有项目、所有运动员都适用相同的检测程序和处罚。通过这种统一性,IOC希望能够有效率地反兴奋剂,避免相同的IFs的不同国家的NGB或不同的IFs之间的不同对待。同时,IOC还要保护过去可能被忽视的运动员的权利。而且,IOC还希望增加程序的透明度。 

  因此,《条例》的目的可以用统一与正式来概括,潜在的意图还希望提高公众关系。近年来的兴奋剂丑闻严重威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未来。在环法自行车赛丑闻发生后,很多赞助商都威胁要解除合同。 

  2.1.1主要规定 

  IOC《条例》产生了一个独立、自治的法律系统,它试图产生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统。它包括实体的权限、个体的权限、处罚和程序。它试图建立一个具有优先追诉权的替代系统。 

  2.1.2独立权限 

  IOC的《条例》禁止使用任何对提高运动成绩有利的物质和方法。“使用”指当运动员体内被查出该物质,而不论该物质是怎样进入其体内的。由于这个定义很宽泛,《条例》包括了一份包括违禁物质和方法的名单,该名单将兴奋剂分外违禁物质、违禁方法和某种情况下的违禁物质。协助运动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及运送兴奋剂都是被禁止的。《条例》并无违禁物质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提高运动表现的标准。《条例》禁止运动员挑战禁药名单。为了扩大其覆盖,《条例》声明该名单并非穷尽,其他物质在“相关物质”的条款下也可能被禁。 

  2.1.3个体的权限 

  《条例》应用于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备战奥运会和参加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的IF和NGB比赛的参与者。“参与者”不仅仅包括运动员,还包括教练和为运动员工作的服务人员。拒绝接受《条例》者不能参加奥运会。 

  2.1.4处罚 

  对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的处罚被基于是否提高运动水平分为2种。 

  第一种处罚是针对短期提高运动表现的物质或方法的,包括罚款和1-6个月的禁赛,显然,该处罚是针对疏忽或不知情使用的;第二种是长期的物质和方法,或从它们的使用性质看,是有意用于提高运动水平的。这种有意使用可能导致2年禁赛和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当有特殊情况存在时,相关的IF可以变更2年的禁赛期。 

  另外,如果显示有用药的意图或试图举行遮掩,每种的处罚都会大幅度增加。第一种短期使用的可以增至2-8年;第二种长期的或第二次使用一类物质,罚款可高达100万美元,禁赛4年至终身。在所有案件中,奖牌和奖金要被收回。 

  2.1.5程序法 

  《条例》仅仅包含一个宽泛的纪律听证的框架和应该适用的程序法,这些基本的指导原则需要案例法来补充以提供更详尽的指导。纪律听证首先由NGB、IOC和IFs举行。对IFs决定不服的上诉必须由CAS解决。但是,对NGB的决定不满是否可以越过IFs直接上诉至CAS还没有定论。 

  在最初的听证中,《条例》确定了几个重要的假设和责任。首先,由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得出的检验结论被认为是正确的;运动员负责举证挑战该结果。其次,运动员不能挑战禁药名单上的物质或方法,也不能辩称该物质和方法并不能提高运动表现。最后,《条例》处罚故意使用兴奋剂比非故意使用要严格,故意使用可以被推论。 

  2.1.6政策 

  IOC将反兴奋剂的任务赋予WADA。WADA成立于1999年11月10日,其委员会由分别代表IOC、IFs、NOC和政府的32名成员组成。IOC拨给WADA启动资金2500万美元。WADA监控着全世界兴奋剂控制问题。 

  2.2美国兴奋剂处罚的改革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the 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USADA),是一个私人性的、非营利的组织,由USOC创建和雇佣,来规范、检测、指控奥运选手使用提高运动水平的非法药物。官方出版物称,USOC创建USADA的目的在于“通过现有的自治来提高美国反兴奋剂斗争的国际信誉”。 

  2.3USADA与USOC、NGB、IFs、IOC、WADA的关系 

  USADA建立于2000年10月1日,此前,USOC和一些美国的NGB在反兴奋剂活动中存在着分歧,美国的兴奋剂控制被分为NGB和USOC两大块,USADA成立以后,将作为唯一的机构在美国国内负责。IFs将继续对美国运动员在美国以外和IFs在美国举行的赛事的兴奋剂控制负责。IOC继续对奥林匹克事务举行规范。在美国运动员被USADA检测出兴奋剂违禁后,IFs扮演的角色和重要程度下降。在前USADA时代,IFs常常干涉或扮演NGB反兴奋剂上诉机构的角色。如果IFs对NGB的决定不满,则可以颠覆其决定。在USADA体系中,IFs的审查和上诉角色被CAS所代替,CAS的决定是终局的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在检测过程中,USADA将使用IOC和IFs的禁药名单,如果IOC和IFs之间存在差异,USADA将遵循《条例》。 

  2.4检测对象和时间 

  由于USADA是USOC和所有NGB的检测机构,那些美国奥运代表队、其他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参加USOC和NGB比赛的运动员,尤其是奥运选拔赛和国家冠军赛的运动员,所有NGB的成员都在检测范围内。 

  虽然USADA将继续使用NGB和IFs的规则来选择要检测的运动员在赛内赛外进行检测。USADA也可以自己决定扩大检测名单,赛外测试将是其重点关注的对象。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检测的扩大是否包括职业联赛的运动员,如NBA等四大联赛的运动员。职业球员通常可以代表美国参加奥运会和世界性比赛,但是他们通常不是NGB的成员,不参加NGB举行的比赛,直至被选入美国代表队。在他们成为美国代表队成员前,USADA是否可以对其进行检测呢? 

  USADA的《奥林匹克运动药检草案》(Protocol for Olympic Movement Testing)不包括职业联赛运动员。但是,如果USADA想提高美国兴奋剂控制的信用,则最好对职业联赛球员进行控制。 

  2.5检测范围和程序 

  USADA听从IOC的领导。只使用IOC认可的实验室和IOC认可的实验室水平。 

  2.6指控 

  如果运动员的AB瓶都呈阳性,则USADA称为“结果管理”(Results management)的程序就启动了。USADA的结果管理程序分外两步,先由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要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兴奋剂违禁存在,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则USADA决定对运动员进行指控,进入仲裁程序。 

  2.6.1审查委员会 

  像USADA建立前一样,采集的运动员体液分装为AB瓶,只有A瓶阳性时才开启B瓶。运动员被通知A瓶阳性的结果,可与一名证人出席B瓶检测。但自此开始,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USADA的规则允许涉嫌药物违禁的运动员得到重要的文件并提供一份初步的听证程序。 

  在A瓶被测而B瓶未测的期间,运动员可以得到A瓶的检测的实验报告。对于运动员准备B瓶检测的证据来说,这些文件十分重要。在B瓶检测完而未进入其他程序前,运动员还可以得到B瓶的检测报告。 

  如果B瓶也呈阳性,则审查委员会将开始行动。审查委员会由3-5名DA独立专家组成裁决小组,来审查检测的结果看是否有违禁的明显证据而需要听证。USADA的首席执行官从医学、技术和法律专家名单中抽取一名医学专家、一名法律专家、一名技术专家,该名单是USADA指导委员会任命的,任期2年。 

  USADA的审查程序不是听证,因此没有口头程序,而只能递交文件。USADA将提供实验室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在收到与USADA给委员会相同的文件之后,运动员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 

  在审查书面材料后,委员会将举行多数投票,结果报US ADA、运动员、相关IF、相关NGB、WADA。如果投票结果认为有充分证据显示兴奋剂违禁存在,USADA将指控运动员违禁,从而举行听证。在此阶段,USADA仍不认定运动员兴奋剂违禁。 

  2.6.2听证和上诉程序 

  如果USADA对运动员提出指控,则必须通知运动员对其指控和处罚。如果运动员对处罚有争议,要求听证的期限为10日。 

  USADA试图适用体育管理机构之外的独立的仲裁体系,因此它使用AAA仲裁,并允许上诉到CAS。AAA的上诉为独任仲裁员,如果有一方提出要求,则可以由3人仲裁小组听证,仲裁员从AAA的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这些人同时也是CAS成员。AAA的商业仲裁规则适用于兴奋剂听证程序。在听证中,NGB不起作用,被USADA取而代之。相关的IFs或是听证一方或被邀请关注整个程序。 

  对于裁决不满,运动员或IFs可以上诉至CAS。根据CAS的上诉规则,CAS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按照运动员的意志,AAA的上诉可以被省略而直接上诉至CAS。 

  IFs的禁药名单适用于此程序,当IFs的规则有差异时,适用IOC的《条例》。仲裁小组可以适用CAS决定所发展出的基本原则。检测如果是IO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的,则推断其是准确的,运动员如果要推翻检测结果则需要举证。如果此推断被运动员反驳,则USADA应出具明确可信的证据来显示检测的可信性和检测程度达到了要求的水平。 

  听证程序必须在3个月完成。如果比赛在即,则时间还可以缩短。仲裁小组必须书面公开出具决定及其理由。结果将送运动员、USADA、NGB、IF、WADA。只有在第一次听证后得出的结论确有兴奋剂违禁发生才能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并公开。 

  2.6.3提高效率与速度 

  《条例》、WADA和USADA相对于前悉尼时代,提高了效率。 

  在费用方面变化不大。作为新的机构,WADA需要足够的资金,但其节省了IFs的资金并且避免了IFs之间重复设置同类机构的浪费。USADA会节省美国NGB的费用,使用AAA和CAS取代NGB的听证系统和IFs的仲裁也会节省费用。因此,在费用方面,只是花钱的机构不同,变化并不大。 

  由于USADA的存在,程序的速度无疑会提高。《条例》和WADA在速度方面并无变化。USADA有严格的时间限制,AAA听证3个月内结束;用CAS代替IFs的上诉程序也加快了程序的速度。 

  现有程序也变得更加预见性更强。《条例》将解决项目间兴奋剂规定不统一的情况,CAS更广泛发布裁决结果,发展出自己的原则。USADA要求AAA给出阐明决定理由的书面文件,也可以提高预见性。 

  《条例》减少了一些IFs规则中的模糊问题。如果WADA在检测和实验室监督程序引入更多专家,将提高决定的质量。关于裁决者的偏见问题,USADA用AAA和CAS的裁决者,应该说消除了明显的偏私和被体育管理机构控制的印象。但USADA在资金来源和人员组成上还是和美国的NGB有一些联系。 

  最后,USADA的听证程序赋予运动员较完整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因此,《条例》、WADA和USADA将提高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控制程序的效益。 

  3结论 

  1. 改革后的国际奥委会和美国兴奋剂控制系统更有效率。 

  2.美国USADA体系中听证、公平中立的裁决人员、不听证不处罚的原则,比国际兴奋剂处罚系统中IFs的规定更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 

  我国签署了承认和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哥本哈根宣言》,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都必须与之相适应,必须为涉嫌兴奋剂违禁的运动员提供听证机会,但目前我国对兴奋剂处罚和听证、仲裁的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给体育组织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应尽快参照国外经验,完善程序,以保证处罚的公平和效率。 


【注释】
作者简介:韩勇,辽宁大连人,首都体育学院体育社会与经济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学士,教育学硕士,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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