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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个话题源于最近出现的“律师涉嫌伪证案”。笔者对这个案件的是非不想过早置评,只是有感于纷纷扬扬的舆论,觉得有些话非说不可。

  公正是一个古往今来带有天命意义的字眼。中国人常说“老天有眼”,信奉“轮回报应”,这都是朴素的实质公正观。西方自先哲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提出公正这个词语,与中国古代的天命观可以说是异曲同工。不过,中西的公正观在古代就出现了一些差异。我国古人很少区分实现公正的具体手段,孔子认为通过修身养性达到贤明的公正,而亚里士多德却很早就提出了分配的公正等思想,认为贤明的君主应当注意平衡地分配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哲学一直注重从心性和感悟方面实现公正,而西方哲学从一开始就强调从现实利益分配中实现公正。由此产生两种不同的公正观:即中国式的注重体验的实质公正观和西方式注重利益平衡的程序公正观。不过,就公正的实质而言,中西哲学和后来的伦理学、法学,其看法基本是相同的,就是公允、适度。

  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我国哲学和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逐步吸收了西方的程序公正的学说,因此,建立了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1979年以来,我国颁行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程序法,程序公正的理念可以说日益深入人心。不过,如果说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完全缺乏程序公正的思想,那么这无疑是不公正的。只要稍微知道一些古代诉讼知识或知道《唐律疏议》的人,都会知道中国古代的审判活动也是有一些能够保证实质公正的程序的。但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究问式诉讼在实现公正方面确实具有很多弊端,这是中国近代以来法律改革的内在动因。

  不过,凡事都有矫枉过正的情形。即便是最重视程序公正的西方社会,其电影中仍然比较多地表现了对某些极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利用程序公正逃避法律制裁、使实质公正落空的现象。从哲学辩证法的角度看,程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当然不可能完全统一,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公正的程序既可以保护无罪的人不被非法追究,又可能被“有罪的人”故意玩弄而逃脱应有的惩罚。不过,要解决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之间的这种矛盾,人们只能权衡利弊。历史的选择已经表明,总体上看,无罪推定优于有罪推定,这既是世界刑法学理论的贡献,也是世人深思熟虑的选择。

  可是,即便在中国人看来法治比较完备的西方,无罪推定的程序公正原则也不是不折不扣被执行的。更不用说法治不那么完备的国家了。依照无罪推定的程序规则对于一件刑事案件作有罪推定,如同猜谜。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妄言能够不折不扣地实现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必须正视这个看起来有点可悲的现实。

  那么,为什么人们有时客观上无法对一些案件不折不扣地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调查呢?最根本的原因是经验和技术具有局限性。进行无罪推定,需要丰富的经验、可靠的证据和精确的鉴定技术。而经验总是来源于已往的事实,它对于新的事实常常束手无策。可靠的证据并非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能够轻易地被发现,这往往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聪明程度和某些偶然因素。而刑事侦查和鉴定技术的完善,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人们由于经验和技术的局限,而可能违背程序公正。当然,这种情况既然多半是出于客观上的无奈,人们还是可以冀望于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可以更多地消除它。

  但是,另一种放弃程序公正的做法,虽然最富有争议,人们却难以割舍。这就是:即使在技术和经验具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或社会公众有时仍然不愿意遵守无罪推定的程序。这是为什么呢?通常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的程序公正观,对于无法证明有罪的案件,应当放弃追究。但是,一种最可能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非常聪明,而且通常是作案老手,可谓“恶贯满盈”,懂得如何从程序公正方面规避法律。此时,国家司法机关倾向于采用秘密调查手段,例如使用线人、卧底、便衣、特工、监听、监视、秘密跟踪、秘密审问等手段,公众也能够容忍甚至欣然同意这种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际上是在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进行了又一次权衡,它认为暂时部分放弃一定的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实质公正。

  刑事诉讼领域的刑讯逼供现象,当它被证明冤屈了无辜者时,会令公众深恶痛绝;但当它被其他的事实证明抓住了真正的罪犯时,人们就显得宽容多了,甚至认为它确有存在的必要。对这一社会现象,有的法学者认为是民众的法律素养太差、不懂得程序公正或程序正义。几年前,我国的一些刑法学专家和律师试图以一个涉嫌黑社会犯罪的案件辩护为契机,力推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彻底废除刑讯逼供。他们的愿望虽然很好,但是选错了样本,尤其是忽视了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在这类样本中的内在冲突。

  对所谓黑社会这类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活动,人们时常倾向于采取非常措施。这实际上就是对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一种权衡。这种权衡在范围、程度上是否合法合理,尚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在最近的律师涉嫌伪证案中,情况则更为复杂。媒体披露了重庆地区社会治安一度极为严峻的现实,以及律师界存在所谓“捞人”的潜规则。这无疑把试图依靠证明刑讯逼供而为涉嫌黑社会犯罪的被告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的律师们置于实质公正的道德审判台上。这是我国公众自古以来最习以为常的做法,即使在互联网时代也仍然如此。法律界难道可以漠视其中的原因吗?在社会面临艰难转型的历史时期,如何对待法律的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有时甚至是激烈的冲突,考验的不仅是律师们的辩护技巧,更是他们的法律思辨能力。他们不仅需要学习如何面对司法机关强大的权力,而且更加需要学会如何在公众的激烈情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法治精神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点。律师界从这类事件中往往看到职业风险,因为他们总是作为个体的被告的辩护人而存在。其实,如果他们能够从稍微宏大一些的视角看问题,从普通民众的公正需要上看问题,事情其实并不那么悲观。

  一些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大肆报道这起正在审理的案件,并且多数使用了有罪推定的观点和事实。这确是反映了部分新闻媒体、公众和司法机关的真实看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当然可以报道,报道也当然可以包括某些观点(有罪推定除外)。但是,平衡、客观、全面,则是公正新闻的公正程序。与法律上的公正不同,在舆论方面,只要不是战争和敌对双方,对于任何问题的和平讨论,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所谓的实质公正而牺牲发言机会均等的程序公正。对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这样的讨论毕竟是一个好的开端,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改进公共讨论的程序和技巧。

  无论如何,人们决定局部放弃无罪推定的程序公正,始终只能是法律制度中极少数的例外。否则,它将动摇无罪推定这一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21世纪日趋走向更加强大的中国,在关注民生、扩大民主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坚守法治的基本原则。(阚敬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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