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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美国制宪会议的面纱——“辩论”成功的法则
发布日期:2009-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宪法不是像传说所说的智慧女神的单个头脑中的产物,而应 视作许许多多头脑和许许多多双手的产物。
  ——麦迪逊【1】
  
  在当今世界,美国可能是唯一一个不可被小看和忽视的国家。这不仅仅是因着它无国匹敌的军事力量和巨高不下的国民生产总值,更因着它富有魅力的美利坚文化和神秘莫测的法治积淀。然而,更令人称奇的是,“这个国家既非‘百年老店’,有什么‘祖传秘方’可以‘见血封喉’;更非‘千年大国’,有什么‘悠久传统’可以‘厚积薄发’”【2】相反,在当今世界的大国中,它的历史最短,基础最差,起步最晚,底蕴最薄。那怎么能在区区二百多年间(应该是区区一百多年间),一跃成为首屈一指乃至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了呢?不管你列举多少条理由,我想有一点是不应忽视的,那就是自建国之始制定,至今一字未改,用来构建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法。【3】在这二百多年的腥风血雨中,美国宪法只是与时俱进地增加了27条修正案,便足以在这个“多事之秋”维护了美利坚的稳定和长盛不衰,这的确是个奇迹。而二百多年前的那个制宪会议也随着时间的流失愈加显得神秘莫测,当初那群参与制定宪法者真成了“半神半人的汇集”(杰弗逊语)。
  想当年,二百多年前的美洲大陆,战争的硝烟尚未散去,那里的人们还未来得及享受战争胜利所带来的喜悦,州与州之间的矛盾却开始浮现,而此前制定的邦联条款已根本无法解决这类矛盾。不得已,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于1785年3月各派代表在华盛顿将军隐居的芒特弗农开会商讨两州间有关商务和航运纠纷问题。但这种双边性单打独斗的解决方案根本无法应对日益扩大的州际贸易和随之而来的州际纠纷。于是,华盛顿、麦迪逊和伦道夫等先知先觉者积极向大陆会议倡议各州派代表以商讨修订邦联条例。因此就有了1787年那个夏天的故事, 五十五名“半神半人”憋在费城闹市的一间陋室里,神不知鬼不觉地造出了一部享誉世界的美国宪法。
  那个夏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五十五名制宪者又是如何制定出了这部传世杰作?这些问题一直吸引着学术研究者以及充满好奇者的心思。好在当时制宪会议上有一位出身富家的少爷公子,在那长达三个多月的酷暑里,不仅每会必到,认真聆听,积极发言,且每晚还撰写笔记,对每一次讨论的情况做了尽量详细的记录,【4】为后人了解那次会议的真相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现经尹宣先生传译为中文,为汉语读者了解这一真相提供了方便。作为好奇者,我也随着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先生的记录,穿越时空的隧道,游走在二百多年前那个夏天的费城,与那五十五位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物一道走过一个燥热但并不沉闷的夏天,感受那充满希冀与困惑的时代。现根据我的感受,试着用笨拙的文字来揭开二百多年前美国制宪会议的神秘面纱,以发掘其成功之道。
  
  理性与务实的心态
  
  如果我们设计的政府,有足够的生机,能积极展开活动,足以使我们免于屈辱,维护我们国内的幸福和安全,这就是我们对这个政府的全部期望。
  ——查尔斯•平克尼【5】
  
  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功当然是多方因素作用的结果,但笔者认为在这些因素当中,首当其冲的应是代表们时刻保持着理性和务实的心态。他们既没有被独立战争的胜利冲昏头脑,更没有在家国之秋迷失方向,而是极其认真地反思并极力探讨“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6】当然,这也是摆在制宪会议代表们面前的最大考验。在会议刚开始的时候,谁也没有把握会议能够成功,甚至不知道这次会议能走多远,更何况面对如此“根深蒂固”的问题。
  在迷茫与困惑之际,何况他们从事的还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最需要的是理性,而不是激情。但他们做到了。参加会议的代表并没有“为天地立心,为万世开太平”的壮志豪情,而是孜孜致力于制定一部好用的且不一定好看的宪法(纵然现在看来,这部宪法因为好用而显得好看)。他们只求所设计的政府“有足够的生机,能积极展开活动,足以使我们免于屈辱,维护我们国内的幸福和安全”【7】就足够了。他们意图“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即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8】所以,他们不是驻足于宏大的抽象理论,甚至不用顾忌理论上的自恰,而是针对现实中的一点一滴,字斟句酌。许多时候是讨论了几天即将确定下来的方案,会因为一点点问题不得不推倒重来。因为这部宪法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不是招牌,也不是贡品。
  正是这种理性和务实的心态,使他们不至于被仇恨的激情遮蔽眼目。在制宪会议的辩论中,代表们谈论得最多的参考对象,就是他们刚刚赶走的敌人——英国,和正对这个尚在襁褓中的新生儿虎视眈眈的法国。在考虑设计政府的方案中,他们完全没有顾虑“姓英还是姓法”之类的问题,因为他们早已明白了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判断所拿来的东西是否可用。宪政制度的设计在他们眼里纯粹是一项科学的事业,而科学自然是无国界的,无姓别的,只遵从客观事实。他们正是通过冷静地对涉及到的各项因素进行解剖、分析和组合,通过经验的考察和逻辑的推导,探寻种种细小设计的利弊得失之后,才设计出了一种大体正确,也现实可行的政体,从而进行了一场“理性的革命”。【9】弗吉尼亚代表乔治•梅森在会议期间写给家里的一封信上曾坦言:“当年跟英国造反,建立新政府,和我们现在面临的事情相比,已经算不得什么了。那个时候,大家都兴奋着,激励着人心。我们现在却要完全靠沉着冷静的理性,来思考这个政府体制会对那些甚至尚未出生的人的幸福会有什么影响。”【10】可见代表们已经知道第一场革命是激情的革命,而现在所从事的可看作美利坚建国的第二场革命,是“理性的革命”,是需要深思熟虑,靠着智慧进行的科学性的革命。因此在长达116天的辩论中,不管代表们表现的是温文尔雅,娓娓道来,还是口若悬河,激情澎湃,【11】其在内心都是深思熟虑,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权衡再三。
  制定一部宪法,实际上是在构建一个政府体制和建立一个国家,因此“应该以前瞻的眼光,看看应该做的事情的效果和影响。只有这些效果和影响,才是我们的行为指南”。【12】因为“一个政府,说到头来,至少要切合实际、能够运作”。【13】这一点在麦迪逊先生讨论议会第二院的组成方式时即明确指出:“为了正确判断第二院采取怎样的形式为好,最好先看看第二院需要实现哪些目的。……一个国家的人民,在一个稳健的时刻,讨论组建政府的方案,又有其他国家的经验作为借鉴,他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首先是他们自己的幸福”【14】。在三个多月的辩论中,代表们面临了各式各样的选择:各邦是走向统一,还是分离?是走向共和,还是(纯粹)民主?如果选择了共和,那么是复合共和,还是单一共和等等。【15】不同的选择,将会引导这个国家和民族走向不同的方向。在这种紧急关头,恰是理性和务实的心态使代表们能在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不至于迷失方向。他们凭着对人类理性的尊崇,对现实世界的把握,设计出了一部精密的机器,也是建造了一座伟大的建筑。
  宪法制定以后,为了让人民理解、选择和批准他们提出的宪法方案,代表们又在报刊上撰文,向人民进行解释,希望人民对新宪法既不要“盲目批准,也不要盲目否定。而是要进行认真而坦率的考虑。”【16】因为只有55名代表的理性对于一个即将诞生的国家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他们也需要并已开始向民众传递理性。
  确立会议规则
  
  法治即规则之治(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
   ——斯卡利亚(Scalia)【17】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俗语
  
  有着丰富生活经验的制宪代表们当然很清楚一套合理的会议规则对于会议的成功召开是多么重要。所以制宪会议召开的第一天代表们所作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选举一个会议规则起草委员会,着手制定会议规则。投票选举结果是法学教授韦思、律师汉密尔顿和律师平克尼三位先生当选,组成制宪会议规则的起草委员会。草案出来后又经过两天的认真讨论才确定下来。从而为会议辩论提供了程序性的要求。【18】
  首先是以邦为单位,少数服从多数。根据规则:“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少于7个邦(超过13个邦的半数);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各邦投票,由多数邦做出决定。”【19】这里达到“代表足够”的要求由各邦的授权书决定,大多数邦规定至少三名代表出席算是代表足够,即可代表本邦意愿进行投票,而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名代表出席即可,宾西法尼亚规定至少四名。但不管各邦具体规定为何,也不管每个邦有几名代表出席,表决是以邦为单位,每个邦的表决权平等。由此保证会议的代表性,以及会议表决结果的代表性。同时,这也是《邦联条例》中各邦平等原则的要求,以此作为会议的表决规则,体现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容易得到各邦的一致认同。少数服从多数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一项决议的表决,以多数邦的意愿为表决结果;其次,在一个邦内,也以多数代表的意愿作为该邦的表决意愿。如一邦之内的代表,赞同与反对票数相等,则为该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然,会议规则中的民主并不是要扼杀少数。相反,会议程序里还保留了大量对少数的照顾。比如“对一项议题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且“在一天的会议进程中,任何时候有人提出休会动议,只要有人附议,即予执行,不再辩论”等等,以此保证少数的意见也能得到表达。正是这种规则使得各种意见——不管你是属于多数派,还是少数派——都能在会议中得到讨论,集各家之长,顾各方利益,由此绝对排除在“重大问题”上由“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的情况,【20】进而确保会议的成功。
  其次是确保保密工作,使代表们可以从容地对各种观点进行讨论。由巴特勒先生提议,会议规则补充规定“会议期间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但为了保证代表们可以无所顾忌地畅所欲言,这一点似乎还不够。他们又不顾费城夏天的闷热,执意关上窗子,生怕从街上能听到会议的争论。其实,也可以理解这种心情。政治本来就不是高尚得纯粹对良好的治世方式的探索,而更多的是一场道德沦丧、追逐名利的肮脏游戏。更何况这次的制宪会议本来就是各州有了矛盾才来协商,讨价还价的事情对于这群身着燕尾服,衣冠楚楚、重视荣誉的绅士来说,可能总感觉不自在。只有关起门来才适合掏出心底,拉下脸面,为利益而战。所以,制宪会议也因此区别于普通的立法程序,从而使代表们能够——事实上是鼓励——进行坦率的讨论和富有想象力的创造。【21】
  最后,为了不至于你一言、我一语东拉西扯地消磨时间,避免代表们通过转移话题来回避困难,会议规则专门规定 “一旦开始辩论一项议题,代表只能对这项议题本身提出修改意见,或深入发挥这项议题,或要求推迟讨论这项议题,会议中途不接受其他动议”。【22】 由此确保对某个议题的讨论不被中途岔开。【23】同时,为确保深入、细致地讨论每一个议题,在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这也是给每一个邦平等的发言机会。
  当然,会议的规则是很细致,甚至可以说是很繁琐的。而正是这套略显繁琐的程序才确保了制宪会议的成功,且这种成功不仅仅是达成了一个结果,制定出一部宪法,而是每一个代表,每一个邦的声音都能得到倾听和讨论,每一个人的意见和智慧都能得到认真对待。不仅赋予其宪法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4】更是保证能集众家之长。由此想及今日的欧洲人固然也有一个伟大的梦想,但却因为缺乏一套合理的制宪程序,使得欧洲宪法走入歧途,胎死腹中,【25】可见一套会议规则的重要。
  
  经验与实际相结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诗经•小雅•鹤鸣》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中共中央决定【26】
  
  制宪会议召开时,所谓的“美利坚合众国”还不存在。严格说来,费城制宪会议并不是为一个已存在的国家制定宪法,而是通过制定宪法,把13个各自独立的“邦”联合起来,组建一个国家。【27】因此,所谓的“美国人”在当时不过是刚刚从大英帝国那里独立出来的那片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他们自由散漫,憎恶霸权,向往无拘无束的生活。如果不是因为迫于生计,他们恐怕是连国家和政府都不想要的。【28】所以,他们没有什么厚重的历史文化,也没有多少“前车之鉴”可供学习,他们的每一点努力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辩论》一书的作者,也是享有“宪法之父”美誉的麦迪逊先生在前往参加制宪会议之前,还专门托身在法国的杰斐逊为其购买宪法历史书籍,临时补习功课。但好在这些代表们善于学习和总结。虽然没有一个美国经验,但有十三个邦的经验可供学习,同时还有欧洲国家的经验,甚或是教训可供吸取。所以,他们从英国政治学家洛克那里借鉴了“有限政府”的理念,从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那里搬来了“三权分立”的武器,而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将这些理论创造性地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便是制宪先贤们最了不起的地方。【29】从《辩论》记录来看,参加会议的代表既没有来自下层的工农兵群众,也排斥了思想激进的小资产阶级和自命不凡、好高骛远且又眼高手低的知识分子。他们当中有三分之二的人从事过和从事着法律业务,其中10人担任过各邦的法官。还有一些是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如华盛顿、富兰克林。他们对当时欧洲思想界最先进、最杰出的政治哲学理论应该都比较熟悉,有的恐怕是了如指掌。但他们更明白法律是对生活经验的总结,是要面向具体生活(这里的宪法主要面对的是政治生活)中的扫洒应对。所以代表们在制宪会议中几乎很少引经据典,而更多的是回顾和反思经验与教训,哪怕这些资源极其有限。除此之外,他们甚至还要求同代人考虑宪法时不要“盲目崇古”,不要相信“习俗”,而应根据“自己的明智、自己的具体情况以及从自己经验中得来的教益”,因为他们坚信只有经验才是“智慧的最后绝佳检验”。【30】所以最后制出的宪法“既能涵容政治哲学理论的精髓,又能深解人性和民情,不好高骛远,以奠定国政之基。”【31】 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加会议的代表们一开始就很清楚“任何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可能面临一模一样的形势和环境,使人承认,建立一个一模一样的政府,能实现同等的好处:一种政府制度,应该适合于它要治理的人民的习惯和禀赋,并且必须从人民当中生长出来。”【32】并且已知道一个成功法则,那就是“根据这个政府将要治理的人民的需要,量体裁衣,加以设计,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会建立起一个积极行动、明智能干、能被世人接受的好政府”。【33】所以,我们看到制成的美国宪法,既渊源于当时流行于欧洲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政治学说,诸如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又体现了美国自身的传统和经验,诸如各州地位平等、殖民地议会及独立后州议会中一个议院由自由民直接选举、限制行政长官(总督及州长)的权力、强调法治等,【34】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
  宪法草案制成以后,麦迪逊在向民众解释时就坦言:“我们的宪法并不是什么抽象理论的产物,而是‘我们政治形势特点所不可或缺的互相尊重忍让、友好敦睦精神’的产物,既然如此,从理论上去考察这部宪法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多余无用的。一个具有足够权力以实现其目标的共同政权,这是美国舆论的要求,更是美国政治形势的需要。”【35】看来我们对美国宪法的研究也应该更多地关注美国历史和美国的风土人情,而不仅仅是宏大的政治理论。
  
  原则与妥协【36】
  
  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他愿意与任何变通办法合作,只要能消除代议制问题上的难点就行。
   ——麦迪逊【37】
  宪法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以机关的选举权及代以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列宁【38】
  
  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无不具有协商性、妥协性、平衡性品格,立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基于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包括适度妥协在内的政治斗争达致整合性平衡的博弈过程。【39】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正是通过正和博弈迅速取得立宪成功的典型例证,这部宪法是通过谈判而不是通过打仗完成的。来自五湖四海的代表们成分复杂,观点分歧,利益不同,导致他们对任何一个议题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经常是一个代表提出一个方案,另一个代表就马上强烈反对,或干脆另起炉灶,提出新方案。幸亏有前述规则的保证,加上代表们的绅士风度,要不真有可能大打出手,甚至酿致战争都有可能。同时也幸亏大多数代表不是那么“坚守理想”和政治主张,而是以低标准来要求自己,认识到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
  为达成一致意见,汇聚费城的代表们不得不一次次地互相让步。其中有几个重大的妥协值得回味。首先是在会议一开始弗吉尼亚代表提出的宪法草案,史称“弗吉尼亚方案”(因由伦道夫向会议提出又称“伦道夫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大州利益,主张加强中央集权;就在对该方案的讨论行将结束时,新泽西的代表佩特森突然又提出另一个方案,史称“新泽西方案”(又称“佩特森方案”),代表小州利益,主张保持原有的邦联制。由此在国家主权属于联邦政府还是属于各州政府的问题上,出现了联邦主权派和州主权派的对立。经过激烈争论,两派分别做出让步,达成了一个“半中央集权、半邦联”的联邦制折衷方案,问题得以解决。【40】其次是在如何分配国会代表,大州与小州又争执不下。大州主张以人口为基础,依据各州人口总数按比例分配两院议席,小州则主张以州为单位,各州应在国会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为此一度形成僵局,若不是“上天显灵”,会议恐将中途流产。最后是以康涅狄格代表提出的妥协案为基础,才勉强通过议会众议院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各州议席,参议院以州为单位分配议席。这是制宪会议中最大的一次妥协,且以此扭转制宪会议的僵局,故被史家誉为“大妥协”。
  大州与小州的分歧尚未解决妥当,又在计算众议院代表比例人口,黑人奴隶是否计算在内的问题上,出现了南方代表与北方代表的争执。南方代表希望黑人奴隶在分配直接税时算财产,选举时算人口,北方代表则认为黑人奴隶在征收财产税时算财产,国会选举时也不算人口。双方妥协的结果就是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即黑人奴隶按五分之三折算人口,并依此计算课征直接税和分配众议员名额。美国宪法也因此容忍了奴隶制而臭名昭著,直到今天受人诟病。
  除此之外,在总统的选举方式上有人主张由民众直接选举,有人反对,妥协的结果就是总统选举人制度;还有在总统的权限,中央政府的商业管理权等方面都进行了激烈而又认真的讨论。【41】直到9月17日,对如何处理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问题进行最后一次投票后,美国宪法经过了569次投票表决终于制定出来,可谓一波三折,好事多磨。
  当然,妥协并不等于没有原则。之所以作出妥协,实是代表们“不愿意看到制宪会议作鸟兽散,陷国家于不堪。”只有双方互相让步,美国宪法才能在一次次讨论和修改中不断完善,不断接近“政治真理”,进而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当时迫于形势,挽救13个邦的命运已迫不及待,如果代表们不能提出办法,就背叛了人民的委托,所以代表们对这次会议和将要制定的宪法也可谓一往情深。妥协的原则是:第一、制宪会议不能一事无成;第二、国家不能分裂,必须联合和统一;第三、联合和统一不能通过战争,只能通过谈判。可以说,正是这三条原则,决定了他们在具体问题上的最后妥协。因为不在具体问题上妥协,就无法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惟有如此,制宪会议才阴云与曙光同在,妥协与原则共存。【42】
  
  神佑美利坚
  
  人心有许多计划,却只有主的目的才能成就。
   ——《旧约•箴言》19:21
  谁敬畏耶和华,耶和华必指示他当选择的道路。
  ——《旧约•诗篇》25:12
  
  用美国人常用的一句话来说,这是“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last but not least)”的一点。我之所以把这一条放在最后,是因为在我们这个没有信仰的国度,读者是不大会相信神灵的保佑,以此作为美国制宪会议成功的一个法则,实属无稽之谈,多有画蛇添足之嫌。但对于有着虔诚信仰的美利坚民族来说,这恐怕是不可或缺,甚至是至为重要的“压轴性”一点。
   “神佑美利坚(God bless American)”是美国总统在公开演讲结束时常要说的一句话,意在表明美利坚人民的事业就是上帝的事业。在商定建国之策的制宪会议上,熟悉上帝意旨的代表们当然知道“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认识至圣者便是聪明”。【43】在如此重大的事情上肯定不会忘记所罗门的劝告:“你要专心仰赖耶和华,不可依靠自己的聪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认定他,他必指引你的路”【44】所以会议一开始,富兰克林老先生就提议请一位牧师,主持每天会议开始前的祷告仪式,但限于制宪会议的经费缺乏,只能改由每位代表回家祈祷。直到会议进行一个月后,辩论表决来回折腾,越过了一个又一个严重分歧,终于在无可回避的议会第二院代表制问题上相持不下。表面上大州和南方联盟占了多数,但小州已明确表态,如果再要他们退让,就只能退出会场。代表们为此争得暗无天日,却进展甚微,以致要作鸟兽散,打道回府。此时,会议中最年长,也是很少发言,有着智慧象征的富兰克林先生站起来,意味深长地说:
  自从我们忙忙碌碌寻找政治智慧以来,我们确实体验到我们在政治智慧方面的缺乏……这个会议目前的处境,大家仿佛都在黑暗中摸索,寻求政治真理,却很少有人在发言中指出,事情怎么会弄成这样。主席先生,迄今为止,为何我们从未谦恭地祈求于光明之父,让他来启迪我们的悟性?在与英国抗争的开始阶段,我们对危险十分敏感,每天都要在这个房间里祈祷,祈求神明的庇护。我们的祈祷被听到了,并且被得到仁慈的回答。所有我们这些投身斗争的人,都频频体验到这位至高无上的神明,在保佑我们。……我已经活了很长的时间,活的时间越长,越相信我见到这个真理的存在:是上帝在主宰人间的事务。连一只麻雀掉到地上,也逃不过他的注意,那么没有他的帮助,一个帝国岂能兴起?……‘除了主能建成大厦,他们劳累而想建成大厦,不过是徒劳’。我坚信这一点,我还相信,没有他的协力帮助,我们要想建造这座政治大厦,不会比巴比伦人建造他们的通天塔下场更好。【45】
  接着老先生语重心长地提议说:“从今天起开始祷告,祈求上苍协助,保佑我们的讨论,每天上午开始议事之前,先举行祈祷,聘请本城的一两位牧师,来主持祈祷。”【46】老先生的演讲不仅得到了代表们经久的掌声,而且也似乎上达苍天,上帝听到了老先生的呼求,恩光照耀在那间略显阴暗的会议室里。尽管限于会议经费,仍未能请到牧师,但代表们的心意和他们对耶和华的敬畏,已经够了。接下来,发生几件很巧合的事情,影响了重大的结局,从而达成了“伟大的妥协”。【47】
  这是没有信仰的人们很难理解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如果我们真要用理性来思维的话,一件确定无疑的事就是,人的理性十分有限。”【48】我们也很难理解,西方的宪政文化中,在上帝之下、在律法之下、在宪法之下的递进逻辑演绎里,透射出政治生活领域是服从神命的存在。【49】其实,直到今天,美国人民对上帝的敬畏和推崇,仍历历在目。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位上方的石头上,就镌刻着《圣经》中的十诫;林肯在被刺之前签发的最后一个法案,是在硬币的一面刻上“我们相信上帝”(In God We Trust)。大约一百年后,这句话成为全国性的座右铭,被镌刻在所有钱币和政府办公大楼上。以此表明这个民族对上帝的信仰,这个国度是属于上帝的国度。上帝保佑着这个民族的事业,何况制定一个宪法呢?所以,这部来自神明的宪法具有无可匹敌的生命力也便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结语
  
  1787年9月17日是制宪会议的最后一天,代表们在通过的宪法上签字时,最年长的富兰克林先生望着主席椅子后面的油画日出图对身边的代表说,“在会议进行途中,我反复注视主席身后的这副油画,我对这个问题的希望和担心,反复折腾,无法断定,画中的太阳,究竟是在升起,还是在落下;现在我终于有幸知道,这个太阳是在升起,而不是落下。”【50】如今二百多年过去了,美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大西洋沿岸的一个狭长地带的13州,扩张到横跨北美大陆的世界大国;从相对单一的白人加上数量不多的黑人和没有统计在内的印第安人到今天几乎包含世界所有种族和族裔的近三亿人口;从一个农耕社会发展为以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后工业社会;从一个不起眼的新生共和国成长到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51】?期间经历了内战和两次世界大战,遭遇了总统被弹劾,东西对垒,还有总统难产……,这些难以抵挡的国家危机,但美利坚还是走过来了,且在政府架构和政治制度上愈加显得成熟和老练。建构和规制政府的宪法不仅没有被淘汰,反倒愈发显出其生命力,应对着这个民族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这种神奇显然不是三言两语所能道破,也不是我这种粗浅的勾勒所能表明,也许,面对如此神奇的事情,我们真得感畏是“神佑美利坚”。
  
   2006年建军节之夜完稿于京城
   时窗外暴风骤雨、雷鸣电闪
   窗内荧屏上歌舞升平、欢度盛世
  

【注释】
本文为《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的读后感,写作时参考了以下著作中对美国制宪会议过程的描述,易中天:《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年版;林达:《如彗星划过夜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以及新近翻译出版的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1】 Notes of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Reported by James Madison, Ohio University Press, Athens Ohio,1966, p. xii.转引自曹德谦:《麦迪逊与美国宪法》,载美国政治与法律网://www.ciapl.com/news.asp?Newsid=6691&type=1004;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8月1日。
【2】易中天:“敲开他山之石——我写《艰难的一跃》”载《厦门晚报》2004年12月08日“生活阅读”版。
【3】有关美国宪法在美国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可参见杨鹏飞:《美国宪法与美国的发展》,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页70。
【4】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册),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下文简称《辩论》。
【5】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01。
【6】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3。
【7】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01。
【8】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页7 。
【9】秋风:《理性、激情与革命》,载//www.mindmeters.com/arshow.asp?id=97,最后访问日期为:2006年8月1日。
【10】转引自林达:《如彗星划过夜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页117。
【11】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册),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附录五:“对制宪会议代表的性格描述”,页829。
【12】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70。
【13】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352。
【14】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11。
【15】有关分析可参见肖滨:《立宪选择中的理性解释 ——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例的分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16】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9。
【17】Antonin Scalia,“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89, vol.56,p.1175.
【18】中山大学的肖滨教授曾对美国制宪会议的规则有过简单概括,具体分析可参见肖滨:《在辩论中选择宪法规则——美国制宪会议为什么能成功》,载《南方周末》2006年4月6日。
【19】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8。
【20】《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页132。
【21】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326。
【22】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9。
【23】肖滨:《在辩论中选择宪法规则——美国制宪会议为什么能成功》,载《南方周末》2006年4月6日。
【24】当然,因此次制宪会议原为修改《邦联条例》,维护邦联,而代表们却制定宪法,组建联邦,其合法性常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
【25】秋风:《缺乏伟大制宪者与合理制宪程序:欧洲制宪的歧途》,载《中国新闻周刊》总第231期。转引自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6-14/26/58617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8月1日。
【2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7】赵晓力:《美国宪法和国家统一》,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4期,页45。
【28】易中天:《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年版,页2。
【29】著名的美国宪政史专家任东来即认为,美国制宪先贤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们把英、法思想家的见解、“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与北美殖民地的自治及制宪经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炮制出既有明确原则,又有具体条款,既可以操作、又富有弹性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一部宪法。”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页24。
【30】A. E. Dick Howark, James Madison and the Constitution, The Wilson Quarterly, Summer, 1985, p. 83. 转引自曹德谦:《麦迪逊与美国宪法》,载美国政治与法律//www.ciapl.com/news.asp?Newsid=6691&type=1004,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8月1日。
【31】任东来:《漫谈美国的宪法与宪政》,载《科学中国人》2003年第4期,页28。
【32】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01。
【33】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03。
【34】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上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19。
【3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314。
【36】美国进步主义学派史学泰斗查尔斯·A·比尔德在其撰写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一书中,用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解释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的行为。他详细考察了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美国的经济结构,以及制宪会议上代表们的财产和经济状况,认为大部分制宪会议代表通过美国宪法的制定,可以获得个人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制宪会议上的妥协,是经济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37】文中的“他”应指麦迪逊本人,因原文用第三人称记述会议讨论情况。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27。
【38】《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页309。
【39】程汉大:《正和博弈是立宪成功之道》,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页20。
【40】关于这一妥协的分析,可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和国家统一》,载《中国法律人》2004年第4期,页45。
【41】对制宪会议中的争论和达成的妥协的描述,相关著述有:程汉大:《正和博弈是立宪成功之道》,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褚乐平:《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关于宪法批准问题的争论》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7期; [美] 赫伯特·J·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 》,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美]]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定》,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36-125;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上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19-28;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页61-84等。
【42】易中天:《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年版,页176。
【43】《旧约·箴言》9:10。
【44】《旧约·箴言》3:5-6。
【45】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32-233。
【46】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233。
【47】关于这一戏剧性的转折,可参见林达:《如彗星划过夜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页113。
【48】里程:《游子吟——永恒在召唤》,校园书房出版社2002年版,页18。
【49】关于西方社会中的宪政与上帝的关系,可参见肖滨:《上帝·律法·宪政》,载《东方文化》2002年第2期,页19;任军锋:《“神佑美利坚”——“公民宗教”在美国》,载《现代政治与道德》(思想与社会第五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页58。
【50】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页782。
【5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7。
李松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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