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法律已经明确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认其他的争执的事实(应证事实),当事人即无须就应证事实直接举证,此即所谓事实上的推定。
一、推定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推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则,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使诉讼中的非主要争点,免于举证。如在某些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还附带提出某些原审程序违法,作为二审法院在审查该程序并不违法后,可以直接推定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而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通过推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举证,从而加快诉讼进程,达到诉讼经济的目标。
第二,可以缓解某些证明上的困难,避免关于推定之事实因证据缺乏所生程序上之僵局。如要调查失踪人是否确已死亡。调查这类案件事实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费用,而且往往也无法查清。在此情况下,通过运用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可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排除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第三,可以避免民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防止对于推定之事实无从获得合法适格的证据所产生的困境。在某些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而永远无法获取。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活动无法进行,但是某些实体法上的财产权益等又必须加以确认,诉讼不可能无限期拖延,否则社会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第四,推定有利于公平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依赖于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难以获得,此时当事人可资利用的只有间接证据。允许当事人以推定方式从间接证据出发证明案件事实,可以避免当事人碍于客观原因举证不能而招致不公平的败诉结果。其次,在某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有独特的方法接触事实及关于事实的证据,通过推定,能使其及时向法庭提出所知之事实及证据,使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协力破除覆盖于事实真相上的迷雾,实现纠纷的迅速解决和裁判的准确公正。最后,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出现证据资料被一方当事人所掌握,而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从对方处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若法院以原告未尽主张和举证责任而使其遭受裁判上的不利益,显然有违诉讼公平与正义。针对这一情况,除了实体法上规定当事人的资料开示请求权外,还可通过程序法上的推定制度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占有证据资料的当事人,以贯彻诉讼上武器平均和风险平等的原则。
第五,推定可以达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一定的社会效果。例如,法律上推定长期占有不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其目的不同于取得时效是为了弥补所有权之瑕疵或为解决所有人举证的困难,而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
推定也有其局限性。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推定而认定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与客观真实的程度还有一定距离。
二、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大于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适用推定应具备一定条件,并遵循严格规则,试分析之:
1、推定必须具备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基础是真实的,据以推出的推定事实才有可能是可靠的。作为推断棍据的基础事实,除了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可由法院进行认定外,都应由主张存在事实的当事人举证证明。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逻辑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除此而外,均不能成为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还必须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产生符合日常生活中的通常概率,基础事实的发生一定伴随着推定事实的出现,如果出现例外情形,那只是一种特殊和个别的情况。
3、推定应当允许反驳,应尽量给予因推定而遭受不利的当事人以反驳的机会。无论是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都只是一种证明方法,并不能保证证明结果必定正确。推定所依据的虽然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常态联系,但这种联系不可能完全正确,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就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驳。
作者:段修排 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