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聋哑人犯罪的原因
聋哑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1)从客观上来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残疾人社会保障系统的严重滞后,与正常人收入的不均衡及物质生活差距的拉大是构成聋哑人围绕钱物犯罪的动因。他们中许多人缺乏家庭、社会的关爱和照顾,生活环境很差,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贫乏,大事做不成小事又不做,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侵蚀着他们的头脑,这些不良习气一旦遇到合适的气候和环境,就必然会膨胀爆发,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严重的危害。(2)不法分子利用聋哑人幼稚、单纯、智力不能充分表达,不能或无法完全预料行为后果的特殊性,教唆聋哑人玩小偷小摸的游戏,日积月累,变成了胆大妄为,掠货窃财,明抢暗夺,助纣为虐的暴徒。同时因聋哑人的社会阅历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不法分子的利用和引诱往往毫无警觉,又不加思辨,误入歧途而浑然不知。可见聋哑人犯罪的背后,不法分子充当着一座看不见的“黑靠山”的角色。笔者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及到教唆犯的问题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对其人其事一定要严查不怠,深挖细究,使教唆犯归于同案犯而绳之以法,更深更好的打击恶势力,痛治社会病区。(3)有的聋哑人走向社会后,家庭教育往往严重缺乏,任其自由发展,参与打、砸、抢等不法行为,有的家庭成员间酿成了低劣的人生观念,也使聋哑人潜移默化走向犯罪深渊。(4)有的聋哑人从小接受家庭父母的溺爱以及社会福利的优待,从小失去锻炼机会,失去了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坐吃山空,懒于劳作,导致走向社会后为贪图享受而以身试法。(5)现行社会分配制度使一些犯罪聋哑人急于致富,又苦于没有门路,遂产生不良动机,滑向犯罪的注重漩涡。
二、聋哑人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包括三方面的意思:一、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免除,但不一定就得从轻或免除处罚;二、是否要免除处罚,还要执法机构视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决断;三、聋哑人犯罪跟免除或减轻处罚之间不存在必然性。由此可见,对聋哑入犯罪,既不能姑息迁就,也不可矫枉过正。
三、聋哑人犯罪的预防
(1)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聋哑人确实值得全社会给予关注和理解,只有帮助他们摆脱困苦的生活环境,解决其生存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才有可能使聋哑人的犯罪现象得以根本控制。因此,为聋哑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
(2)家庭和社会应更多地关注聋哑人,加强与之沟通和交流,消除其被遗弃感,使聋哑人能够真正地融入社会,避免形成聋哑人群体消极的亚文化。
(3)加强聋哑人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聋哑人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聋哑人教育活动,一方面使更多的聋哑人能够掌握一技之长,为聋哑人立足社会奠定基础;另外一方面也使聋哑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4)加强管理。实行双向式管理,对外地户籍聋哑入的居住地点、工作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重点关注和管理的人群行列。聋哑人户籍地则要对聋哑人的外出动向予以登记和定期访问调查,了解聋哑入在工作地的工作、生活情况。
(5)严厉打击操纵、控制聋哑人犯罪活动的“幕后操纵者”,重拳出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尤其对聋哑人犯罪团伙的头目要重点打击。
对待聋哑入侵财犯罪现象,我们应采取理性的分析态度,既不能片面地认为聋哑人较常人更易于犯罪、更具有反社会性,也不能因聋哑人本身值得同情而放纵犯罪的发生。我们应当立足于加强教育和管理,并为其提供更多合法的谋生手段,进而加强综合治理聋哑人犯罪现象的实际效果。
作者:于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