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次于上帝的人--美国大选期间的法官
发布日期:2009-07-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
近日,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中国留学生在美打赢知识产权官司: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六日电纽约消息,由中国留美学生创办的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前不久打赢了状告美国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官司,获赔四百多万美元。有报道说,在知识产权官司方面,这是中国人在美国获得的最高赔偿。
八十年代,岳明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成立了一家软件公司并开发出一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数据库管理软件系统。后来他们将公司及软件转让美国一家公司但保留了该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知识产权,并在香港成立了太平洋优利达公司。
但是在一九九五年,美国这家公司违犯了他们在中国地区不享有软件知识产权的协议,将一套软件出售给中国内地。于是,一九九六年九月,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在美国科罗拉多州起诉美国这家公司,指控其侵权行为,三年之后,美国法院作出裁决,此案由仲裁庭审理。
今年八月,美国的这家仲裁庭开庭,九月十一日仲裁裁定书认定,美国这家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应向太平洋优利达公司赔偿三百五十九万美元,并赔偿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律师费暂定为五十二万美元。按照美国法律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这则新闻只简单叙述了该案的事实,未就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那么,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方)侵犯了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何种权利、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呢?
文中提到,美方违反了双方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未经许可在中国销售作品复制件。这一事实只能说明美方违约,并非侵权,而美国仲裁庭作出的是侵权裁决。如要证明美方侵权,还应从版权的平行进口角度入手。
二
平行进口即灰色市场,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而出现的现象,其含义是指未经一国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同意,他人将国外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该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
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由于版权在法律保护上普遍实行自动保护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因此版权领域更容易产生平行进口的问题。首先,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作者国籍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品国籍是中国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之日起,享有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版权的取得较为容易。
另外,版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使得一个公民在不同国家获得版权的机率大为增加。国民待遇是版权国际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几乎所有的双边、多边协议,均把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
因此,如果一个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了一部作品,则他在所有成员国享有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并且首次出版于一个成员国,则该作者在其本国以及所有公约成员国享有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在某一个成员国拥有住所地,则其创作作品后,在该非成员国以及所有成员国享有版权;如果一个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另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出版,则根据出版国法律或两国协定,作者可能同时拥有这两个非成员国的版权。由于一个作者的作品在多个国家可以同时取得版权保护,当他在两国同时出版发行其作品或许可他人出版发行时,第三人从一国将该版权产品输入到另一国,就产生平行进口问题。
三
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合法说和违法说。下面对此略作介绍。
主张支持平行进口的人认为,平行进口有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符合国际贸易的要求,不应当禁止。 具体而言,平行进口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平行进口商与版权人或被许可人竞争市场份额,有利于打破垄断,合理划分市场,促进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则会导致垄断厂商肆意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正当竞争现象;
2、有益于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的货物由于省去了促销和许可费用,价格较低,而且平行进口的货物也是合法制造的真品,其质量有保证,不存在假冒问题;
3、平行进口商从国外大量采购版权产品,也间接使得版权人获得高额利润,版权人的利益并未因平行进口而受到损害;
4、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错综复杂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很难弄清某项产品在本国的权利状况,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无疑将增加国际贸易成本;
5、允许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客观需要,是贸易自由原则的体现。随着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消除利用知识产权设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的一致呼声。因此,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必要;
6、任何对版权产品平行进口予以禁止的现有法律,都可能在很大的范围内很快失去实际意义,因为版权产品的大部分可以通过服务的方式或直接电子商务的方式,经国际互联网从一国向另一国进口,这是任何禁止平行进口的法律及边境措施所阻止不了的。
反对者则更侧重于理论的合理性分析,他们认为,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允许平行进口则是违背版权的地域性原则和版权独立性原则;其次,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独家被许可人利益的侵犯,侵占其市场份额,给其产品的声誉造成损害;另外,平行进口商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投入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他们往往不重视售后服务和产品的形象,注重短期利益,这种情况从长远来说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使搭便车的行为增加,助长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之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最后,平行进口对于投入了大量成本的版权人和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励公平竞争,有可能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破坏版权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禁止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有利于保护国内版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创作又鼓励作品的流通,对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平行进口是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版权具有地域性,版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也具有地域性,版权人只在行使了发行权的国家和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权利的用尽,而在其他拥有版权的国家和地区,其权利依然存在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版权人将版权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许可他人在其他国家销售,并不导致其发行权在其本国用尽,他人未经许可将该版权产品进口到国内,是对其合法利益的侵犯。
从经济角度看,版权产品是商品,商品必须在市场流通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学上有关于市场分割是利益最大化的方法的理论。一个比较固定的市场对某种商品的需求量也是固定的、变动较小的。因此某种商品获取最大利润的方法就是打败竞争对手,占有全部市场份额。但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追求市场份额最大化就成了市场竞争的主要目标。版权人投入智力劳动完成某一作品,并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后,就形成该作品的市场。版权法赋予版权人一定的垄断权,旨在保障其市场份额的占有权,使其版权的权利能够实现,其智力投入能得到回报。而破坏这种市场占有权,就是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应予以制止。在版权许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被许可人付出一定代价就某一产品取得在某一地域复制、发行等权利,实际上是取得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同样的产品,与被许可人争夺市场份额,无疑是对其利益的侵犯。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禁止平行进口行为,只有欧洲共同体、新加坡等少数例外。由于国情关系,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平行进口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比较少,立法上也缺乏相应规定。这些国家由于发生平行进口的可能较小,而且从国外进口版权产品较多,一般不会对平行进口予以明确禁止。在国际层面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版权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公约。
美国是明确禁止版权领域平行进口的有代表性的国家。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该条仅不适用三种情况:a、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b、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目的进口;c、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而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在司法判例中,美国法院也认定平行进口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美方未经许可,将附有中方版权的软件销售到中国,构成了平行进口行为。根据美国法律,此举侵害了中方的版权,美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中方也可以以违约为由控告美方,要求赔偿。
四
如果此案发生在我国,被告是我国公司,判决结果会怎样呢?我国曾发生过音乐制品平行进口案件,有关部门认为,就追查已取得的证据材料看,该音乐制品并不是盗版作品,而是原版进口产品,并不违反海关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条例,不属于海关查处的范围,也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因此最后未被认定为侵权。 由于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欠缺,我国在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方面尚无明确态度。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一段时期内,我国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低于发达国家,在国际上有很大的竞争力,允许平行进口对我国是有利的。而且作为一个低价位市场,来自国外的平行进口商品不会太多,在我国发生平行进口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我国并不急于在此问题上表态或制定规则。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品的成本会逐渐上升,低价的优势也许会改变;同时,相对于一些更落后的国家,我国的产品价格也不是最低的,允许平行进口或迟或早会使自己受到损失。
此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日期的临近,我国也必将成为国际大市场中的一员,我国的很多企业将逐步走上国际市场,它们在出口产品时也应当了解买方国家关于平行进口的规定,避免因平行进口构成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说,从目前来看,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更多的是对出口商造成不利,而不是因进口而侵犯国内版权人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双边、多边协议起了很大作用,互利互惠已日益成为重要原则,如果我们不尊重他国的知识产权,其结果也必将遭到他国的报复,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目前已有很多国家把平行进口作为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国际公约也多次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又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应当多关注此类问题,在国际问题的解决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反映自己的利益。因此,研究平行进口问题、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闫桂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