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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反腐英雄”举报人 法律应给予更多保障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据统计,我国查办的职务犯罪中,7成以上是由于举报而立案的。在这个意义上,举报已经成为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关键力量。举报人与战斗在反腐败工作第一线的人同样,也是英雄。在我国,举报的原因大多出于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和强烈的正义感,而非企求名誉和实利。而实际上,许多保护人得到的却是来自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和自由的代价。

    我国法律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我国一直重视举报人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既规定了公民拥有举报权,又对压制和打击报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的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我国刑法也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

    再次,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都制定有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从不同侧面制定了保护举报人安全、维护举报人权益的措施,如把举报材料纳入密件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强调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等。

    实践中 举报人常被打击报复

    尽管法律如此规定,许多被举报人在被揭开真实面目、面临党纪国法的惩罚时,还是用尽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近年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更是频频见于媒体。

    据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这还仅是受到检察机关查办的报复案件的数字。这些遭遇报复的举报人涉及金融、教育、政府、公司等各个领域。他们当中,有些举报人遭到报复以后,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为他们洗清了冤屈,补偿了损失,惩治了报复者;但也有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折磨得身心俱疲:案件正在追查之时,他们默默承受压力;当真相大白之日,他们却还背负伤痕、一筹莫展,有的走上累年上访之路。

    举报保护的法律缺失

    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用法律调整矛盾纠纷。应当说,公民举报,基本上都是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举报权的行使、举报事项的处理和举报人的保护自然也要依法进行。我国在鼓励、保护举报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但是比起举报人保护面临的严峻情况,这些规定还不全面、不细致,力度不够,实践中往往捉襟见肘。

    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保密是对举报人最好的保护。许多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强调的也往往也是“保密”的要求。当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受理举报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条款,如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等,但泄密事件还是不断发生,许多打击报复案件的发生都肇因于举报泄密。

    已有法律规定不细致,操作性不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举报的受理、处理,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程序,操作性弱。如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对于保障的手段、期限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各机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失之过简,如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而具体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责任则付之阙如,规定侵害举报人权益要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方式、强制措施,则没有规定。

    法律对于责任规定不详细,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大。权责明确是规定落实的保证。如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责任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安全,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机关,尤其是没有规定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这使一些案件在处理中很容易造成对举报人保护不力;对于机关(部门)内保密事项的具体责任归属、发生失、泄密事件后责任追究等,都没有系统、具体、严格的规定。

    对举报人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太窄。现行刑法针对举报人保护专门设立了报复陷害罪,但是对保护举报主体的范围规定过严,仅规定了针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是本罪,而针对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行为则未作规定。对举报人而言,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甚至超过自己的生命,对其近亲属保护不力,会造成举报人的顾虑,不利于举报人的正义举报。

    对举报人的特殊保护缺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问题并不以举报事项的解决为限。世界许多国家规定,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可能存在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有获得特殊援助的权利。但我国目前针对举报人还没有这一特殊保护。我国目前尚无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全方位保护举报人的法规和体系,现行法律对什么样的举报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举报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之后,无法依靠法律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保护举报者有“三难”

    被举报者多元化导致举报人保护难。刑法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规定其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很多公司、企业,它们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层中领导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同样会成为举报对象,而且这类举报是大量的。对这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刑法则未作专门规定。

    报复行为新特点导致查处难。当前,随着法治的健全,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行为往往采取合法的形式,定性为打击报复很难。如有的借优化组合、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工资或扣发奖金,还有的辞退甚至开除;有的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对举报人做出不公正处理;有的利用举报人工作中的缺漏,借题发挥,对举报人做出不恰当的处理等。在前述行为之下,行为人动机是否报复难以认定。同时,即使认定行为是打击报复,其证据也难以查找落实,使举报人只好吃“哑巴亏”。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举报人自身原因造成保护难。有些泄密是举报人自己有意无意间造成的。如举报之前明确向被举报人宣明自己的意图,或在调查收集情况时为被举报人发觉。又如有些举报人为了使问题尽早得到解决,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增加了失密的机率,失密后也难以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另外,保护举报人的难易与报复举报人的成本呈此消彼涨的态势。保护举报人的困难越多,表明保护的成本越高,相比之下报复行为的成本反倒越低,报复的人不会受到或者很少受到制裁,会让他们不怕冒这个险。

    保护举报人  法律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经过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的立法技术已臻成熟,举报立法应当提上日程。我国应加强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尤其要完善防止变相泄密的立法,禁止将举报材料转被举报人所在地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避免使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在处理过程中失密。

    同时,法律应细化保护举报人权益的程序性规定,使每一条规定都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机制,尤其是制定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从党纪、政纪处分到民事、行政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对举报人的保护范围,明确对举报人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扩大对其劳动权、名誉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刑、民、行法的全方位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包括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解除举报者的后顾之忧。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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