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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院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和谐建设。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坚持为大局服务,这是关系到法院如何坚持党的领导问题。

  法院审判工作都要为大局服务,我们干警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大局,笔者认为,大局就是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不能教条的去套用法律,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放眼社会。我们每解决一起案件要有利于社会的需要,广大群众的需要,不但要做到公正执法,还要能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根本方向。

  要做到这些,首先我们法官要加强自身政治素质及业务能力,要有高度政治敏锐力,要与党组织保持一致,服从领导。我们在办案件时,只要大局需要,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我们可以大胆的去办,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我们也要尝试着去办。这是当今社会的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这样做,不是违背法律,而是在实践中去完善法律,我们的国家在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制度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这是正常的。为确保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法院的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为大局服务,笔者为此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首先加强干警的自身素质建设。近几年,法院的形象,法院干警的形象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有了很大的改变,老百姓对法院干警的信任度有了明显的提升,法院干警的自身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法院干警的思想仍没完全解放,视野仍没放开,大局观念淡薄,没有开拓思想,怕担责任。总认为办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与己无关,甚至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都不愿意去做。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如何为大局服务,关键是如何解放干警的思想,加强政治素质,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水平,并且加强干警的党性教育,继续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三个至上”,使干警思想与党高度的保持一致,使干警清醒的认识到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院,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我们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符合党的利益,服从社会的需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法院的审判工作才能符合党的要求,我们不怕突破法律的局限性,只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民生的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的事情,我们都要积极地去做,大胆的去尝试,不要让思想被条条框框束缚,这就是大局。

  其次要提升干警服务大局意识。当前,正值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之际,法院要乘学习科学发展观东风,结合干警思想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法院的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的头脑,以科学发展观为审判工作方向指南,把科学发展观的精髓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结合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有关论述,提升干警为大局服务的认识。提高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认识,每办一起案件,要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力,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结合的价值。比如,我们审理某土地经营权纠纷案件,依据法律处理是正确地,但是如果这样判决,由于大多数老百姓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会引起大多数老百姓上访,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影响了县委的工作大局,同时给法院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果服从大局,不急于就案办案,以大局为重,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法引导,向老百姓宣传法律,以案析法,使老百姓理解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道理,慢慢的教育,疏导,去有效的化解纠纷,真正的做到为大局服务。使法院干警深知法院的审判工作只有服从大局,才有出路,才能为社会作贡献。

  第三要勇于践行为大局服务。法院的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民生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法院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需要。所以,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为大局服务,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为大局服务,关键体现在法院干警在办案中如何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如何去把握为大局服务这一主线。法院干警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要有精通法律精神及其内涵,灵活的应用法律,灵活的去体验社会的需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只要符合社会需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应该大胆的去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只要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利,符合党的根本利益,我们可以尝试着去做。比如,笔者所在法院在审查县工业园区申请拆迁房屋一案,这起案件,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主体,县里是以县土地储备中心为申请人,土地储备中心是否是适格申请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工业园区原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县里正在申请审批,集体土地上附属物的拆除,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县工业园区急待建设,况且园区内的房屋仅此一户,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多数委员认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是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加速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县委的要求,法院多次向被拆迁人宣传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拆迁人仍不自动履行,法院依法发出强制执行决定,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法院的工作得到了县委的肯定。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时刻,法律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法院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那就是需要干警们如何大胆的去通过社会实践法律,以至去完善法律,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更好的为党工作,为社会服务,使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效的融入到为大局服务中去。(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姚辉 唐明翠)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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