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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宪法基础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法〔2009〕161号 >明确指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其实质是“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该“工作实施方案”既考虑到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责,同时又比较好地演绎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法律地位的一系列规定,使得“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有了扎实的“宪法基础”。

  一、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是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法律纠纷的国家机关。因此,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于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款又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述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法院首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争议和纠纷的法律职责,各级法院必须首先严格地“依法审判”,才能够符合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要求”。

  二、我国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国家机关

  我国的各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同时,它的性质又是“人民”的法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都是代表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职能。所以,作为“人民”的法院,就不仅仅只是行使审判权,而且要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的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不仅要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行宪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由此可见,“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对法院所提出的基本法律要求,其内涵不仅仅限于法院通过正确和依法行使审判权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

  三、“人民法官为人民”要通过法官的具体行为来落实

  “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应当是法官的日常行为,只有法官的日常活动能够紧密地围绕着“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展开,才能最大程度地来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目标。具体到法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法官义务的规定,是保证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实践“人民法院为人民”工作要求的具体制度规范。《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总之,“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并不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心血来潮”,也不是法官职务行为之外的“额外负担”,而是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的“职业要求”。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而是“不得不”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认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法〔2009〕161号 >的规定,力争在主题实践活动中,加大法院为民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深化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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