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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民事起诉证据——从起诉权与实体权关系角度分析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起诉权是指当自然人、法人之间或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执或出现不稳定状态,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的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当公民行使民事起诉权,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就有受理民事起诉义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起诉权是司法救济请求权,属于公法(宪法)上的权利。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联系表现为民事起诉权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权,民事实体权应包含民事起诉权。但民事实体权与民事实体又是相对分离的。即享有民事起诉权的人未必一定享有民事实体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是在自己的生活秩序中出现纠纷,对方对实体权利的判断与自己相左,自己对实体法或实体权利的判断持肯定态度时,才作出的选择。原告起诉时是这样认为的;被告与原告不能达成共识,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权利持肯定态度,才不惜耗费各种资源去与原告对簿公堂。因此,民事起诉权是以民事实体权为基础的,当事人如认为自己没有这种实体权,他是不会去法院起诉的(当然,恶意诉讼、滥诉除外)。另外,从民事实体权的本质要求分析,实体权应包含民事起诉权,即民事起诉权是民事实体权的表现形式,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实体权的属性之一。试想,享有民事实体权的人,如果不享有民事起诉权,那么他的实体权利肯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当一种权利可以被任何人限制或剥夺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时,这种权利就是虚假的,没有意义的。

    在日常生活中,这两种权利有时也会分离的,即这两种权利也有一定区别。他们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享有民事起诉权,未必真正享有实际上的民事实体权。如前所述,当权利主体对其权利尺度的判断与对方不一致时,才行使起诉权,但在起诉时,对权利尺度的判断,只是权利主体自己主观的判断,是否符合客观的实体权利要求,还有待于法官的裁判。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即行使民事起诉权)时,他是在行使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民事实体权)的有无,则有待法官的判定。法律上认可民事起诉与民事实体权的适当分离,目的在于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和场所。如果只有真正享有实体权才有起诉权,那等于法官在立案时就判定了案件的胜负,此后的程序及证据规则就没有意义了。其次,行使民事起诉权的主体,未必是享有民事实体权的主体。民事实体权的存在是行使民事起诉权的基础和前提。有时民事实体权利的主体不存在了,但其民事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最后,民事起诉权没有时间限制,而民事实体权的行使则有时效限制。我们说,凡有民事实体权则必有民事起诉权,即只要民事实体权存在一天,民事起诉权就会随之存在。但作为民事实体权重要属性或表现的民事请求权,会因消灭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有所限制。即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实体权仍然存在,而由其派生的民事请求权就会消灭,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力度随之丧失,此时的民事实体权变成了自然权利。民事实体权中的请求权虽因时效原因而消灭,但民事实体权人仍然享有民事起诉权。在原告的证据充分时,而在对方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下,法官不必主动去查明诉讼时效,可以直接判定支持原告的实体请求。同时,义务人在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仍向权利人履行了义务,而以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法官也不会支持义务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时效期限已过而消灭,时效过期仅消灭民事请求权。

    综上所述,民事实体权与民事起诉权的对应与分离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从民事实体权的有无来判断民事起诉权的依据,这是缺乏程序法意识的惯性导致的后果。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只要有事实、理由即符合立案条件。至于说事实理由是“充分”,还是“缺乏”,那完全是实体审理阶段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公民、法人的民事起诉权得不到保障,就无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国家法律的维护和保障。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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