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完善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包含网络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是在立法上特别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明文规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但是对于个人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有上述几种权利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只有首先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才能谈如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条文中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是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对其范围不能作任意扩张,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也会使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难以适从。鉴于网络科技加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化的情况,在以法律条文明确网络隐私权客体的同时,也要以灵活性的条款保证新出现的权利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三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作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义务,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四是对于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在立法和司法中要坚持三个原则:首先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其次是重点保护原则。当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时,网络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权利相联系,此时应对其实行重点保护。再次是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即在行使知情权、进行新闻自由创作、发表自由言论时,不得故意伤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卢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