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届满,财产所有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演变成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所有人无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人也无法名正言顺地成为财产所有者,从而导致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性。
2.取得时效的确立有利于民事流转的正常化,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罗马法最初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调节所有人与所需人之间的矛盾,以做到物尽其用。
3.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来看,时效取得制度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明文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类似的制度。我国的法律应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以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
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对象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动产可以适用,对无需登记的不动产也可适用,但对需要登记的不动产不宜适用。这是因为在我国大部分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林木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都需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登记是其取得公信力的标志,不能仅以占有为条件。
2.是否以善意为要件。在当今我国社会信用不发达的情况下,还是要以善意为条件,以防止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如为恶意,权利人诉讼时效经过,应将占有人占有的物收归国家所有。
3.期限问题。为了与我国民法中的物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相一致,使权利之丧失与取得衔接,避免法院在判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后而不能确定标的的归属,可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起来,即如果权利人知道其财产被他人占有而不主张权利的,历经2年占有人获得占有物所有权;如权利人不知道其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历经20年占有人可获得占有物所有权。
李 彬 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