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是此类案件较简单,而涉外案件,首先涉及的是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和准据法的适用,在海事案件中,更是常常遇到对提单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诸问题的争议,这些问题本身就较复杂,显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因此,应当认为凡涉外海事案件即不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
二、在主体涉外的案件中,涉及到对身份的涉外公证、认证手续,而在法律关系、标的物涉外的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将涉及境外证据的境外公证、认证手续,这些手续的取得,需要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
三、涉外送达客观上较国内送达难度大、时间长。如受送达国拒绝邮寄送达的,还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非短时间内能奏效。
四、最高法院出台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说明涉外案件因其重要性和难度,需要由审判力量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来审理,虽然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涉外海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从司法解释的精神上看,此类案件显然应当排除在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以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