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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治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段时间以来,我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从山西襄汾特大溃坝事故到三鹿毒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特大火灾事故等,安全责任事故这一沉寂多时的话题再度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其不仅直接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造成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且其后续效应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力、对社会公共安全心理的负面辐射效应往往超过了事故本身,波及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痛定思痛,反观我国近年来频发的各种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许多事故的发生虽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和体制不完善等不无关系,但大量的则是因为责任人员的思想麻痹或有意无意地违反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引起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如比较典型的山西襄汾特大溃坝事故,据国务院调查组初步分析,就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在当前我国正大力贯彻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频发,坚决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斗争,无论是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还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以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温家宝总理也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抓经济发展的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环节。”胡锦涛总书记与温家宝总理的上述讲话高屋建瓴地指出了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为新时期我国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针。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握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发展规律与演变趋势,以有效地防范与惩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从而尽力减少和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确是一项艰巨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从法治建设的视角以观,我们认为,当下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应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工作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们的全面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尽力防止和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因为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

    其次,应着力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注意运用好其从严的一面,严肃和严厉地惩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治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也应当着力体现这一政策,在体现其从宽一面的同时,也应注意运用好其从严的一面。事实表明,在这些触目惊心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往往还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要钱不要命”,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与违法、违规生产作业的业主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以及为非法业主充当“保护伞”、“黑后台”。对于这些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官商勾结、官员失职渎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完全有必要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适当提高刑罚惩治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打击、惩罚和预防工作应成为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首要任务之一。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应成为新时期我国惩罚刑事犯罪工作的重点以及反腐败斗争的焦点之一。

    再次,应始终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治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应当打出“组合拳”。要有效地治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这一现代社会的“顽疾”,必须始终坚持“惩防并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仅要严肃惩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潜藏在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做到早发现、早打击,同时也要注重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发生,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建立防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长效机制,规范和健全有关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责任制的规章制度,打出治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组合拳”,实行综合治理,将打击与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推向“纵深”,这样我们方能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低程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秉志 法学博士生 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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