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特大煤气中毒案,质疑罪名认定?
定边特大煤气中毒案,质疑罪名认定?
权元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镇中学“12·2”煤气中毒事件,日前已有一审结果,该案件的四名主要责任人因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情经过】
2008年12月2日,定边县堆子梁九年制学校发生一起特大煤气中毒事故,一个宿舍中的12名四年级女生被发现中毒,只有一名女生幸免于难,其他11名孩子遇难。据调查,造成“12·2”煤气中毒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宿舍没有安装通风设备,取暖用的无烟煤放置不慎,距炉火最近距离仅18厘米。该校设施、管理均存在问题。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堆子梁镇中学原校长赵秉宏、原副校长韩惠龙、后勤管理员周万奇和四年级班主任宋晓燕依法立案,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已分别受到党政纪律处分。
【本案争议】
一、 罪名置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该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刑法未规定学校是国家机关,其校长和老师及生活管理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不构成此罪。
二、本案相关罪名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规定,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因此也不构成此罪。
三、可认定罪名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以上人员在教学及生活管理上存在疏忽大意,导致11名学生死亡,依据刑法构成此罪。
四、侦查管辖异议
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则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不是由检察机关侦查。因此,侦查程序也存在置疑或违法。
五、审判管辖异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影响较大,审判管辖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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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写于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