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煤气中毒死在日租房 前男友等三被告赔33万
林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当然,如果从诉讼技巧上看,本案中被告即死者前男友程欣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死者已去世,其他人无法就当晚两人的情况进行准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程欣个人的陈述就成为他事发时的做法是否与葛晴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他请律师帮助的话,改变一下自己的说法,就不会承担40%的重大责任。当然律师不会主动建议他这么做,如果他这么做,以后也会一直受到良心的惩罚。
女大学生从无锡来南京找工作,在前男友安排下,住进栖霞区一家日租房。不料一周后,她却因煤气中毒死在日租房。她家人将日租房的房主、经营者以及女儿的前男友一起告上法院。法院日前判决,三被告都应担责。
女生日租房里中毒亡
21岁的葛晴是无锡某高校毕业班的学生,2007年2月26日,她从学校来南京找工作。她有个老同学叫程欣,在南京上大学,他俩曾谈过恋爱,后来分手,依然联系。葛晴到南京后,程欣安排她住进学校附近一家日租房。没料到,一星期后,葛晴竟死在日租房里。
程欣回忆说,3月1日晚,他在日租房陪葛晴看电视、聊天,电视节目结束后,他准备回宿舍休息,但一起身就感觉头晕,不久便晕倒在地失去意识。后来,葛晴将他摇醒,并扶他躺到床上休息。第二天早晨醒来后,他还是感到头晕难受,看葛晴睡得好好的,就没有叫她,自己摇摇晃晃地去学校上课了。
“我当时根本没意识到会出事,还以为自己感冒了。”程欣说,到了晚上,他感觉身体舒服多了,便给葛晴发短信,但对方一直不回,打电话过去也不接。他赶往日租房。推门一看,葛晴蜷在床上已没了气息。
一只煤气包泄漏
经法医鉴定,葛晴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这间日租房里共有4只煤气包,其中一只被检测出存在气密性泄漏。
日租房设在一套民房里,是家黑旅馆。房主姓方,2005年他将房子租给一个叫张霞的外地女人,租期3年。张霞重新装潢和布置,一个不大的房子被隔出4个房间,她自住一间,其余3间都当作日租房。
葛晴住的房间是在客厅里隔出来的,没有窗户。当晚,日租房里还住着其他人。住在旁边一间屋子的一对情侣说,他们也感到头晕,但没想到是煤气泄漏。为何大家都没事,单单葛晴遭遇不测?他们猜测,可能是因为葛晴住的房间没窗户、不通风。
赔偿案牵出“冒名案”
葛家悲痛之余,将房主方某、日租房经营者张霞及程欣一起告上法院。
事发后,张霞偷偷逃跑了。2008年3月,法院缺席判决原告和三被告都负有责任,其中张霞作为日租房经营者责任最大,承担50%的责任,房主方某承担连带责任;葛晴自行承担30%的责任;她的前男友程欣承担20%的责任。
然而,判决书下发后不久,一位50多岁的南通女人急匆匆跑到法院,自称就是张霞,但从没在南京开过旅馆,想不通为何把判决书寄到她家。
这是怎么回事?法院赶紧传唤房主方某,以及死者前男友程欣,这二人见到该女子也很惊讶,因为她压根不是日租房老板。“奇怪,那个女人租房时出示了身份证件,上面的名字就是张霞,难道她冒用你的身份?”房主方某百思不得其解。
张霞找到律师,在律师建议下,她上诉到南京中院。经调查,事实水落石出。原来,日租房老板姓万,跟张霞是老乡,两人以前一起开过发廊,在租房子时,万某盗用了张霞的身份证件。
房东、经营者、前男友都有错
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万某作为出租屋的经营管理者,经营的出租屋在使用上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存在包括室内不通风、房间使用的格局严重不规范等严重安全隐患,这与葛晴的身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万某应承担40%的责任。张霞身份证件被人盗用,其与日租房经营管理并无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方某作为房主,在出租房屋时负有安全方面不可推卸的监督和管理义务,由于他疏忽,造成万某承租时违法经营出租房,以致他人受害,对此他应承担20%的责任。而葛晴是由程欣引领才入住这个屋子,程欣对周边私设的出租房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知晓。事发当晚,程欣也在出租屋出现严重不适症状,第二天早晨离开出租房时,他有义务及时提醒葛晴,但却疏于救助,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他应当承担40%的责任。葛晴父母将获得三被告共同赔偿的33万余元赔偿金和抚慰金。(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扬子晚报